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Yahoo知識: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資格的問題:關於戶籍

Yahoo知識: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資格的問題:關於戶籍
發問者:潯月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2012-06-19 15:38:22 ( 還有 5 天發問到期 )
我想了解我的情況是否符合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資格。
1. 目前住的地方,戶籍並沒有遷入,住了六、七年(確實是自住,只是戶籍不在此)。
2. 如果今年先買新的房子之後(也是自住),打算再把舊的馬上賣掉。
問題:小屋換大屋,須都有設戶籍才可退稅,那如果我現在馬上把戶籍遷入舊房子,是否還來得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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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鄭志明 估價師 地政士 ( 初學者 3 級 )
回答時間:2012-06-21 17:08:41
答:
1. 關於自用住宅用地之重購退稅條件,規定在土地稅法第35條,相關條件請自行參考法條之規定。本次僅說明關於戶籍之設籍問題。
2. 依財政部92/01/28台財稅字第0920451202號令:「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遷入戶籍,但於當日又將戶籍遷出,如經查明其遷籍並無意圖多筆土地均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取巧情形,仍應有本部66/08/30台財稅第35773號函會商決議(三)之適用。」。
3. 依該函釋只要在房子出售當日以前將戶籍遷入即可,並未規定戶籍要遷入多久。較為保守的作法,即將戶籍遷入後,馬上辦理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待核准後並買入新房子後,再將戶籍遷入新購入之房子。
4. 另依財政部89/09/25台財稅第0890456335號函:「…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在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5. 結論:依以上函釋,現在遷入還來的及,較保守的作法是遷入欲售出之屋後即先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之優惠稅率,以確認該屋為自用住宅用地,待購入新屋後再將戶籍遷入新購之住宅,即可向稅捐處申請重購退稅。
※ 以上係依土地稅法及相關函釋進行答覆,實際仍應以稅捐處之解釋及核認為準,以上僅供提出申請之相關參考。
原文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61904820&mode=w&from=answer&an_last=true&.crumb=B7/9g//0Cq6#last_ans

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報載:售未成年子女回贈屋 奢侈稅併計原持有期

報載:售未成年子女回贈屋 奢侈稅併計原持有期
鄭志明:關於奢侈稅之持有期間計算,贈與來,贈與去,持有期間該如何計算,國稅局算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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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未成年子女回贈屋 奢侈稅併計原持有期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2.06.21 03:26 am
臺南市仁德區葉小姐問:本人於101年1月8日將98年11月1日取得土地及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101年3月5日未成年子女回贈與本人,又因個人資金周轉問題,於101年6月5日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函釋,所有權人銷售未成年子女回贈不動產,持有期間為所有權人原持有期間與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本案葉小姐持有該不動產期間為98年11月1日至101年1月8日與101年3月5日至101年6月5日合併計算已逾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2/06/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售未成年子女回贈屋 奢侈稅併計原持有期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173772.shtml#ixzz1yNuEzB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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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

Yahoo知識:法定停車位可以外賣嗎?

Yahoo知識:法定停車位可以外賣嗎?
發問者:Teresa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2012-06-13 13:45:09 ( 還有 8 天發問到期 )
買了一個法定車位,持分地下二層約十四坪
代書說
公設的的建號是***門牌是270巷10弄1號2樓
我們社區的二樓,並沒有真正的公共設施
門牌看起來很像是某住戶
這是什麼情形??
1.法定車位為什麼會掛在某建號上??不是獎勵或增設車位之類的才會有嗎??
2.她說公設都會有門牌號碼,但這門牌的樓層確是在沒有真正公設的位置
請問是我哪裡沒弄懂嗎?
據我所知,法定車位只是持分的移轉,怎麼會出現門牌??
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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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鄭志明 估價師 地政士 ( 初學者 3 級 )
回答時間:2012-06-13 17:30:11
答:以下回答係依發問者所提供之資訊進行答覆,實際登記的態樣,仍應以登記為準,若有建物登記謄本,即可再進一步回答。
一、你所購買的標的,主建物為門牌是270巷10弄1號2樓,而車位部分即為該主建物之共有部分,而該共有部分即為法定停車位,法定停車位是不另發所有權狀,只能隨主建物而移轉。
二、由於法定停車位不另發權狀,只能隨主建物而移轉,因此建商即無法將車位外賣給本棟大樓以外的住戶,故當初建商在規劃登記時,即將多出來未賣掉的法定停車位統一登記在本棟大樓之某一戶主建物上。以本案即為門牌是270巷10弄1號2樓之主建物,再將所有未賣掉的法定停車位以共有的型態登記在主建物的共有部分。
三、因此你所購買的即為主建物門牌270巷10弄1號2樓之持分,若有10個車位則你所購得之主建物持分即為1/10。而主建物即由這10個車位的所有權人所共有。
四、由於主建物是由10個車位之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你們應要有分管協議書,協議這主建物該如何使用及10個車位到底由誰停那個車位。有個案是將主建物出租給別人當倉庫,收回的租金用來繳納管理費甚至還有盈餘可分回。
五、個人覺得購買此類車位若價位合理,主建物可出租,亦可單獨外賣,應還不錯。以上提供參考。
原文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61303793

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財政部新聞稿:連日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新聞稿:連日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鄭志明:不無小補的稅捐減免。政府的德政,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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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2-06-12
標題 連日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 連日豪雨造成臺灣部分地區受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9120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杜科長明哲
聯絡電話:(02)23228203

2012年6月6日 星期三

報載:售屋享土增稅優惠 善用夫妻贈與

報載:售屋享土增稅優惠 善用夫妻贈與
鄭志明:夫妻贈與後,期間的計算:(1)奢侈稅:奢侈稅的計算期間要從贈與後開始計算其持有期間,持有期間2年以內者課徵10%,但持有期間為1年以內者15%。(2)自用住宅增值稅:出售前一年未有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事,其計算期間要從贈與前就開始計算,即贈與人與受贈人之持有期間要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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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享土增稅優惠 善用夫妻贈與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整理】
2012.06.06 03:36 am
●陳太太問:先生有多筆不動產,已使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率10%」優惠;最近先生名下有另外房產打算出售,聽朋友說可先以夫妻贈與方式,將先生名下房子轉到我的名下,再使用我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可以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答:「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土地增值稅可按土地漲價總數額10%計算,土地所有權人以一次為限。
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不動產,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直到受贈者出售受贈之不動產,移轉予第3人時,再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增值數額,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以陳太太的例子而言,如出售前一年未有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事,確實可採取夫妻間贈與的方式;陳先生贈與自有住宅予陳太太後,陳太太出售時可適用本身的一生一次自有住宅土增稅率10%優惠稅率,且以陳先生取得該筆土地時的公告現值,計算土地漲價數額,繳納增值稅。
不過,陳先生將房子贈與陳太太後,陳太太持有該房子的期間將會重新計算;依現行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一戶以上房屋,若取得房地完成移轉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該房產即要課徵奢侈稅。
假設陳先生民國96年買入該筆不動產,101年5月時將房子贈與陳太太,陳太太若於101年7月將房子出售,雖陳先生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但陳太太出售時間距離受贈時僅隔2個月,且陳先生名下非僅有一戶房屋,陳太太售屋必須被課徵奢侈稅。
陳太太若欲避免繳納奢侈稅,則必須自陳先生贈與後完成移轉登記滿2年再出售;或陳太太再將該自用住宅回贈給陳先生再出售,持有期間才可以再加計陳先生原持有的期間。
(莊瑜敏口述)
【2012/06/06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售屋享土增稅優惠 善用夫妻贈與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140989.shtml#ixzz1wyC06P8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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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5日 星期二

報載:繼承存款20萬內 得逕移轉提領

報載:繼承存款20萬內 得逕移轉提領
鄭志明:依遺贈稅法第8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同法第50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8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然依以下之解釋,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該項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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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繼承存款20萬內 得逕移轉提領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2.06.05 04:03 am
永康區李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銀行存款10萬餘元,是否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俟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才可向銀行辦理繼承移轉或提領?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84年3月15日台財稅字第841611225號函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2012/06/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問答/繼承存款20萬內 得逕移轉提領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138170.shtml#ixzz1wsMVlA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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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Yahoo知識:房子賣了以後再贈與 還是贈與以後再賣

Yahoo知識:房子賣了以後再贈與 還是贈與以後再賣
發問者:匿名
發問時間:2012-05-30 00:34:04 ( 還有 8 天發問到期 )
婆婆在台北有一間市價約3000萬的房子(17年),若以公告現值來算,房屋不到100萬;土地約900萬。
婆婆現在想賣掉這間房子,售屋的價格不管多少,賣價都要先扣掉1000萬(給二個小叔一人500萬),剩下的錢再給我們另外去買房子,然後買的房子用我先生的名字,請問:
1.給小叔一人500萬的贈與稅是多少錢?(因為賣屋的價格扣掉1000萬後還要扣掉贈與稅、增值稅和仲介費,剩下的錢才是我們買房子的錢)
2.我先生有個想法,不如用台北市價3000萬那房子去貸款1000萬出來給二個妹妹,然後房子改成我先生的名字,這個方法可以省贈與稅可是缺點是我們要負担1000萬的貸款;優點是可以住大房子。我是覺得貸款太重,不如換個小一點的房子負担沒那麼重,可是先生又覺得這個方法比較好,拜託大家給我些建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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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鄭志明 估價師 地政士 ( 初學者 3 級 )
回答時間:2012-05-31 15:05:42
答:此問題可分為(1)先賣掉婆婆房子取得現金後再去買新房子。亦或(2)婆婆先把房子贈與再賣掉房子取得價款後再去買新房子。
(1)婆婆先賣掉房子,取得價款3000萬,贈與給二個兒子各500萬合計1000萬,此時要繳贈與稅78萬((1000萬-220萬)´10%=78萬),其餘價款建議由婆婆出資為其另一兒子購買房地產,此時贈與的價額即為新購買房地產之公告現值,而不是購買之市價,再計算婆婆的贈與稅額。要說明的是所謂贈與稅之課徵對象是婆婆,而不是受贈人,同一年度有多次贈與要合併計算,且一年之免稅額是220萬,計算期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婆婆先將房子買賣過戶給其中之一的兒子,買賣之價款要比公告現值略高即可,這價款可由買方向銀行貸款支付,婆婆取得買賣價款即可贈與給另二個兒子,贈與給二個兒子的1000萬要課贈與稅78萬,買賣方式確有付款之證明,經國稅局核認即可不用課徵贈與稅。此時兒子已取得房子,要繼續居住繳付貸款,亦或要賣掉換房子,皆由房子所有人自行決定。
依上似乎採(2)之方式較佳,自主性亦較高提供作參考。以上係以當事人所給定之條件,在合法之情況下所作之說明,實際仍應依當事人提供正確之資料,才能作判定建議。不過仍建議當事人在要進行辦理時,仍應請教專業之地政士來進行規劃處理。
原文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53000310&mode=w&from=answer&an_last=true&.crumb=v6sWbp67FhB#last_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