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5日 星期二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劉先生問:
劉先生來電詢問,他於去年購買了一間預售屋,但因經濟因素,於日前出售給朋友。最近新聞常報導有關房地合一稅的新制,不知是不是應該要申報新制的房地合一稅?
鄭志明地政士答:
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標的係指個人及營利事業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所課徵的稅賦(所得稅法第4-4條)。而劉先生所交易的標的,係屬未完成建造登記之房屋,屬不動產「權利」之移轉,故非房地合一稅之課稅標的。因此劉先生需於明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時,依其實際交易所得扣除必要成本費用計算後之所得計入「財產交易所得」來核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嘉義市何小姐來電詢問:出售預售屋獲利,是否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個人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這類預定不動產「權利」移轉情形,係屬財產權利的移轉,並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強調:為維護租稅公平,抑制房市炒作,買賣預售屋已列入專案查核項目,民眾如有因處分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請於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適用免罰規定。
  如有疑義,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詢問,也可以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本分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劉玉霜

聯絡電話:2282233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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