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遺贈稅免稅額 連四年不變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11.29 02:40 am
 財政部確定明(101)年繼承及贈與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均維持不調整。個人的遺產免稅額仍是1,200萬元;贈與免稅額每人每年220萬元,連續第四年不變。
由於累計消費者物價漲幅未達10%的調整門檻,繼承及贈與的各項扣除金額,與免稅額一樣,明年也不會調整。
例如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仍為445萬元。遺產及贈與稅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是94年,至101年已第八年未調整。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視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當累積物價指數漲幅達10%時,扣、免額即須依物價漲幅調動。
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扣除額調整基期不同,但兩者累計漲幅都未達10%門檻,因此明年繼承或贈與案件,仍按今年免、扣額計算。
以免稅額為例,遺產及贈與稅法在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時,將個人遺產免稅額調增為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也調高成220萬元。按97年為基期(96年11月至97年10月)當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是105.11,累計至100年(99年11月至100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6.70,累計漲幅只有1.51%,未達10%調整門檻。
遺贈稅的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是94年,當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99.02,累計至100年的物價漲幅是7.76%,也未達10%調整門檻,因此101年的減免金額維持不動。
全文網址: 遺贈稅免稅額 連四年不變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47852.shtml#ixzz1f3AP4hyU
Power By udn.com

遺贈稅免稅額 連四年不變

遺贈稅免稅額 連四年不變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11.29 02:40 am
 財政部確定明(101)年繼承及贈與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均維持不調整。個人的遺產免稅額仍是1,200萬元;贈與免稅額每人每年220萬元,連續第四年不變。
由於累計消費者物價漲幅未達10%的調整門檻,繼承及贈與的各項扣除金額,與免稅額一樣,明年也不會調整。
例如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仍為445萬元。遺產及贈與稅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是94年,至101年已第八年未調整。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視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當累積物價指數漲幅達10%時,扣、免額即須依物價漲幅調動。
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扣除額調整基期不同,但兩者累計漲幅都未達10%門檻,因此明年繼承或贈與案件,仍按今年免、扣額計算。
以免稅額為例,遺產及贈與稅法在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時,將個人遺產免稅額調增為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也調高成220萬元。按97年為基期(96年11月至97年10月)當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是105.11,累計至100年(99年11月至100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6.70,累計漲幅只有1.51%,未達10%調整門檻。
遺贈稅的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是94年,當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99.02,累計至100年的物價漲幅是7.76%,也未達10%調整門檻,因此101年的減免金額維持不動。
全文網址: 遺贈稅免稅額 連四年不變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47852.shtml#ixzz1f3AP4hyU
Power By udn.com

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租稅大赦條款—稅捐稽徵法第23條

租稅大赦條款稅捐稽徵法第23
鄭志明:任何稅法上的修改必有利有弊,而此次所修改的條款其實是相當有爭議的,就如新聞稿所示「茲因社會各界迭有反映上開條文規定形同對欠稅人之租稅大赦,相對於誠實納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言,顯失公平,」。101年或106年再撐一下吧,很多人都解套了。以下是財政部新聞稿內文。
----------------------------------------------------------------------------------------------------
公布日期:2011.11.23
標題:總統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第23條條文,就96年3 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且符合特定情形之欠稅案件,延長其執行期間5年
詳細內容:
財政部表示,9632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63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該條文將使963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至遲將於10135日因不得再執行而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稅款。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9635日前移送執行,迄1001031日止尚未執行終結之欠稅案件計37,696件、金額新臺幣(下同)8798,9713,405元,欠稅人計10,709人。茲因社會各界迭有反映上開條文規定形同對欠稅人之租稅大赦,相對於誠實納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言,顯失公平,該部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 

  總統於今日(1001123日)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第23條條文,依該條第5項規定,963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3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是類欠稅案件,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自9635日起逾10年(至1063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即不再執行: 一、截至1013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 
  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9635日前移送執行,迄1001031日止尚未執行終結案件,屬同一納稅義務人且待執行金額合計50萬元以上者計26,721件、金額8717,6445,795元,欠稅人計5,752人,亦即因本次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之修正,被延長執行期間之欠稅,占9635日前移送執行,迄1001031日止尚未執行終結欠稅總數之件數、金額、人數比率分別為70.89%、99.08%、53.71%。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欠稅清理向為各稅捐稽徵機關重點工作之一,多年來該部已與法務部建立聯繫機制,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與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處加強聯繫及合作,除積極查調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處運用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而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相關資料及確實行蹤送行政執行處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處拘提管收欠稅人。該部籲請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應儘速繳納滯欠稅款,以免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1013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1013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財政部說明,本次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修正,係就963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且有上開3種情形之欠稅案件,延長其執行期限至10634日止,又該條文所稱「截至1013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係指963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迄10134日止「同一納稅義務人」尚滯欠國稅(不含關稅)及地方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之總計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而言。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慧綺      聯絡電話:02-23228193 

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財政部稅法釋令:關於信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

財政部稅法釋令:關於信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財政部100.10.25台財稅字第10004113300號
摘要:
原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原所有權人(委託人),嗣出售時,依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其起算日應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主旨:
所報貴轄谷君原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谷君,嗣出售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乙案,核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0年7月26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00030171號函及本部賦稅署案陳貴局同年9月19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00041506號函。
二、本案谷君於96年11月29日以買賣登記取得之不動產,於98年7月1日辦理信託移轉登記於受託人(谷君之妹)名下,以谷君為受益人,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管理處分。嗣於100年4月19日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後出售,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其起算日應以谷君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即96年11月29日)為準。
財政部首頁:http://www.dot.gov.tw/dot/index.jsp

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Yahoo知識:為何有樓層價差?如何訂定?

Yahoo知識:為何有樓層價差?如何訂定?
發問者:vivi ( 初學者 4 級)
發問時間:2011-11-17 11:16:51 ( 還有 4 天發問到期 )
為何有樓層價差?如何訂定?
有購屋或看屋經驗的消費者都知道,每個建案樓層價差不一,尤其是高樓層價格往往比中低樓層(店面除外)昂貴,有的建案高樓層較低樓層單價貴一至兩成,有的建案價差卻逾五成,於是消費者不免好奇,樓層產生價差的因素是什麼?業者在制定價差時,是憑藉何種標準?
-------------------------------------------------------------------------------------------------
回答者:鄭志明 估價師 地政士 ( 初學者 4 級 )
回答時間:2011-11-17 11:52:38
答:
一、為何會有樓層價差:「樓層價差」產生的原因,乃因各樓層之「樓層別效用比」之不同,而產生價格上的差異高低。而所謂「樓層別效用比」,依敎課書的說法即由於樓房中各層樓之效用不同,如樓層低與樓層高之可及性不同,樓層高與樓層低視野景觀亦不同、樓層高的越聽不到地面吵雜聲,蒼蠅蚊蟲等也較少、不過樓層高萬一停電、發生火災或地震其不便與恐懼之程度也與高度成正比,可見樓層之高低各有利弊,因此建商在出售房屋必會充分考慮各樓層之效用,然後訂定不同之價格,將這些價格換算成比率即為「樓層別效用比」。
二、如何訂定:國內並無相關之「樓層別效用比」之統計數據發表,因此建商即依個案之狀況而予以不同樓層之價格。只要購買者能認同即可。
原文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11702139&mode=w&from=answer&an_last=true&.crumb=sKSp5PK/vRV#last_ans

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有關落實不動產實價課稅之說明

有關落實不動產實價課稅之說明
鄭志明:財政部於2011年10月4日發佈新聞稿,為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己規劃建立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此一法案若能順利通過,對於台灣的交易制度及不動產價格必會有重大的影響。一般的老百姓一生房地的買賣次數依內政部早期的統計約為1.7次,因此對房地產的價格必不會太熟悉,對價格行情資訊的掌握也不靈通,因此常受到報紙、雜誌或廣告的影響而作出價格的判斷,而這些資訊的來源往往就是建商、財團故意放出的交易訊息。在價格不透明的情況之下也無從判斷,不要說一般人資訊取得不易,連估價師在做交易資訊蒐集時都覺不易。因此,很希望政府能有魄力的堅決的讓此法案通過以讓居住正義能更早實現。
然而在2011年11月16日之新聞指出,「實價登錄 黨團協商破局」就可知,離實價登錄還不知什麼時候呢?以下摘錄兩段的新聞稿說明。
------------------------------------------------------------------------------------------------------
《財政部新聞稿》
標題:有關落實不動產實價課稅之說明
公布日期:2011.10.04
詳細內容: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已規劃建立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並將相關法案送立法院審議,配合該實價登錄制度之建置,未來財產稅制之改革方向可以「五要」來說明:
(一)交易資訊要透明
鑒於不動產交易透明化為世界趨勢,目前內政部為促使房地產交易資訊之透明化,已研擬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及「地政士法」等規定,以建立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並健全交易制度。
(二)財產評價要覈實
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建置後,各地方政府地政機關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每年調整之土地公告現值,即可參考登錄價格,使土地公告現值與市價相當。目前內政部規劃逐年調整公告土地現值,至104年達到市價9成。
(三)交易所得要明確
現制買賣土地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係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為稅基;買賣房屋應課徵之房屋交易所得稅,係按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課稅,個人出售房屋如未申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始按房屋評定現值依所得額標準推計課稅。不動產評價基準公正客觀,有助於彌補查核實際交易價格之不足,使交易之相關稅負更臻明確。
(四)實價課稅要落實
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透明化後,配合財產覈實評價,地方政府逐年調整公告土地現值,稽徵機關據以課稅之交易所得將更接近實際,即可彰顯不動產交易實價課稅之效果。
(五)遏止逃漏要及時
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該部除持續檢討稅制防止財團養地外,為避免短期投機,將持續加強清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對於假農舍真豪宅、預售屋及非自用高價住宅等交易案件,亦加強稽徵,必要時對特殊案件列為專案清查對象,以維護租稅正義。
財政部重申,不動產實價課稅將可藉由不動產交易透明、財產評價覈實及交易所得明確逐步落實。該部將基於自用住宅持有者課稅從輕原則,賡續努力,以落實租稅正義。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鈞堅    聯絡電話:02-23228145
原文網址: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110040000
--------------------------------------------------------------------------------------------------
實價登錄 黨團協商破局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11.16 10:31 am
立法院昨(15)日進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國民黨立委劉盛良表示,相關稅制配套完成修正後,實價登錄再予以實施且登錄資訊不得移作課稅用,黨團協商無共識,決送交立法院長王金平召集協商。
眾所矚目的實價登錄三法,立法院民進黨團協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主持。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等單位皆派員參加,出席立委有國民黨籍黃昭順、侯彩鳳、劉盛良、楊麗環、張慶忠及民進黨籍陳節如。
民進黨立委陳節如提修正文字,擬將實價登錄範圍擴及預售屋,並要求明訂實施日期,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認同;多名立委上台發言,認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地政士法、平均地權條例應一併送交立法院長王金平召集協商。
劉盛良指出,目前稅制健全、地價機制完善,且實價登錄三法茲事體大,牽涉到790多萬戶住宅未來發展,要求相關稅制配套完成修正後,實價登錄再行實施,且登錄資訊不得作課稅用途。
朝野協商必須要所有黨團對法案內容無異議,且由黨團代表簽字同意,才能送院會二、三讀,由於劉盛良提出異議,協商沒有共識,實價登錄三法全部送交院長召集協商。
據瞭解,建築業極度擔憂「實價登錄三法」通過,日前提出「實施實價登錄後若採行實價課稅的影響說明書」給部分立委,指實價登錄後課稅會提高金融風險,浪費稽徵成本,還會有「轉嫁」問題等。
全文網址: 實價登錄 黨團協商破局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20403.shtml#ixzz1drIvmKGk
Power By udn.com

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報載:企業售屋所得 將加重課稅

報載:企業售屋所得 將加重課稅
鄭志明:你是建商等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是個人是不會多課稅的;但如是建商等營利事業則會被多課稅。假如你是個人但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建物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房屋者可能會被認定為有營利之事實而被課以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不注意。若有上述之情事仍請請教專業之會計人事做好規劃為是。
--------------------------------------------------------------------------------------------------------------------
企業售屋所得 將加重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11.14 03:22 am
避免售屋利得遭免稅土地所得稀釋,財政部調整企業出售不動產的房地比計算原則,房屋評定現值須增計5%營業稅。此舉將抬高不動產出售利得中,應課稅的房屋所得比重,達到加重對售屋所得課稅效果。
財政部已修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建商等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如未在契約中明訂房屋及土地個別售價,其計算房屋銷售收入的房地比公式中,房屋評定現值須按加計5%營業稅後的金額計算。
依據修正後房地比公式,房屋評定現值改採含稅價計算後,應稅的房屋銷售所得增幅約達3.95%。即每100元會增加3.95元是屬於應課稅的房屋利得。
調整後房屋評定現值按含稅價計算原則,也適用於房屋價款經稅捐機關調查明顯較市價低的避稅案件。
財政部舉例,目前房屋評定現值未含稅下,出售不動產若未區分房屋及土地的個別出售價,如以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為例,其計算出應稅的房屋款比率為20%,即不動產銷售收入的房地比率是:房屋20%、土地80%。
但修正後房屋評定現值加計5%營業稅,房屋款的比重即拉升為20.79%,相對免稅的土地款比重會下降,所得稅也會加重。
如不動產售價5,000萬元,其成本或買進價為3,000萬元,不動產銷售收入2,000萬元,在房地比未加計含稅價下,屬於應稅房屋的銷售收入是4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x 20%】;但調整後售屋收入增為415.8萬元。按17%營所稅率換算,新增15.8萬元售屋收入,增繳的所得稅約為2.69萬元。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不動產因非營業稅的課徵範,因此個人出售不動產的契約若未明訂房屋及土地的個別銷售價,房地比計算公式仍維持不變,其房屋評定現值不必加計5%營業稅,售屋所得不會改變。
全文網址: 企業售屋所得 將加重課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15675.shtml#ixzz1ddfZTTwL
Power By udn.com

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Yahoo知識:印鑑證明的時效性

Yahoo知識:印鑑證明的時效性
發問者:讓渡之海 ( 初學者 4 級)
發問時間:2011-11-09 19:11:53 ( 還有 4 天發問到期 )
因為房子要做買賣,但印鑑證明是去年10月8號申請的...這樣還可以使用嗎...
還是必須再去申請新的印鑑證明???
---------------------------------------------------------------------------------------
回答者:鄭志明 估價師 地政士 ( 初學者 4 級 )
回答時間:2011-11-10 16:39:09
答:
印鑑證明之時效,是以原因發生日期為基準。原因發生日期往前推1年以內者皆可繼續使用。法條規定在「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十點:「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者。」。以下提供網址自行參考。
原文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10905762&mode=w&from=answer&an_last=true&.crumb=1ol8wWex021#last_ans

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Yahoo知識: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如何區分

Yahoo知識: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如何區分
發問者:阿文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2011-11-08 12:56:28 ( 還有 9 天發問到期 )
請問各位先進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如何區分?要去哪裡查詢?及建蔽容積率是像台北市一樣嗎? 麻煩各位先進為小弟解答 感恩!!
-----------------------------------------------------------------------------------
回答者:鄭志明 估價師 地政士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2011-11-08 17:31:02
答:
一、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如何區分:可分為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進行使用分區之劃分,規定在該法第32條:「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二)非都市土地:規定在「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5條,使用分區有10種分區及18種使用地類別,種類繁多提供法條自行參考。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直接就登記在土地謄本上了,不須再另外查詢。
二、要去那裡查詢:可在新北市城鄉發展局查詢,如下網址。在左邊線上查詢的第一項「數值區分區查詢」點進去後依輸入行政區段號進行查詢,即可知該地號為何分區,還可進一步看分區示意圖,地籍圖及地號均會顯示。
三、建蔽率及容積率:由於新北市各行政區均有發佈都市計畫,而各個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均不一樣,即使同一分區但在不同之行政區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也不太一樣,因此要知該地號之分區及建蔽率及容積率均要查,因此要找出該行政區之都市計畫,如板橋區即要找板橋的都市計畫,一樣在新北市城鄉發展局查詢,如下網址,在左邊線上查詢的第三項「都市計畫書圖查詢」,點進去後進行查詢,通常都規定在使用分區管制的篇章裡,要仔細找一下才會有。
相關網址:
原文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10802786&mode=w&from=answer&an_last=true&.crumb=iSq1eBg7ClI#last_ans

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報載:不動產估價師 近千人考僅取3人

報載:不動產估價師 近千人考僅取3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何醒邦/台北報導】
2011.11.09 02:36 am
 今年的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專技高考昨天放榜,有「不動產界金飯碗」之稱的不動產估價師最難考,九百多人報名,只有三人過關,及格率約千分之三,創九十年開考以來最低紀錄。
考選部指出,不動產估價師主要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民國八十九年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後,規定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兩年以上經驗者,才可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證照化」後,由於考取執照的人數很少,成為不動產界的熱門行業。考選部自九十年起,每年舉辦不動產估價師專技高考,還加考過三次特考,十四次考試總及格人數只有四百多人,每次錄取率都不到一成,但只有今年及格人數是個位數。
宏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長卓輝華表示,目前全國有證照的不動產估價師約有四百八十人,自己開業者約有二百七十人,其他則大都在銀行、公家單位上班。
收入很高的會計師,今年專技高考八千多人報名,只有六百卅一人及格,及格率也只約百分之七。
至於限社工相關科系或修過相關學分才能報考的社工師,今年六千多人報名,四百廿二人及格,及格率同樣不到一成。
考選部指出,通過專技高考,取得社工師執證後,若想吃公家飯,可報名公職社工師高考三級,今年近七百人報名,錄取六十人;由於社工短缺,未來五年公職社工師會開更多缺。
考選部長賴峰偉表示,昨天放榜的四種專技高考,將於三天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欲複查成績,應於今天起十日內,檢附成績以及結果通知書與回郵信封,以書面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提出。榜單以及相關訊息見考選部首頁:http://www.moex.gov.tw。
【2011/11/09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不動產估價師 近千人考僅取3人 | 職場觀測 | 生活天氣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LIFE/LIF6/6706011.shtml#ixzz1dAKDUX13
Power By udn.com 

報載:三七五土地遺產價值以公告現值2/3估價

報載:三七五土地遺產價值以公告現值2/3估價
鄭志明:如何判斷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早期是要到各地之鄉鎮市公所查詢,發給證明該土地有三七五租約,後來已改,直接在土地登記簿謄本上直接記載,本土地有三七五租約。
----------------------------------------------------------------------------------
三七五土地遺產價值 公告現值67%估價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11.09 12:44 am
屏東縣瑪家鄉王小姐問:被繼承人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所遺留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則土地價值應該按照土地公告現值三分之二來估價。例如三七五租約土地公告現值為30萬元,那麼土地遺產價值為20萬元。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2011/11/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三七五土地遺產價值 公告現值67%估價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05564.shtml#ixzz1dAEtHAtk
Power By udn.com

2011年11月8日 星期二

報載:購地未移轉登記 仍應併遺產課稅

報載:購地未移轉登記 仍應併遺產課稅

稅務問答/購地未移轉登記 仍應併遺產課稅
【經濟日報╱嘉義訊】
2011.11.08 03:06 am
嘉義市溫先生問: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如何估價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土地,雖然在死亡的時候,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係存在,他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在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按死亡時請求標的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例如:甲君於100年3月25日購買土地總價款為1,000萬元,其公告現值為400萬元,並已全數支付,但還來不及辦理過戶於100年4月10日去世,故繼承人可申報甲君有債權400萬元。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到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
【2011/11/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稅務問答/購地未移轉登記 仍應併遺產課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02996.shtml#ixzz1d4MW9QsI
Power By udn.com

2011年11月7日 星期一

報載:農用地未選免土增稅 出售免課奢侈稅

報載:農用地未選免土增稅 出售免課奢侈稅
鄭志明:原則上,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移轉時應課徵奢侈稅。例外規定在第五條,其中第四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得不課徵奢侈稅。
----------------------------------------------------------------------------------------------------------
問答/農用地未選免土增稅 出售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臺南訊】
2011.11.07 01:56 am
臺南市李先生問:領有農業農地證明但未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者,雖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認定符合上開規定,亦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仍請納稅義務人於「銷售時」向農業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加以保存,以供日後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前揭證明文件,以維護其自身權益。
【2011/11/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問答/農用地未選免土增稅 出售免課奢侈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00453.shtml#ixzz1cyXszC4g
Power By udn.com

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報載:不動產類轉移案 依總持有時間課稅

報載:不動產類轉移案 依總持有時間課稅
鄭志明:關於奢侈稅對土地及房屋之課稅係在持有期間二年內之不動產才進行課稅,因此持有期間即為課稅要件之一,那配偶相互間移轉又該如何計算其持有期間?看國稅局如何回答。
-----------------------------------------------------------------------------
問答/不動產類轉移案 依總持有時間課稅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1.11.03 02:35 am
台南市善化區吳先生問:如所有權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之後配偶又將該不動產回贈,該不動產又歸屬原所有權人,此不動產嗣出售時,該如何計算原所有權人之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令釋規定是類移轉案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已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年1月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君,甲君100年7月5日出售該屋,則甲君對A屋持有期間為40年6個月,已超過兩年,依法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1/11/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問答/不動產類轉移案 依總持有時間課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693226.shtml#ixzz1cb6iSbOQ
Power By udn.com

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報載:預售屋契約轉讓 不須課徵奢侈稅

報載:預售屋契約轉讓 不須課徵奢侈稅
鄭志明:地價稅開徵,繳納期間為每年111日至1130日。
----------------------------------------------------------------------------
稅務問答/預售屋契約轉讓 不須課徵奢侈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11.01 03:20 am
彰化縣秀水鄉廖小姐問:若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將該契約轉讓予他人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個人購買預售屋,在該預售屋尚未建築完成前出售,係屬權利移轉,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分局說明,預售屋若已興建完成,並交屋過戶到個人名下,再出售該不動產,則須視持有期間(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有無超過兩年決定是否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持有期間已超過兩年才出售,則無須繳納。反之,若於兩年持有期間內出售,除非有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情形,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1/11/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稅務問答/預售屋契約轉讓 不須課徵奢侈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688072.shtml#ixzz1cPOlUwiY
Power By 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