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售屋遷戶籍 適用土增稅優惠
鄭志明地政士:
(1)什麼是「自用住宅騰空待售」:所有權人之房屋合於自用住宅之條件,為將房屋出售而將戶籍遷出房屋之戶籍所在地,至造成出售房屋時,其戶籍已不在房屋所在地,此時於出售房屋時仍可適用每人一生一次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低稅率優惠。
(2)但還是建議於出售時將戶籍遷回出售之房屋,避免不必要之爭議麻煩。因沒規定戶籍要設籍滿多久,只要符合自用條件,於出售時將戶籍遷入即可。
(3)另若要重購退稅,則戶籍一定要設籍在出售的房子。
(4)若名下只有一間房屋,符合自用條件,出售時可以不用課侈奢稅,但切記務必要將戶籍設籍在出售之房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5)
(5)總之,知道可以騰空待售,但最好還是將戶籍設在出售之房屋再進行出售會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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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遷戶籍 適用土增稅優惠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4.06.20 03:50 am
自用住宅騰空待售,財政部指出,所有權人若需遷出戶籍,只要遷出時間距離出售未滿一年,仍可適用每人一生一次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低稅率優惠。
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率為政府減輕售屋者租稅負擔措施,每人一生只能申請使用一次,採單一稅率10%。一般土地交易,其增值稅率是按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累進課稅,持有20年以下者,稅率分別是20%、30%及40%;持有超過20年者,出售時有減徵優惠。
財政部指出,實務上房地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地前,若需要先遷居別處,遷居時一併將戶籍自待售房地中移出時,常會發生在簽訂房地出售契約時,出現戶籍已不在待售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人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優惠的疑慮。
針對這種坊間常見的現象,財政部指出,為免影響出售房地者的權益,並考量這項措施的目的,在減輕出售自用住宅者的增值稅負,因此凡是在遷出戶籍期間,準備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時,還要注意稅法所訂的特定條件,例如,優惠稅率有面積限制,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211.75坪),該部分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才能按10%的稅率課徵土增稅。
同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此項優惠稅率,亦須符合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房地已設有戶籍等要件。
財政部指出,僅有一屋的納稅人,若房地並非全部用做自用住宅使用,卻仍要申請使用一生一次的優惠增值稅稅率時,只要是能夠明確劃分屬於「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即可申請依照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依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6/20 經濟日報】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522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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