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3日 星期五

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親兄弟明算帳」
即使親兄弟不明算帳
政府都要幫你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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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其兄經營小吃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租賃所得,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12,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系爭房屋係由其與兄長乙君共同繼承的祖厝,因其在外謀生故委請乙君代為管理,乙君雖於該址經營小吃店,然其與乙君之間未有實際租賃行為。案經該局參照前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只要有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稽徵機關即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而無須證明納稅義務人實際有無收取租金之事實,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有將個人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需計算租賃收入並依法辦理申報,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稽核  06-2298099

網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5298038738721841824

2018年2月22日 星期四

部分繼承人不願繳納遺產稅該怎麼辦?

部分繼承人不願繳納遺產稅該怎麼辦?
駱先生問:
駱先生有兄弟三人,其母親已於多年前過逝,不幸其父親亦於年前因病過逝,留下房子一棟及祖傳下來的土地,銀行存款不多,經計算其應納之遺產稅約三佰萬左右。其大哥之前因債務問題與其他兄弟不睦,故對應納之遺產稅額,拒不繳納,來問地政士,該如何處理。
鄭志明地政士答: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果有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並於繳納應繼分之遺產稅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超過6個月內之辦理期限,致將來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會有逾期申辦之規費罰鍰問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1 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2018年2月1日 星期四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減徵40%規定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減徵40%規定

呂先生問:
呂先生於三年前繼承其父親的一塊土地,現因經濟因素要將該土地出售。呂先生表示該土地於7年前經過市地重劃所發回之土地,現若出售,其土地增值稅將如何計算。

鄭志明地政士答: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呂先生之土地是繼承於其父親,雖其土地在其父親名下時經過重劃,但已於三年前繼承至呂先生名下。「繼承」仍屬移轉之原因,故該土地已「第一次移轉」過了,故再由呂先生名下移轉時,已不再適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