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報載:售屋遷戶籍 適用土增稅優惠

報載:售屋遷戶籍 適用土增稅優惠
鄭志明地政士:
(1)什麼是「自用住宅騰空待售」:所有權人之房屋合於自用住宅之條件,為將房屋出售而將戶籍遷出房屋之戶籍所在地,至造成出售房屋時,其戶籍已不在房屋所在地,此時於出售房屋時仍可適用每人一生一次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低稅率優惠。
(2)但還是建議於出售時將戶籍遷回出售之房屋,避免不必要之爭議麻煩。因沒規定戶籍要設籍滿多久,只要符合自用條件,於出售時將戶籍遷入即可。
(3)另若要重購退稅,則戶籍一定要設籍在出售的房子。
(4)若名下只有一間房屋,符合自用條件,出售時可以不用課侈奢稅,但切記務必要將戶籍設籍在出售之房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5)
(5)總之,知道可以騰空待售,但最好還是將戶籍設在出售之房屋再進行出售會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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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遷戶籍 適用土增稅優惠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4.06.20 03:50 am
自用住宅騰空待售,財政部指出,所有權人若需遷出戶籍,只要遷出時間距離出售未滿一年,仍可適用每人一生一次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低稅率優惠。
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率為政府減輕售屋者租稅負擔措施,每人一生只能申請使用一次,採單一稅率10%。一般土地交易,其增值稅率是按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累進課稅,持有20年以下者,稅率分別是20%、30%及40%;持有超過20年者,出售時有減徵優惠。
財政部指出,實務上房地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地前,若需要先遷居別處,遷居時一併將戶籍自待售房地中移出時,常會發生在簽訂房地出售契約時,出現戶籍已不在待售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人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優惠的疑慮。
針對這種坊間常見的現象,財政部指出,為免影響出售房地者的權益,並考量這項措施的目的,在減輕出售自用住宅者的增值稅負,因此凡是在遷出戶籍期間,準備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時,還要注意稅法所訂的特定條件,例如,優惠稅率有面積限制,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211.75坪),該部分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才能按10%的稅率課徵土增稅。
同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此項優惠稅率,亦須符合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房地已設有戶籍等要件。
財政部指出,僅有一屋的納稅人,若房地並非全部用做自用住宅使用,卻仍要申請使用一生一次的優惠增值稅稅率時,只要是能夠明確劃分屬於「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即可申請依照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依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6/20 經濟日報】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52225.shtml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報載:同年贈與220萬內 未超過標準免稅

報載:同年贈與220萬內 未超過標準免稅
鄭志明地政士:
(1)贈與金額未達贈與免稅額220萬是可以不用申報贈與稅。
(2)同一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則要合併申報。
(3)所謂同一年度即指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同一年度。
(4)贈與後三十日內要申報。
(5)是向贈與人之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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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同年贈與220萬內 未超過標準免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4.06.12 04:17 am
枋寮鄉黃先生問:贈與未成年子女現金新台幣200萬,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現行免稅額度為新台幣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黃先生本年度第一次贈與未成年子女現金未達免稅額,可以不必申報贈與稅;但同一年度如有二次以上贈與行為,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即黃先生如果本年度另有第第二次贈與且合併第一次贈與超過新台幣220萬元時,就要將兩次贈與總額合併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2014/06/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35182.shtml

2014年6月9日 星期一

報載:賣受贈房地 依法課奢侈稅

報載:賣受贈房地 依法課奢侈稅
鄭志明地政士:歐陽先生由於受贈於父親的房子,致名下有兩戶房地,如果持有未滿兩年要賣出房地,則要申報繳納奢侈稅。但若歐陽先生名下只有一戶房地且為自用則不用。另有一種狀況即使歐陽先生名下只有一戶房地仍要申報繳納奢侈稅,即歐陽先生之父親名下有兩戶房地,且持有在兩年內,為規避奢侈,故先將房地過戶給歐陽先生,再由歐陽先生賣出,此時依實質課稅原則,仍會對歐陽先生之父親課以奢侈稅。仍請當事人注意,否則被查獲可能會加罰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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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賣受贈房地 依法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4.06.09 04:09 am
 鹽水區歐陽先生問:我目前單身,名下有一戶自住房地,一年多前父親贈與另一戶房地給我後擁有兩戶房地,我已將戶籍遷入受贈房地,受贈房地沒有作營業或出租使用,最近想把受贈的房地賣掉,要不要課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歐陽先生因受贈房地,以致名下共持有兩戶房地,不符合僅有一戶自住房地的規定,歐陽先生銷售受贈的房地時,如果還不滿兩年,要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2014/06/09 經濟日報】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279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