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壹、個人部分
一、課稅範圍(含日出條款)
(一)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二)105.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    105.1.1日以後取得者。
2.    103.1.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二、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三、課稅稅率
(一)境內居住者:
1.    持有期間≦1年:稅率45%
2.    1<持有期間≦2年:稅率35%
3.    2<持有期間≦10年:稅率20%
4.    持有期間>10年:稅率15%
※境內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二)非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稅率45%
2.    持有超過1年:稅率35%
※非境內居住者係指境內居住者以外之個人。
(三)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屋
1.    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以內1次為限。
2.    重購退稅
(1)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2)  換小屋:比例退稅。
(3)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四、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繳納。
五、朝野協商增修部分
(一)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按20%稅率課徵。
(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三)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貳、營利事業部分
一、課稅範圍
同個人
二、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三、課稅稅率
(一)17%(與現制同)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1.    持有1年以內:稅率45%
2.    持有超過1年:稅率35%
四、課稅方式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與現制同)

※圖參考財政部網站;文字由計然地政士事務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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