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報載:預售屋 應辦履約保證

報載:預售屋 應辦履約保證

鄭志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建商為規避繳納履約保證金及雨遮之計價登記,又創以「預約金」的方式來規避,若有發現此情況請切記「連行政法規都想規避的建商,難保其在建物營造過程,必是處處能省則省,看不到的工程處應更是嚴重吧。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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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 應辦履約保證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10.17 03:20 am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林旺根表示,近來不動產買賣交易市場上常出現一種變形的「預約金」方式,即民眾購買預售屋時,部分建商(或代銷公司)要求先支付預約金,待新屋落成取得使用執照及建物所有權狀後,再辦理契約簽定及過戶。
過去常發生民眾支付價金,但交屋前建商倒閉而求償無門的情形,因此5月1日上路的「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有不動產發信託、價金返還、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連帶擔保等五大履約保證,業者須從中擇一辦理。
林旺根說,業者利用「預約金」延後簽約,規避繳納履約保證金,減少成本開支;加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未規範雨遮不計價,一旦建商拿到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後,就能以「成屋」「價格與民眾簽約,屆時雨遮仍可登記、計價
新北市消保官張佑齊表示,目前未查到此種現象,但中南部曾傳出相關案例。
新竹縣消保官羅鈞盛則說,竹北一帶有類似案例出現,消費者交付「預約金」後,卻沒拿到契約,還需分期付款,就是「假的契約行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原文網址: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5/66484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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