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繳納方式:
陳先生問:
陳先生經由網路搜尋,查得本事務所電話,詢問關於繼承相關問題,其中談到遺產稅繳納之方式。陳先生問,若遺產稅較鉅,依現行法令規定,可否分期繳納,或有其他的方式可進行繳納,可減輕納稅義務人短期繳納之負擔?
鄭志明地政士:
依現行法令,遺產稅之繳納方式可分為下列幾種方式:
一、 現金一次繳納:繳納期間二個月。(遺贈稅法30條第一項)
二、 延期繳納:得延期繳納二個月。(遺贈稅法30條第一項)
三、 分期繳納:條件:(遺贈稅法30條第二及三項)
1.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有現金則要先繳納)
3.可分18期,每期二個月。
4.加計利息。
四、 實物抵繳:條件:(遺贈稅法30條第四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3-1條)
1.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有現金則要先繳納)
3.就不足繳納的部份。
4.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指計入遺產的標的物) (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43-1條)
5.易於變價保管。(由國稅局認定,如持分的、被占用的未必會准)
6.要一次抵繳。
7.按比例抵繳: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按比例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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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 (延期繳納 分期繳納 實物抵繳) (98.1.21修正)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分18期,3年每期2個月)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前三項規定。但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四項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3-1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指依本法規定計入本次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或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其所在地於中華民國境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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