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內政部:謄本上屋主的地址可否隱匿

內政部:謄本上屋主的地址可否隱匿
鄭志明:房屋仲介經紀人為開發業務,調閱謄本後,謄本之資料即有屋主之姓名及住址,故而仲介經紀人即依該住址前往與屋主聯絡,致造成屋主困擾。但另一方面,由於我國之登記資料乃採公示原則,以便讓一般民眾得以知道該不動產標的之相關資訊,進而進行判斷該不動產之產權及所有權人之資訊。在兩者衝突之下,也只有讓相關單位進行研擬。以目前相關之法規似乎不能將謄本上屋主之住址進行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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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 / 地政問答
2012117
Q是否可以不公開地政個人資訊,屋主不時遭受房屋仲介利用職務之便調查房屋屋主資料,一直飽受房屋仲介之不定騷擾,是有解決之道 謝謝
A按不動產物權之存在及其變動,必須有一定之公示方法以為表現,使當事人與第三人均得自外部認識其存在及內容,否則在交易旺盛,物權變動頻繁之今日,恐造成重大之困擾與混亂。因此,為達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公示原則,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及保障民眾財產安全,並兼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如下: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應由登記名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是民眾以門牌號碼查詢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後,得以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其謄本現行已採分類申請及核發之作法。至有關是否需要進一步隱匿土地權利人住址資料部分,本部將就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及不動產實務面審慎分析,並就相關執行事宜另行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另為避免不動產相關業者不當利用住址資料,侵擾所有權人,本部已要求不動產經紀業者於蒐集或利用所有權人之住址資料時,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之規定,如有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置,以保護所有權人權益。
原文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faq1.asp?fqid=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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