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獵漏 緊盯預售屋轉手所得
鄭志明:不只成屋的買賣要繳奢侈稅,預售屋也有所謂「房地產權登記權利」的買賣獲利要繳綜合所得稅。只能說不要心存僥倖,否則經查獲罰款可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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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漏 緊盯預售屋轉手所得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2.02.17 04:10 am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16)日表示,預售屋交易所得獵漏,最近又有斬獲,單一案例連補帶罰共繳庫240萬元,未來將加強查核,遏止逃漏。
北市國稅局最近接獲民眾檢舉逃漏稅,查獲台北市內一位民眾,97年花了1,800萬元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隔年房屋還沒完工交屋時,就把房子以2,400萬元轉賣出去,不到一年獲利600萬元,但隔年卻沒有將這筆所得申報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中。
周賢洋指出,逃漏稅的民眾,以為預售屋沒有產權資料登記,國稅局掌握不到移轉登記資料和稅源,加上當年度沒有其他所得,因此當年度並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經國稅局官員認定之後,除了要求該民眾補徵綜合所得稅額160萬元,還處以0.5倍罰鍰,連補帶罰共240萬元繳庫。
周賢洋指出,近幾年來房屋交易市場熱絡,不少投資人因投資房地產獲利,尤其是預售屋,獲利可觀。
預售屋於完工前,土地所有權仍在建商,房屋還不能過戶,因此在建案完工前的預售屋買賣,屬於「房地產權登記權利」的買賣行為,雖然短期買賣不會被課徵奢侈稅(特種貨物與勞務稅),但出售時若有獲利,即須在出售當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若查獲漏稅,除了補稅,還要加罰0.5倍罰鍰。
周賢洋表示,針對預售屋交易,稅捐稽徵機關會蒐集相關課稅資料進行交叉比對,加強選案查核,以遏止逃漏稅捐。
國稅局呼籲,民眾短、漏報出售預售屋利得,在稽徵機關主動查獲前,若主動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可以免罰。
奢侈稅去(100)年6月實施以來,房市交易已經逐漸降溫。財政部表示,民眾炒作成屋,持有二年以下賣出,除了要課徵房屋出售價格10%或15%的奢侈稅,若有獲利,也要將交易所得申報入當年綜合所得稅中,不過,這筆獲利可將已經繳納的奢侈稅額視做「費用」,作為收入的減項。
全文網址: 獵漏 緊盯預售屋轉手所得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906102.shtml#ixzz1mazHKYZ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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