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財政部新頒函釋--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新頒函釋--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鄭志明:原則就是以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例外要以公告現值核認有文列之三點,個人覺得國稅局的裁量權過大,幾乎就是以國稅局說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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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新頒函釋
日期文號:財政部2012-02-21
摘要: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主旨:核定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所稱「情形特殊」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二、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
三、依捐贈人與受贈人關係及受贈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研析,捐贈人非藉捐贈土地規避稅負。

2012年2月17日 星期五

報載:獵漏 緊盯預售屋轉手所得

報載:獵漏 緊盯預售屋轉手所得
鄭志明:不只成屋的買賣要繳奢侈稅,預售屋也有所謂「房地產權登記權利」的買賣獲利要繳綜合所得稅。只能說不要心存僥倖,否則經查獲罰款可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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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漏 緊盯預售屋轉手所得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2.02.17 04:10 am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16)日表示,預售屋交易所得獵漏,最近又有斬獲,單一案例連補帶罰共繳庫240萬元,未來將加強查核,遏止逃漏。
北市國稅局最近接獲民眾檢舉逃漏稅,查獲台北市內一位民眾,97年花了1,800萬元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隔年房屋還沒完工交屋時,就把房子以2,400萬元轉賣出去,不到一年獲利600萬元,但隔年卻沒有將這筆所得申報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中。
周賢洋指出,逃漏稅的民眾,以為預售屋沒有產權資料登記,國稅局掌握不到移轉登記資料和稅源,加上當年度沒有其他所得,因此當年度並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經國稅局官員認定之後,除了要求該民眾補徵綜合所得稅額160萬元,還處以0.5倍罰鍰,連補帶罰共240萬元繳庫。
周賢洋指出,近幾年來房屋交易市場熱絡,不少投資人因投資房地產獲利,尤其是預售屋,獲利可觀。
預售屋於完工前,土地所有權仍在建商,房屋還不能過戶,因此在建案完工前的預售屋買賣,屬於「房地產權登記權利」的買賣行為,雖然短期買賣不會被課徵奢侈稅(特種貨物與勞務稅),但出售時若有獲利,即須在出售當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若查獲漏稅,除了補稅,還要加罰0.5倍罰鍰。
周賢洋表示,針對預售屋交易,稅捐稽徵機關會蒐集相關課稅資料進行交叉比對,加強選案查核,以遏止逃漏稅捐。
國稅局呼籲,民眾短、漏報出售預售屋利得,在稽徵機關主動查獲前,若主動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可以免罰。
奢侈稅去(100)年6月實施以來,房市交易已經逐漸降溫。財政部表示,民眾炒作成屋,持有二年以下賣出,除了要課徵房屋出售價格10%或15%的奢侈稅,若有獲利,也要將交易所得申報入當年綜合所得稅中,不過,這筆獲利可將已經繳納的奢侈稅額視做「費用」,作為收入的減項。
全文網址: 獵漏 緊盯預售屋轉手所得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906102.shtml#ixzz1mazHKYZ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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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內政部:謄本上屋主的地址可否隱匿

內政部:謄本上屋主的地址可否隱匿
鄭志明:房屋仲介經紀人為開發業務,調閱謄本後,謄本之資料即有屋主之姓名及住址,故而仲介經紀人即依該住址前往與屋主聯絡,致造成屋主困擾。但另一方面,由於我國之登記資料乃採公示原則,以便讓一般民眾得以知道該不動產標的之相關資訊,進而進行判斷該不動產之產權及所有權人之資訊。在兩者衝突之下,也只有讓相關單位進行研擬。以目前相關之法規似乎不能將謄本上屋主之住址進行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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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 / 地政問答
2012117
Q是否可以不公開地政個人資訊,屋主不時遭受房屋仲介利用職務之便調查房屋屋主資料,一直飽受房屋仲介之不定騷擾,是有解決之道 謝謝
A按不動產物權之存在及其變動,必須有一定之公示方法以為表現,使當事人與第三人均得自外部認識其存在及內容,否則在交易旺盛,物權變動頻繁之今日,恐造成重大之困擾與混亂。因此,為達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公示原則,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及保障民眾財產安全,並兼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如下: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應由登記名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是民眾以門牌號碼查詢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後,得以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其謄本現行已採分類申請及核發之作法。至有關是否需要進一步隱匿土地權利人住址資料部分,本部將就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及不動產實務面審慎分析,並就相關執行事宜另行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另為避免不動產相關業者不當利用住址資料,侵擾所有權人,本部已要求不動產經紀業者於蒐集或利用所有權人之住址資料時,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之規定,如有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置,以保護所有權人權益。
原文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faq1.asp?fqid=752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報載:假信託真移轉 難逃奢侈稅

報載:假信託真移轉 難逃奢侈稅
鄭志明:不要懷疑國稅局的查稅能力,做了再好的偽裝,仍就逃不出國稅局人員的法眼,國稅只要祭出「實質課稅原則」你就掛了。截至今年1月底止,五區國稅局已收到奢侈稅額14.78億元,其中不動產有2,171件,特種勞務(高爾夫球證)6件。這就是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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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信託真移轉 難逃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2.02.09 03:27 am
高雄市國稅局近日查獲民眾以「假信託、假贈與,真移轉」方式規避二年內移轉不動產的奢侈稅(特種貨物與勞務稅),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財政部未來將發布解釋函令,針對不動產信託規避奢侈稅行為開罰。
高雄市國稅局長何瑞芳昨(8)日表示,日前轄區內有代書業者前來諮詢信託報稅疑問,稅局卻發現,一位屋主將房屋交付信託給銀行,信託受益人卻是與屋主毫無相關的人。
信託受益人每個月直接支付訂金、租金給屋主,屋主與信託受益人甚至共同分攤信託管理費用,非常可疑。
何瑞芳指出,在屋主持有房屋期間超過二年後,屋主馬上解除信託並將房屋過戶給信託受益人,很明顯是不動產交易中的賣方與買方,為了規避奢侈稅而以信託方式魚目混珠。
該交付信託的房屋位於美術館區,是大高雄地區近幾年炒房熱度最高的豪宅區,也是國稅局查炒房逃漏稅的目標。
何瑞芳表示,買方是每月支付租金,類似「分期付款」的房屋買賣,因此目前稅局尚未掌握房屋移轉總價,未來將計算總價,對房屋賣方課徵10%的奢侈稅。
這是五區國稅局查獲的第一例信託規避奢侈稅案件,何瑞芳說,由於情況特殊,且由代書主動詢問「自首」,因此該案決定先補稅不罰。另外,高雄市國稅局也查獲,民眾將房地贈與給毫無親戚關係的人,藉此規避奢侈稅。
何瑞芳說,雖然贈與行為須課徵稅率10%的贈與稅,但贈與房屋的稅基,是根據遠低於市價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又有220萬的免稅額,因此贈與稅額低於奢侈稅額。
何瑞芳說,上述信託、贈與操作皆為不正當規避奢侈稅,負責奢侈稅業務的北區國稅局已著手建立輔導機制,並報請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未來若再發現信託、贈與避稅,可能將開始罰款。奢侈稅去年(100)6月,截至今年1月底止,五區國稅局已收到奢侈稅額14.78億元,其中不動產有2,171件,特種勞務(高爾夫球證)6件。
全文網址: 假信託真移轉 難逃奢侈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88811.shtml#ixzz1lqCSuu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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