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問答:如何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
問:
小華的父親常年在外工作,不幸於年初過逝,繼承人對於父親的遺產並不是那麼清楚,又聽父親生前同事說,父親在外好像有負債,為確保將來免受突如其來的困擾,故特來請問地政士。
鄭志明地政士:
修正後民法1148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修正之理由係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特做此修正。
而於民法第1156條另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的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據此,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須得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以下即將過程略述如下:
一、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另需檢附: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財產資料及債務資料等相關資料。
二、 法院來函:
三、登報並檢送報紙覆知法院:
以上僅供參考,實際仍應依當時之狀況請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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