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 土地移轉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江太太問:
江太太與先生談好了要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之一即現登記在先生名下的房子要過戶給太太,但又擔心,房子之移轉不知要繳納多少的土地增值稅,於是在簽訂離婚協議書前,先確認清楚。
鄭志明地政士: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訂立的贈與契約雖於簽訂離婚協議後始申報土地增值稅,仍適用土地稅法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需在訂立契約後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另夫妻雙方亦可依民法1030-1條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移轉現值時,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80117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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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28條之2第一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980117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
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比照本部9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號令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961226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號函:
一、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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