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者: Y.S.Y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 2011-09-15 13:37:56 ( 還有 9 天發問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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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仲介跟我這樣說,但房子非自用住宅,多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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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鄭志明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 2011-09-15 15:52:45
答:
一、先說結論:是的你必須將戶籍遷入要賣的房子,且是要在賣出前(即簽訂買賣契約前)即遷入要賣的房子而不是在交屋前。雖該房子不必先辦理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但卻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其他仍須符合土地稅法關於重購退稅的相關法規規定。以下即為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何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三、大法官釋字第478號:「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九條規定,係指「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並未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認定之標準。…其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申請退稅之要件部分,增加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其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四、土地稅法有關「重購退稅」之相關法條:
(一)土地稅法第35條: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二)土地稅法第36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三)土地稅法第37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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