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之選定特別代理人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之選定特別代理人
陳小姐問:
陳小姐的先生於先前因工作關係發生意外不幸亡故,留下了一個6歲的小女兒。陳小姐為辦繼承登記,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經地政事務所人員表示,由於小孩子尚未成年,除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外,應向法院指定特別代理人,持憑法院之文件,會同特別代理人一同憑辦。陳小姐對法令規定及程序有些疑惑,故特請教地政士。
鄭志明地政士:
按民法規定6歲小女孩在法律上係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本案小女孩之父親死亡而不能行使代理權,理應由母親為小女孩之代理人,但因母親既為小孩之代理人又為本案之繼承人,故有雙方代理的問題。是故民法於第1086條第二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若繼承登記係按公同共有型態登記,因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之型態對繼承人而言即為公同共有,在未改變其態樣時則無需指定特別代理人,可由母親單獨申辦即可。
但若欲進行遺產分割繼承或按應繼分進行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依內政部之解釋性質上仍屬分割繼承之方法之一,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指定特別代理人。



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重病期間是否該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夫妻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效果如何)?

重病期間是否該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夫妻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效果如何)
李小姐問:
李小姐經朋友介紹,來事務所詢問,其父親現因罹患重病,恐不久於人世,又因其父母大部份的財產均集中在父親名下,想詢問,是否該在父親意識尚清楚時,趕緊將父親名下之財產移轉給母親。
鄭志明地政士:
這可分兩個角度來談,若以財產權的角度來談,父親生前的意志,想將特別的財產,移轉給特定的繼承人,那可能在生前的移轉是較為恰當的。但生前的移轉要課徵的稅捐也會較多,除贈與稅(夫妻免課贈與稅)外,如為不動產另還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夫妻得申請不課徵)、契稅及規費等稅捐。
但若以節稅的角度,似乎留待將來課徵遺產稅會較為恰當,理由如下:
(1)現贈與稅及遺產稅的稅率均一樣為10%,但遺產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的金額及項目較多。
(2)留待遺產將來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均免課徵。
(3)若於生前贈與移轉,不幸於2年內死亡,其所贈與之財產要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來核課遺產稅。
(4)若為2年內夫妻贈與之財產,要主張民法1030條之1規定之夫妻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其已贈與之財產,已非贈與人(被繼承人)之現存財產,自不能算入贈與人之剩餘財產內,且生存配偶受贈自死亡配偶即被繼承人之財產,既為無償取得,亦不算入受贈人之剩餘財產內,是生存配偶得主張之分配請求權,僅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原有財產為限。故原核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且屬其配偶「無償取得」財產,均不應列入分配請求權計算範疇。

由以上分析,端看當事人是以何角度來判斷,是否該在生前將財產進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