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自我檢查表
鄭志明:政府為抑制房價高漲,遂制定奢侈稅之相關條例,也為補充國庫財源不足,對於各項稅捐之稽核,可謂卯足全力。奢侈稅之相關條例係於民國100年5月4日由總統公布實施,對民眾來說,奢侈稅是較新的稅目,對該項稅制相關的法條也較為不熟悉,因此從報張、雜誌上經常可發現民眾因不熟悉法令而遭受國稅局罰款之新聞。民眾經常的說法是仲介及代書未告之,自己又不懂相關法令,非故意等說法。當然民眾可說不懂相關法令,但該繳之稅金並不會因為不懂相關法令而不用繳納,經查獲後國稅局仍會依法裁處0.25倍至2倍罰鍰。致於仲介及代書是否有告之,則陷於各說各話的局面,若經當事人提告,甚有可能要賠償當事人之損失。最好的作法是,提供相關法條及說明之書面文件,請當事人詳閱確認,簽名後檢附於契約書當附件。如此對政府稅收稽徵成本,納稅義務人之不當被罰,仲介及代書免被遭受魚池之殃都有好處。以下提供國稅局稽查案例(千萬不要懷疑政府的查稅能力)及「自我檢查表」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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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情事,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出售房屋、土地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者,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者,若持有期間如有供營業使用及出租情事,則無該款排除之適用,依規定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
該局於審理甲君特銷稅案件時,發現其於102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坐落於臺北市之房地,甲君主張其僅持有1戶房屋及坐落基地,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符合特銷稅排除課稅規定,惟查該房地另有乙君設籍,經進一步深入查核後,查得甲君於持有該戶房地期間係出租供乙君使用,乙君按月匯付租金予甲君銀行帳戶,經審理其與特銷稅條例排除規定未符,乃依銷售價格之10%核定特銷稅額300萬元,並裁處0.25倍至2倍罰鍰。
該局呼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規定可排除課稅者外,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納稅義務人如因不瞭解相關規定或疏忽,致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60)
更新日期:104.7.10
網址: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695171634001663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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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
一、為協助您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請先自我檢查是否屬於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各款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特銷稅。
☆常見應申報課稅之情形:
(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
(二)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三)銷售不動產,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另有其他不動產。
(四)銷售僅有1戶房地,但未辦竣戶籍登記或僅有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設籍。
(五)銷售僅有1戶房地,但曾供營業及出租使用。
(六)單獨銷售停車位。
如為上述應申報課稅之情形,請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或營業人、機關團體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繳納特銷稅。
二、持有期間的計算是從取得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非完成移轉登記日)止。
(一)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按房地銷售價格課徵15%的特銷稅稅額。
(二)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按房地銷售價格課徵10%的特銷稅稅額。
三、銷售不動產未依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或利用各種不當安排(例如:利用假贈與、假信託、假出租、人頭買賣、預告登記……等)規避課稅,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同時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提醒您切勿聽信不實建議,不當安排規避稅賦,以免得不償失。
四、相關法令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專區」查詢。如有疑問,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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