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之選定特別代理人
陳小姐問:
陳小姐的先生於先前因工作關係發生意外不幸亡故,留下了一個6歲的小女兒。陳小姐為辦繼承登記,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經地政事務所人員表示,由於小孩子尚未成年,除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外,應向法院指定特別代理人,持憑法院之文件,會同特別代理人一同憑辦。陳小姐對法令規定及程序有些疑惑,故特請教地政士。
鄭志明地政士:
按民法規定6歲小女孩在法律上係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本案小女孩之父親死亡而不能行使代理權,理應由母親為小女孩之代理人,但因母親既為小孩之代理人又為本案之繼承人,故有雙方代理的問題。是故民法於第1086條第二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若繼承登記係按公同共有型態登記,因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之型態對繼承人而言即為公同共有,在未改變其態樣時則無需指定特別代理人,可由母親單獨申辦即可。
但若欲進行遺產分割繼承或按應繼分進行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依內政部之解釋性質上仍屬分割繼承之方法之一,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指定特別代理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