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死亡後再出售時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死亡後再出售時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陳先生問:
陳先生的父親年事已高,行動不便,於三年前即將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一間房子,以自益信託的方式,委託給其兒子陳先生來受託管理。不幸陳先生的父親於幾個月前過逝,遺留下來其所受託的房子。陳先生因經濟因素,欲將該受託的房子出售,想詢問該房子之增值稅應如何計算,其前次移轉究竟是以其父親先前取得的日期計算起,還是以其父親死亡日開始計算?
鄭志明地政士答:
依土地稅法第31-1條第三項規定,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第一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援以上之規定,陳先生的父親將其房子以自益信託且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方式,將房子委託給陳先生管理,若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此時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欲將房子出售,其增值稅的計算方式係以受益人死亡時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價值計算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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