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志明
王大山完成了遺產稅的申報後,很快的即收到國稅局所核發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遺產稅繳款書」。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明確的記載者該稅額是如何計算核定的並也同時寄發了「遺產稅繳款書」。
「遺產稅繳款書」所定應納的稅額為45.4萬元。王大山心想遺產稅是否可分期繳納,或有其他的繳款方式,辦理程序又如何。經向地政士詢問得到結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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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期限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贈稅30條)
所以王大山遺產稅的繳款期限為二個月,在所收到的「遺產稅繳款書」內文即會定有繳款期限。而在必要時王大山亦可申請延期二個月。
分期繳納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遺贈稅30條)
王大山的遺產稅額為45.4萬元且繳納確有困難,王大山自得向國稅局申請以分期繳納。要分幾期王大山亦可在十八期以內向國稅局申請,每期二個月且要加計利息。
實物抵繳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遺贈稅30條)
王大山的遺產稅額為45.4萬超過三十萬以上,且繳納確有困難,但由於繼承的遺產項目中有現金存款300萬,恐怕國稅局會准以實物抵繳之機會不大。且要拿房子來抵繳也不見得划算。幾經考量王大山最後還是以分期繳納本次之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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