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 星期四

《西遊記-蘇武慢試問襌關》

《西遊記-蘇武慢試問襌關》

話說唐三藏前往西天取經
途經浮屠山
偶遇烏巢襌師

三藏問:「路途果有多遠?」

禪師道:「路途雖遠,終須有到之日,卻只是魔障難消。
我有《多心經》一卷,凡五十四句,共計二百七十字。
若遇魔障之處,但念此經,自無傷害。」

而我但求多時,正如書中
《蘇武慢試問襌關》所述
「參求無數,往往到頭須老。
磨磚作鏡,積雪為糧,迷了幾多年少?

我還在迷途,金色頭陀直對我微笑
要到那時節,方可識破源流,
得見龍王三寶。


西遊記,第八回、第十九回


2017年10月18日 星期三

印度尋秘之旅

印度尋秘之旅
「對任何無法透過個人體驗證實的事情都感到懷疑,很抱歉我必須說我沒有任何信仰,在人類的肉身之外真的存在著什麼嗎?如果有,那麼我要怎樣才能體認到它呢?」
受了國民教育,教育的訓練讓我們處處要以證據來求證,對於心靈上的體驗,由於太抽象,本能的就想排斥。於是透過書中的作者,他也有這樣的懷疑,來到印度,試著尋找那位真正的大師,引導著他走向東方的靈性之旅。
「試著保持一顆敝開的心、不批判、也不讓頭腦去抗拒,但並不表示我接受,只是我很清楚必須從另一個角度去傾聽這種東方式思維。」
隨著探索,一路上有些奇奇怪怪的人,有的是真的、有的是騙子,如有的是「身體瑜伽士」,透過跟貓來學習。「動物知道如何讓自己休息,而人類卻很少有人真正擁有這知識,那是因為動物遵循直覺行動,那是來自自然的指示,而人類則遵循著大腦想法行動,但人們實在太缺乏掌控頭腦的能力,以致於神經和身體都受影響,幾乎很難獲得休息。」。
有的瑜伽士也可展現武俠小說中的龜息大法,進而能控制心跳。也有「妙音瑜伽」,他們是傾聽內在的聲音,說「聲音是召喚宇宙進入存有的力量。」。
也有占星家,他們會很篤定的跟你說「遠方星星會影響人們生活,這件事你為什麼覺得不可能?」,「我們的生命是由命運所支配的,而命運就顥示在星星的位置上!」。
一路探索,感到迷枉,但隨即想到,「雖然科學自以為制止了迷信,但我還不知道的是,科學態度也可能妨礙探索。」,所以還是讓我們再次敞開心胸,讓我們從執著和依賴的智性懷疑論中解脫,看那些僅憑信仰過生活的大師,他們是如何看待生命這回事。
馬哈希,「眼前這個人莫名地吸引著我的注意力,就像鐡屑完全被磁鐡吸住一般,我完全無法將視線從他身上轉開。」,「這個人,這位偉大的導師,是不是正散發一股靈性的平靜力量,就像花朵散發香氣一般?」於是「時間以一種說不出的緩慢流逝著,除了那張長椅上沈靜的身影之外,完全忘了其他事物的存在。」到此刻原本在路上準備的一堆問題,也一一放下了,取而代之的是他那充滿魅力的靜心狀態攫住了我。
「大師,我學習西方的哲學、科學,在擁擠的都市中與人們一起生活和工作,盡情享樂並讓自己陷入了野心和慾望的誘惑。然而我也曾經前往遺世獨立的地方流浪,沈浸於寂靜深刻的思想中。我曾經請教過許多西方的聖賢,現在我轉向東方,希望獲得更多的光明啟示。」。你是不是也有這樣的疑惑與想法,那大師會如何回答。
又回到一片沉靜,而他則帶著深思的表情繼續看著我,也許他正思索著我的問題,在寂靜中度過了十分鐘。終於,他的嘴唇動了,溫和的說:「你說『我想知道』,告訴我,誰是那個『我』?」,「先認識那個『我』,然後你就會知道真相。」,是的很東方的回答,通常就是一頭霧水。
就在一陣的探訪與記載,「再不用三天,我預訂的船就會漂游過阿拉伯海湛藍色的海水,載著我回到歐洲。一旦上了甲板,我就要向所有玄奧的古老哲學正式告別,將我的東方探索之旅丟進大海,讓它隨著過往一起被遺忘,從此我再也不能這麼全面地給出我人生的所有將時間、思考、心力與經費全部奉獻在一個神聖的祭壇上,只為了尋訪一位我心裡認定存在的大師級人物。」。
就在生病與混亂的心思中,回想過去所有的探訪,「其中只有一張臉孔跳脫出了這一長串的畫像,在我面前盤旋不去,用它的眼睛靜靜地凝視我的雙眼,彷彿可以看穿我的靈魂深處。這就是馬哈希,像獅身人面像一樣靜默沉穩的面容,一位已隱居在印度南部的聖山,虔心靜修多年的偉大智者。」。於是一股不可思議的聲音從內心深處發出,要他從新回去找馬哈希。
「無情的追問自己:『我是誰?』分析你完整的人格,試著找出所有我執念頭的起點,同時繼續你的靜心,把注意力轉向對內。有一天,你頭腦裡那些轉動不停的想法會慢下來,接著會有一股直覺神袐地從內在升起。跟著那股直覺走,讓你的思想停止,它最終會帶領你達到你的目標。」
經過一些奇遇之後,真正達到心靈提昇又是怎樣的感覺,「我遵循馬哈希已反覆提示多次的指導,努力讓自己的意識穿透心靈的圖像,進入那個虛無飄渺、沒有固定形體的境界,他真實的存在與內在的本質,以及他的靈魂。出乎我意料的是,這次的嘗試幾乎只在一瞬間就水到渠成;當我雙眼緊閉、全神貫注時,心海中那個馬哈希的畫面再度消失了,除了強列感受到他迫近的存在之外,我的內心只剩下一片空無。」
「當心靈能夠站在自己頭腦的一旁、注視它的每一個動作,好像它是屬於另外一個人的一樣,同時冷靜地觀察各種念頭與思想的興起與寂滅,真是夠怪異的了,然而還有比這樣更怪異的,就是憑著直覺領悟自己正準備滲入內在的神袐地帶那裡隱藏著人類靈魂最幽深的角落。我覺得自已就像哥倫布,即將踏上一片未知的新大陸。一股被完美地掌控與壓抑住的期待心情在靜默中令我不住地感到興奮。」。
印度尋秘解答了許多我心中的疑慮,「我已經打贏了內在那場靈性的勝仗,而且我的勝利絕非建立在犠牲我一生珍愛的理性所換得的盲目輕信之上。」。
書名:印度尋秘之旅在印度遇見馬哈希
※引號「」內文字為書中文字。


2017年9月28日 星期四

用GoogleMap徒步中國

GoogleMap徒步中國
Google map之賜
想要查看世界各地的風景
真是滿方便的
於是隨著德國人雷克的腳步
便來趟徒步中國之旅

中國有個說法
「十年中國看深圳
  百年中國看上海
  千年中國看北京
  三千年中國看陝西
  五千年中國看山西」
依雷克原來預定的走法
欲從北京一路走回德國
此一行程
剛好橫跨古代中國的歷史一條路

北京(清朝)→西安(古稱長安包括周秦漢隋唐在此建都)
正是中國五千年發展的軌跡
出了西安即絲綢之路的起點
嘉峪關是河西走廊的一道關口
也是中原世界的盡頭
出嘉峪關即出中原也來到關外了
弋壁灘即大漠
尋找唐三藏的足跡

從中原漢族至寧夏回族到新疆維吾爾族
不同的地理風帽展現不同的人文風情
從而有不同的人生價值觀

另書中一個推著車子
在中國走來走去的謝老師
被一個穿著西裝的男人指著說
「就是,你就是傻!
為什麼你就不能像正常人一樣工作呢?
你這樣拉著你的車走路,
靠別人施捨生活已經多長時間了?
你是個沒有用的人,
一個傻子。」
雷克說:
「謝老師可是哲學家!
你都不知道你自己能碰見他有多幸運。
他在大學裡做過演講,
國外都有他的粉絲!
你知道你的問題就是你的錢還不夠多!
對你來說,
房子和車子最重要。
但這些,
謝老師的粉絲早就有了,
所以他們才會覺得他很有意思。」
那你覺得誰比較有意思
還有謝老師還教了雷克「如何抓老鼠」

最後雷克並沒有走到德國
來到烏魯木齊就回德國了
原因呢有興趣就自己看了

心得:
Google旅行還滿有意思的。
一個人這樣走路
是不是跟謝老師一樣
是個哲學家?


2017年8月10日 星期四

贈與農地要免稅不可不知

贈與農地要免稅不可不知
鄭志明地政士:
當事人蔡先生於民國100年11月將名下之農地贈與給子女,當時確實依法向當地區公所申領「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依法辦理農地移轉免徵贈與稅。不料卻於近日收到國稅局通知書,要補課贈與稅及罰鍰。國稅局表示該贈與土地於民國100年10月即掛號通知要辦理區段徵收之協議價購,而蔡先生卻於100年11月將該土地贈與子女,並未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一項規定,故依法要課徵贈與稅。
蔡先生很難接受這種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深覺當時應請教專業的地政士做諮詢,以避免這種事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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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農地要免稅不可不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須同時取得(1)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情形之證明,及(2)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贈與之該農業用地,始得申請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免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故贈與人為一般農地之贈與,經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單位:市政府區公所)後,即可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免徵贈與稅。若所贈與之土地原屬農業用地,惟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縱變更後仍合法持續為農業使用者,除檢具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單位: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外,應另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始可申請適用免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贈與人甲於104年贈與土地與胞弟乙,並檢附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局申請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嗣經該局查得系爭土地已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乃向都市發展局查詢,發現系爭土地並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遂依法發單補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多數納稅義務人誤認贈與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僅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疏未查明該土地是否經依法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應另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始得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故納稅義務人在贈與土地時,應先瞭解相關免稅規定並取得完備之證明文件,避免不符合免稅規定而遭核定補徵。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文章網址:https://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5416

2017年7月20日 星期四

房子出租了,那稅該如何計算?

房子出租了,那稅該如何計算?
楊先生問:
楊先生有一店面,預計每月出租5萬元給A公司來做店面使用。
A公司說明,訂約後的租金,要扣除租賃稅10%1.91%的健保補充保費,實際上每月支付給楊先生的租金為44,045元。
楊先生有些不懂,特來詢問,關於出租房屋稅的計算方式。
鄭志明地政士答:
關於個人將房屋出租,其該有的稅賦,整理如下:
《個人出租給個人》
假設月租5萬元來計算,
租約簽定每月租金: 50,000
年租金收入:50,000*12=600,000
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
租賃所得:租金收入600,000*(1-43%) = 342,000

※43%為租賃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規定在每年「一百零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
※個人出租給個人無健保補充保費的問題。

《個人出租給公司》
應由「公司」每月支付給「個人」的房租中先預扣10%的稅金,公司再將預扣之稅款,在每月10日之前繳納給國庫。
在隔年一月底之前,「公司」必須依規定填寫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給您。
而您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也必須依據扣繳憑單上的「租金收入」及「扣繳稅款」納入您個人綜合所得中申報。
當然,「扣繳稅款」因為是您預繳的稅款,所以可以自您每年應納稅額中再做扣除。
健保補充保費係在單次給付租金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保險人繳納。其費率為1.91%
所以,一般來講在訂定租約時,事先約定每月的租金費用是要『含稅』或『不含稅』
現假設月租5萬元來計算,分別說明『含稅』或『不含稅』

※10%規定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超過2萬才要扣繳,規定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
※【個人出租給公司】
一、個人出租給個人:無補充保費問題。
二、個人出租給公司:
(一)二萬元以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
(二)費率:1.91%(105.1.1起) 。健康保險法第33條。

(一)    含稅:
所謂含稅,意是說月租5萬元,包含房客每月要幫您代扣的10%租賃稅及1.91%的健保補充保費。
租約簽定每月租金: 50,000
每月實拿的租金:50,000*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44,045
扣繳憑單的租金收入:50,000*12=600,000
扣繳稅款:5,000*12=60,000
健保補充保費:50,000*1.91%*12=11,460
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
租賃所得:租金收入600,000*(1-43%) = 342,000
預繳之扣繳稅款5,000*12=60,000元,可自該年度應納之所得稅中扣除。
(二)    不含稅:
所謂不含稅,意是說月租5萬元,要實拿5萬元,不包含房客每月要幫您代扣的10%租賃稅及1.91%的健保補充保費。相對的表示,租金必須提高!
租約簽定每月租金: 50,000÷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56,760
每月實拿的租金:56,760 *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 50,000
扣繳憑單的租金收入:56,760*12=681,120
扣繳稅款:56,760*10%*12=68,112
健保補充保費:56,760*1.91%*12=13,009
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
租賃所得:租金收入681,120*(1-43%) = 388,238
預繳之扣繳稅款56,760*10%*12=68,112元,可自該年度應納之所得稅中扣除。

2017年6月13日 星期二

贈與千萬別搞錯了!

贈與千萬別搞錯了!
鄭志明地政士:
所謂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是指
每人:指的是贈與人。
每年:指的是每年11日至當年1231日。
免稅額:220萬元。
千萬別搞錯了,否則經查獲會補罰。
以下即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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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父育有5名子女,於102年贈與土地予長子,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另無償為次子及3名女兒繳納保險費各50萬元,甲父誤以為只要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220萬元,才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本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5條規定,核課甲父102年度贈與總額410萬元、贈與稅額19萬元,並處罰鍰。
      
本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26
北區國稅局 原文網址: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6855703727539371933

2017年6月12日 星期一

贈與節稅當年爽 現在淪查稅肥羊!

贈與節稅當年爽 現在淪查稅肥羊!
鄭志明地政士:
現政府的便民措失做的很好,很多的不動產移轉案件,當事人都想說自己辦理即可,不清楚的地方,再詢問政府相關人員即可,殊不知可能會有被查稅補罰的風險。
如贈與案件來說,牽涉到的稅賦問題即有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政府規費、將來要賣時考慮的房地合一稅。是用買賣視用贈與移轉好、還是支付價金用買賣移轉、還是直接贈與移轉即可,是留待將來遺產繼承好還是生前贈與好。土地贈值稅可否採用自用的優惠稅率、贈與稅是否有節稅方式,種種問題其實是要綜合考量,才能做出比較正確的判斷。
若當事人要向政府官員詢問相關問題,最直接的盲點即,你詢問增值稅該政府官員即只回答增值稅問題,你詢問贈與稅該政府官員即只回答贈與稅問題,每個單位即只回答自己掌管的事務,但問題是一個案件其稅務及相關規劃是連結在一起,缺乏綜合考量,有可能會有錯誤的判斷,等接獲稅務單位的查稅,往往都為時已晚,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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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節稅當年爽 現在淪查稅肥羊
2017-06-11 13:03:14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近年不少人熱衷買房送子女,以節省贈與稅。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房屋贈與目標明確,稽查容易,一查到補稅金額都很高,現在已成查稅肥羊。
她說,最近就有一案例,有一位父親買房送兒子,用評定現值209萬元申報贈與稅,由於個人贈與有220萬元免稅額,不用課稅。
兒子在兩年後以1100多萬元把房子賣掉,由於近年房價下跌,售價低於父親當年買價,兒子計算後,自認為屬於財產交易損失,沒有申報綜合所得稅。
徐佳馨表示,贈與的房子只要交易,由於數量較少,國稅局多會追查,個案沒申報更是稽查重點,最後國稅局即以209萬作為兒子財產交易的成本,計算財產交易所得890萬餘元後補稅並處罰,以稅率40%來計算,單是補稅金額就至少356萬元。
徐佳馨說,不動產贈與因以公告現值做為課稅基準,和市價有極大落差,近年相當風行。受贈者不賣就沒問題,但只要出售,當時省下的贈與稅,事後多得連本帶利吐出來。
文章出處: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916/2517346

2017年4月26日 星期三

保險是否只要有指定受益人,均免課遺產稅?

保險是否只要有指定受益人,均免課遺產稅?
常有客戶詢問?被繼承人(要保人)於生前所購買之保險,有指定受益人,是否在死亡時,得將該筆保險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國稅局說明:
(一) 法條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二) 實質課稅原則:死亡人壽保險金是否列入遺產課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一般具有下列特徵應計入遺產課徵:
1.重病投保。  2.躉繳投保。  3.舉債投保。  4.高齡投保。
5.巨額投保。  6.短期投保。  7.密集投保。  8.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

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夫妻離婚 土地移轉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夫妻離婚 土地移轉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江太太問:
江太太與先生談好了要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之一即現登記在先生名下的房子要過戶給太太,但又擔心,房子之移轉不知要繳納多少的土地增值稅,於是在簽訂離婚協議書前,先確認清楚。

鄭志明地政士: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訂立的贈與契約雖於簽訂離婚協議後始申報土地增值稅,仍適用土地稅法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需在訂立契約後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另夫妻雙方亦可依民法1030-1條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移轉現值時,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80117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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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28條之2第一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980117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
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比照本部9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號令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961226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號函:
一、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出售預售屋應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出售預售屋應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陳太太問:
陳太太於一年前購買了一戶位於文山區的預售屋,嗣後由於經濟因素,欲將該預售屋出售,詢問,出售後若有賺錢是否要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鄭志明地政士答:
預售屋的買賣是一種預為將來可請求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與一般房地的買賣性質不一樣。因此預售屋的買賣應屬財產權的交易,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於隔年5月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故陳太太所出售的預售屋非房地合一稅之課稅標的,而是應於隔年5月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申報。

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遺贈稅即將調高稅率之財產移轉評估

遺贈稅即將調高稅率之財產移轉評估
謝太太問:
近日新聞報導,政府為籌措長照財源擬調高遺產稅、贈與稅及菸稅的稅收,近日遺贈稅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初審通過。
謝太太於民國63年即取得一塊位於台北市的土地,經計算其公告現值為6000萬左右,聽聞遺贈稅即將調高,特來詢問是否應於稅率調高以前,儘快將土地移轉過戶給子女。
鄭志明地政士答:
壹、 本次修法重點:
依行政院目前所規劃草案修法之重點如下:
一、  遺贈稅法第十三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  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  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二、  遺贈稅法第十九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   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   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貳、 財產總額:
經查詢計算謝太太之先生已於多年前去逝,有子女四人,並無貸款債務,若僅就台北市這一塊土地來計算,其公告土地現值為6000萬左右,增值稅以一般稅率計算為1900萬左右。
參、 修法前稅費估算:
若依現行修法前之稅法,進行估算,計算如下:
一、增值稅:依網路查詢一般稅率為1900萬元。
二、贈與稅:由其土地現值總額6000萬,減其免稅額220(扣除額無貸款,不主張扣除增值稅),其贈與淨額為5780萬,乘固定稅率10%,其贈與稅為578萬元。
三、遺產稅:由其土地現值總額6000萬,減其免稅額1200萬及扣除額四名子女每人50萬共計200萬及喪葬扣除額123萬,其遺產淨額為4477萬,乘固定稅率10%,其遺產稅為447.7萬元。
肆、 修法後稅費估算:
若依修法後之稅率,進行估算,計算如下:
一、增值稅:依網路查詢一般稅率為1900萬元。
二、贈與稅:由其土地現值總額6000萬,減其免稅額220(扣除額無貸款,不主張扣除增值稅),其贈與淨額為5780萬,贈與淨額超出5000萬,採累進稅率20%,其贈與稅為781萬元。
贈與稅:625+(5780-5000)*20%=781萬元。
四、遺產稅:由其土地現值總額6000萬,減其免稅額1200萬及扣除額四名子女每人50萬共計200萬及喪葬扣除額123萬,其遺產淨額為4477萬,未逹5000萬累進稅率10%,其遺產稅為447.7萬元。
遺產稅:4477萬*10%=447.7萬元。
伍、 結論:
       依以上之計算整理結論如下:
一、整理比較表格如下:

項目
修法前
修法後
生前贈與
遺產繼承
生前贈與
遺產繼承
增值稅(一般)
1900萬 
1900萬 
贈與稅
578萬 
781萬 
遺產稅
447.7萬 
447.7萬 
合計
2478萬 
447.7萬 
2681萬 
447.7萬 


二、以「生前贈與」與「遺產繼承」來比較,若純粹以稅金的角度來考慮,應採「遺產繼承」較為有利,稅金大幅降低。主要的差別在於增值稅,因持有期間從民國63年起漲價幅度已不知好幾。
三、若採「遺產繼承」另有一好處,即增值稅可歸零,即從民國63年起至繼承日之間的增值稅將歸零,將來繼承後欲再出售時,其增值稅即從繼承日起重新計算增值稅。
四、若從「修法前」與「修法後」比較:
(一)  「生前贈與」的部分:由於修法後採累進稅率,故稅額增加了203萬元。
(2681-2478=203萬元)
(二)  「遺產繼承」的部分:修法前與修法後稅額一樣,因經計算課稅之遺產淨額,未逹累進課稅起點,其稅率均為10%,故遺產稅金額相同。
五、 結論:
若純粹以稅金的角度來考慮「遺產繼承」優於「生前贈與」,若採「遺產繼承」則「修法前」與「修法後」其稅金相同。
※以上結論僅就本案之基本資料及文中所說明之條件進行試算,因每個個案其現值及增值稅金額不一樣且採行之累進稅率亦不一樣,計算之金額及建議僅提供參考,若有疑問仍應請教專業之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