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報載:出售非都市土地 免繳特種貨物稅

報載:出售非都市土地 免繳特種貨物稅

鄭志明:依法要課徵的不動產標的為「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依以上之說明,可推得非都市土地即不課徵奢侈稅。那如何判定何者為都市土地,何者為非都市土地?從謄本即可判定,
都市土地:歸營建署管,故要另外向都市計畫單位申領「分區使用證明」,因此土地謄本標示部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會空白。
非都市土地:歸地政機關管轄,當然即可在土地謄本上直接註記該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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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出售非都市土地 免繳特種貨物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10.17 03:20 am
台南市洪小姐問:100年4月標得一筆非都市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於同年8月出售,若無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辦理移轉登記時,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目前土地狀態為種植果樹)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房屋、土地是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洪小姐出售無房屋的非都市土地(即所謂素地或空地),並不屬於上述的課稅範圍,所以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也不用申請或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
原文網址: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6557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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