2015年1月26日 星期一

公設地可抵繳的稅額?

公設地可抵繳的稅額?
吳先生問:
    吳先生的父親於3年前曾購買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父親不幸於去年底過逝,留下一些遺產,經計算其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左右,而其遺產稅之應納稅額經計算約為300萬左右。由於吳先生的父親財產大部份均為不動產,故於納稅時若以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欲以生前所購置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經計算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現值合計約為200萬,吳先生問,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部抵繳遺產稅嗎?
地政士答: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吳先生之應納稅額為300萬左右,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得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得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以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x(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依規定計算吳先生可抵繳之遺產稅額為12萬元【300萬元×(200萬元/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