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6日 星期一

配偶相互贈與適用所得稅新制或舊制

配偶相互贈與適用所得稅新制或舊制
黃先生問:
黃先生於民國100年購置台北市文山區的房子一棟,現想要將房子出售,但因黃先生於民國99年已賣過一間房子,一人一生一次之增值稅自用的優惠稅率已用過,但配偶的增值稅優惠稅率尚未使用過,於是想將房子先過戶給配偶,再由配偶來出售,此時適用之財產交易所得稅不知是新制或舊制,特來請教地政士。
鄭志明地政士答:
夫妻贈與時,其所贈與之財產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故不課徵贈與稅。
夫妻贈與時,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是可選擇採不課徵,待再移轉時再行以第一次贈與時之前次移轉價格來計課土地增值稅。夫妻贈與後再行出售,其所有權人持有期間若符合自用條件,當可主張自用增值稅率來計課土地增值稅。
本案黃先生初次取得之房子係於民國100年取得,嗣後若將該房子贈與給配偶,其持有期間是可合併計算,且其「取得日期」係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故黃先生若先贈與給配偶再由配偶出售給第三人,其財產交易所得稅是可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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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
一、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  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分別按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前點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三、  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部  長 許虞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038/ch04/type2/gov30/num5/Eg.htm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小心被罰了~】遺產稅申報易犯10大錯 國稅局:要留意

【小心被罰了~】遺產稅申報易犯10大錯 國稅局:要留意
鄭志明地政士:
台灣的稅務真的很複雜,而每次的修法總將其複雜度再加深一些,所以才會有那麼多的稅務爭訟,以下即為國稅局整理,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常犯的10大錯誤,請小心謹慎,免得被補稅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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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罰了~】遺產稅申報易犯10大錯 國稅局:要留意
蘋果日報  2016年12月27日16:47     
更新:新增網友看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民眾遺產稅申報疏漏遭補稅處罰,列舉10大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繼承人誠實及正確完成申報納稅。
一、  上市櫃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除權息交易日後繼承該上市櫃公司股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未列入遺產申報。
二、  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如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者,需調整估價。
三、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未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申報,致漏報遺產遭補稅並處罰。
四、  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如漏報仍會被處罰。
五、  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如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之適用。
六、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死亡時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併入遺產申報課稅。
七、  被繼承人土地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應將該領回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課稅,價值按徵收當期被徵收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
八、  被繼承人利用躉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如以繳納鉅額保險費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藉以規避遺產稅,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保險給付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九、  被繼承人如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建議可先向集中保管結算所查詢被繼承人所遺有價證券餘額資料,並清查未送存集中保管之股票,以免漏報。
十、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特別指出,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林巧雁/台北報導)
======網友看法======
有網友說,大部分的繼承人最後不用繳遺產稅,因為免稅額的關係,但是網路申報軟體很爛,不僅存檔後打不開,而且沒辦法像綜所稅直接抓到過世者的所有明細,申報以後被國稅局退回說xx有一筆土地未報,我怎麼會知道,而且每一筆的房地都要去查公告現值,既然國稅局都有資料幹嘛不直接下載,網路查了半天,發現去申請土地跟房屋謄本就會有公告現值,而且像力晶太電這種已經變成壁紙的股票還要去一筆一筆調出來並且查詢現值,簡直擾民。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27/1021291/

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

你的權狀上將看不到「地目及等則」了

你的權狀上將看不到「地目及等則」了
從日據時期沿襲以來的地目等則,即將於民國106年1月1日廢除。
依現行登記簿謄本及權狀上之標示部,均有地目等則之欄位,地目等則所呈現的乃是「過去式」該土地所使用的狀況。然而我們比較在意的是「現在式」及「未來式」該土地可以使用的方式。
而該土地將來可使用的方式,在都市土地乃規定在各個縣市政府之都市計劃及相關法規上。非都市土地其可使用之方式,乃依登記簿謄本上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來進行使用管制。
以上不管是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均非以地目及等則來進行管制及使用,故於明年106年1月1日起,內政部即將廢除地目及等則之欄位。(計然地政士事務所)



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銀行提告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銀行提告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陳先生問:
陳先生的父親於上個月過逝,遺留下一棟房子及銀行存款900多萬,其繼承人有配偶及三男二女,其中次男有積欠銀行卡債,銀行持有其支付命令,繼承人間原想以協議分割方式繼承,至於次男部分則以分配少許現金即可,不知如此繼承方式是否可行,銀行是否會提告要求撤銷協議分割繼承。
鄭志明地政士答:
近來確有客戶來店詢問,繼承人間以遺產分割方式繼承遺產,其中繼承人因銀行積欠款項,故於遺產分割分配遺產時,僅以少量現金分配給該繼承人,藉以逃避銀行追索其欠款,部分銀行此時會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其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故會建議該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抛棄繼承之申請,以免造成銀行追索及不必要的法院提告答辯出庭等困擾。

若已完成遺產分割登記,且遭銀行提告要求撤銷仍可依法答辯,概銀行撤銷權行使的目的,係在於保全債務人原有之債權清償力,並非在於增加其清償力,故債務人拒絕財產利益取得之行為,自不得為撤銷權之標的。

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王老先生的店面該如何處理?

王老先生的店面該如何處理?
王老先生問:
王老先生有一店面,出租給銀行,租金收入還不錯。遺憾的是王先生的兒子前年發生車禍過逝,留下配偶及一個年幼孫子。王老先生年紀大了,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這年幼的孫子。心想將來自己百年後,該如何來保障這孫子的生活照顧及教育等費用。於是透過朋友的介紹,來詢問是否有好的建議。
鄭志明地政士答:
依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依該法條所述,王老先生(委託人)可將其店面(信託財產)委託給媳婦(受託人),媳婦即依王老先生的意思(信託本旨),用該店面所收租來的租金,支應孫子(受益人)將來生活的照顧及教育等費用(信託目的)。
該信託的利益可分為本金(店面)及孳息(租金)利益,店面部分可約定為,待孫子成年時,再將該店面歸屬登記為成年孫子的所有權。租金收益部分,可分為部分孫子的成長照顧,部分為管理該店面所應支付的管理費或必要費用。
世事多變,仍建議王老先生能保留變更受益人條款,以便將來保留彈性可變更契約內容。

信託牽涉的稅務條款很多,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建議找專業地政士來進行規劃會較為妥當。

2016年8月3日 星期三

智慧之鮭

【智慧之鮭】
傳說有一隻鮭魚,牠吃了九口井旁的榛樹子,而得到大智慧。
據說第一個吃到這條智慧之鮭的人,就可以得到大智慧。
詩人伊瑟斯(Finn Eces)花了七年的時間研究、追蹤,
終於捕到了這條智慧之鮭。
他叫他的學生代為宰殺烹煮,然後自己獨享。
最後他的確是一個人吃完了這條智慧之鮭,
但是,他得到大智慧了嗎?
原來,他的學生在烹煮那條鮭魚時,
被噴出的鮭魚油脂燙到了手指頭,
出於本能反應,他吸了手指頭一下。
沒想到竟然就這樣,成了全天下第一個吃到智慧之鮭的人。
伊瑟斯只不過是請人代為烹調,卻因此把大智慧拱手讓人。
這故事告訴我們…

摘自「我的職業是股東」p25

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

繼承後地價稅變高了,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繼承後地價稅變高了,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廖先生問:
廖先生的父親於前年過逝,留下一些遺產及房屋一棟,廖先生想現在政府的便民措施作的很不錯,於是就想自己親自辦理繼承的事宜。跑了戶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銀行、股務代理機構、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等,經過多翻折騰,終於將繼承辦理完成,不料於去年接到地價稅單後,發現竟比前年多出4倍,特來詢問。
鄭志明地政士答:
符合地價稅自用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經過移轉後,均應重新辦理地價稅自用之申請,否則即會以一般稅率來課徵地價稅,其移轉包括買賣、繼承、信託及贈與等移轉。
民眾通常以為,我的使用情形均未變更,為什麼還要重新提出申請,不過稅法還是規定,經移轉後仍要重新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自用的優惠稅率,否則等接到稅單時才發現,地價稅怎會差這麼多。
房地產之移轉牽涉到很多的稅務問題,地價稅、房屋稅、遺產稅是否有優惠扣除項目,甚至包括死前的稅務規劃、及繼承後將來要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的規劃等,因此還是建議於過戶移轉時能請教專業的地政士,提供你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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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新聞:
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應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常有民眾於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收到稅單時,才發現自己因繼承、信託或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屋,地價稅比去年多出四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只要一經變更,原適用的優惠稅率就會恢復為一般用地稅率,這也就是產生差異的原因。
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有累進的問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但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仍應重新提出自用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12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5/07/2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