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報載: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稅 啟動

報載: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稅 啟動

鄭志明:財政部肩負著國家的財政收入,在稅收不足及打著「打房」的旗號,已開始擴大對不動產交易進行查稅動作,由於財產交易所得之核課期間為5(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故對於即將到期之案件,接獲調查的最為普遍。就如第一建經總經理謝萬雄表示的,稅務人員只要上網查一查,不足的就請當事人提供資料,我想只要被要求的,應很難逃避吧。呼籲還是誠實納稅,民眾也只能於賣房時將該稅捐考慮在內,好好計算一下賣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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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查稅 一般住宅也難逃

【聯合晚報╱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財政部近來擴大不動產交易查稅動作,不只大台北嚴查,桃園、中南部也有愈來愈多人遭到查稅,不只豪宅被查,這幾年民眾出售一般住宅,若屋齡較新或賣價較高,很多人也都被查。現況顯示,「實價查稅」已全面啟動。

由於稅捐稽徵法規定不動產交易申報所得,核課期間為5(不當逃漏稅則為7),因此45年前有賣房子,並以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人,由於追稅期間即將到期,近來被查的情況最普遍,也最常收到補稅通知。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央行、財政部近來頻頻對豪宅出手,祭出信用管制、新版豪宅稅等措施,讓很多民眾以為只有大台北、豪宅才會被查稅,實際上,現在不只台北,五都都在查,桃竹地區近年房價飛漲,查稅也很密集。

桃園開業地政士、萬能科技大學營建科技系兼任講師王春木說,一位桃園民眾兩三年前賣掉一間3300萬元房子,因總價較高,遭國稅局鎖定查稅。國稅局並未掌握該位民眾取得的成本,但認為他以房屋評定現值170萬元乘上所得標準14%,僅申報所得約24萬元,顯不相當,要求補報,最後所得補報至200萬元。以綜所稅最高級距40%來算,所得24萬元只要繳9.6萬元,但200萬元則需繳80萬元,暴增8倍。

不只高總價住宅被查,陳俊宏表示,有一客戶多年前賣掉土城一間房子,總價1000多萬元,日前也收到國稅局來函,要求必須依實價申報,不能採用房屋評定現值、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方式,由於該民眾取得成本已被掌握,最後也只好補稅。

台灣房屋、住商不動產表示,台中、高雄近來都有很多補稅案例,高雄市有一民眾之前以房屋評定現值370萬元之20%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約74萬元,但國稅局查得他97年間實際係以26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得,後來以總價2850萬元出售,實際獲利250萬,扣除相關費用後,認定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約115萬元,短報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約40萬餘元,最後遭補稅及送罰。

第一建經總經理謝萬雄表示,雖然法律規定實價登錄資料不能作為課稅依據,但實價揭露後,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國稅局人員只要上網就可得知哪些房子買賣,再查申報所得資料,然後再比對之前向建商取得的售屋資料,只要在電腦敲敲打打,就可查出民眾是不是應該實價報稅,一個都逃不掉。

房仲業表示,近來不少屋主收到國稅局行文調查以多少錢買進房子,就是國稅局在查前一手屋主的交易稅,並以此作為依據要求實價補稅。

閱報秘書/實價查稅

民眾售屋所得必須併入綜所稅申報,所得金額計算方式有兩種,一是以交易金額減掉當初買價及仲介費用等成本後,以房屋部份獲利金額申報; 另一則是如無法提出成本証明文件,以房屋評定現值加乘財政部核定的所得標準比率,計算所得金額後,併入綜所稅申報。

因於房屋評定現值申報,所得金額大多遠低於實際獲利金額申報,因此多數民眾都採用第二種方式申報;國稅局近來則是取得售屋人原始成本,再要求納稅人改以實際獲利金額申報,即為實價查稅。

全文網址: udn房市情報 - 房市新訊 - 政策焦點 - 實價查稅 一般住宅也難逃 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MAIN_ID=414&f_SUB_ID=4054&f_ART_ID=304818#ixzz2vW3ge4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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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地政問答:如何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

地政問答:如何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
問:

小華的父親常年在外工作,不幸於年初過逝,繼承人對於父親的遺產並不是那麼清楚,又聽父親生前同事說,父親在外好像有負債,為確保將來免受突如其來的困擾,故特來請問地政士。

鄭志明地政士:

修正後民法1148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修正之理由係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特做此修正。

而於民法第1156條另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的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據此,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須得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以下即將過程略述如下:

一、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另需檢附: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財產資料及債務資料等相關資料。

二、 法院來函: 


三、登報並檢送報紙覆知法院: 






以上僅供參考,實際仍應依當時之狀況請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