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9日 星期一

豪宅實價課稅範圍 擴大

豪宅實價課稅範圍 擴大
鄭志明:去年有談到相同之主題:
如今財政部又降低對於「豪宅」的認定標準如下:所謂「豪宅」:台北市售價逾7千萬(去年8千萬),新北市售價逾6千萬(去年8千萬)、其他縣市逾4千萬(去年5千萬)的房子。既然是豪宅,當然課稅就要用較高的稅率。整理一下目前所看到的資料關於財政交易所得稅該如何課徵:(僅就建物價值部分)
1.有買及賣的成交資料:依實際之獲利扣除成本計算之。(核實認定)。
2.無取得當時之成本且為豪宅:以建物價值乘以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3.無取得當時之成本且非為豪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
豪宅實價課稅範圍 擴大
2015-03-09 03:49:27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今年下修全台豪宅強制實價課稅申報門檻,擴大豪宅實價課稅範圍。雙北部分,原售價逾8,000萬元才視為豪宅,新規定是台北市改以售價逾7,000萬元、新北市逾6,000萬元者,就要納入實價課稅對象。

圖/經濟日報提供
雙北以外縣市售價從逾5,000萬元降為4,000萬元,即視為豪宅。
豪宅交易利得實價課稅新標準,今年5月申報去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需適用。豪宅範圍擴大後,去年出售高價房屋者,所得稅負將會上升。外界認為,此舉代表財政部加大打炒房力道。
財政部指出,豪宅認定門檻調降,是比照中央銀行管控房市貸款措施,重新對豪宅定義。新設「豪宅」門檻,較上年度下降1,000萬至2,000萬元。財政部下修豪宅實價課稅申報門檻後,售價達到財政部所訂標準者,將無法再按偏低的房屋評定現值繳納售屋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所訂售屋交易利得課稅規定,僅有完全無法舉證買進與賣出價金的不動產交易案件,才可以依照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售屋所得繳稅。
財政部指出,去年出售高價豪宅的納稅人,在實價課稅原則下,即使未舉證成本,也需以房地出售實際總價乘上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屬於房屋的售價,再依15%的推計率計算售屋利得,並按5%至40%的所得稅率,繳納售屋所得稅。
舉例來說,出售台北市售價2億元的豪宅,納稅人未舉證買進成本,假設按其總價得出房地比為房屋30%、土地70%,即2億元售價中,6,000萬元屬於房屋的交易價金,納稅人即需以6,000萬元乘上15%的所得推計率,算出售屋利得900萬元,再按40%的所得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利得稅為360萬元。
另外,以台北市為例,無法舉證買賣價金的一般房屋,其售屋利得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42%計算,若屬台北市政府認定的高級住宅則為48%。鑑於北市去年房價波動不大,103年度兩項標準維持不變;其他縣市則呈現微調,調升幅度約只有1到2個百分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