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死亡前二年之贈與併入遺產其遺產稅額該如何計算?

死亡前二年之贈與併入遺產其遺產稅額該如何計算?
趙先生問:
趙先生經朋友介紹來本事務所詢問,於今年年初103年2月13日,其父親將價值3,000萬元土地贈與給趙先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280萬元,贈與稅尚未繳納經國稅局核定約250萬元。隨後其父親不幸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死亡,留下遺產9,000萬元。趙先生問其應納之稅額該如何計算,又該繳納多少稅金?
鄭志明地政士答:
1.本案之贈與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依遺贈稅法第15條第2款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2.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2號,本案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趙先生之父親。故該生前之贈與稅,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8款視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3.另依遺贈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4.計算趙父所留遺產之遺產稅:
      9,000萬元(遺產)
   +3,000萬元(2年內之贈與)
   -2,000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
   -   250萬元(生前未納之稅捐)    
      9,750萬元(遺產淨額)        ×10% (稅率) =975萬元(遺產稅併計贈與財產)

5.計算未併計贈與財產之遺產稅:
      9,000萬元(遺產)
   -2,000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
   -   250萬元(生前未納之稅捐)    
      6,750萬元(遺產淨額)        ×10% (稅率) =675萬元(遺產稅未併計贈與財產)
6.計算可扣抵之稅額:
975萬元-675萬元=300萬元
7.計算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利息=530萬元
8.可扣抵稅額:
530萬元>300萬元  所以只能扣抵300萬元
9.計算應納稅額:
975萬元(遺產稅)+530萬元(已納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300萬元(可扣抵稅額)=1,2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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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 15 條  第二款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22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5年12月29日
解釋爭點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聯席會議決議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所揭示之租稅法律主義,係指人民應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迭經本院解釋在案。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具有該項規定身分者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而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未規定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其課徵贈與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贈與,如至繼承發生日止,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徵贈與稅者,應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部分,逾越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增加繼承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不予援用。

第 17 條  第八款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第 11 條  第二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農地上堆置廢棄物

農地上堆置廢棄物
鄭志明地政士:農地是要做農用的,有部分農地由於生產不經濟,未從事農地利用,閒置又覺可惜,故經常性的堆放一些廢棄物,或有一些廠商為堆置工業生產所產生的廢棄物,會去租用一些閒置農地,以堆放廢棄物,以下有兩則訊息提供參考,情況皆滿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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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贈與作農業使用,免徵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農業用地贈與作農業使用,可免徵贈與稅,惟依法應列管5年。對於受贈人已將該受贈農地移轉,或非作農業使用時,即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追繳贈與稅。
該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如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會逕行補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甲君務農一生,因年事漸老,於100年7月將名下所有之農地贈與其子乙君,經該局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並自贈與日起管制5年,嗣主管機關於101年11月進行農地勘查時,發現上開土地堆置資源性廢棄物,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經通知乙君應於102年2月前恢復作農業使用,惟逾期仍未恢復,該局乃按前揭法令規定,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發單補徵甲君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農地申報時除須提出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戶籍資料影本及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外,並應注意5年之管制期間不可移轉買賣或贈與他人並且必須做農業使用,才符合免稅之規定。(聯絡人:信義分局黃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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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發表於 2014-09-26
土地破億清潔費 地主哭「賠不起」
記者張明慧/台中報導
原台中縣51名地主的土地,14年前被徵收,各領到數十萬元補償金,大家開心以為「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沒想到縣府2年後開發時,挖到河床下全是事業廢棄物,要地主分攤賠償高達1億6千多萬元清理費,老農地主哭訴「我們哪賠得起?」
土地被徵收原以為領到補償金是好事一樁,沒想到還得繳清理費,欲哭無淚。(好房資料中心)
桃園航空城開發計畫,現在開始徵收土地,希望能如期徵收,將反對聲音降到最低。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長曾國鈞說,原台中縣府在2000年辦理區段徵收,2002年開發時挖出大規模廢棄物,縣府先代為清除,再向地主們求償,地主不服提出訴願和行政法院訴訟,幾次上訴結果,都是縣府勝訴。他表示,縣市合併後的台中市政府,必須依照法院判決來執行,「地主訴願都輸了,政府不去求償,才是瀆職」!
此事纏訟多年,許多地主已過世,由第2代繼續打官司,最近最高行政法院判27名地主敗訴,另24名發回更審,地主昨向市議員李中陳情,李中昨天在議會質詢。
曾國鈞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是依廢棄物清理法,製造垃圾者應負清理責任,但若找不到行為人,依「狀態責任」,土地所有人應負管理、清理責任,判決地主敗訴,要負擔清除費用。 至於仍有24人發回更審,是賠償金額還要再議。
「真的很冤枉,誰願意自己土地被埋垃圾!」其中廖姓地主的兒子說,繼承這些河川地多數是廖家親戚,當地很早因河川改道沖刷成河床,無法耕作,地主雖持有所有權,但因無法利用,沒人去注意、管理。
廖姓男子說,2000年時,當時的台中縣政府通知可領徵收費時,他的父親領到47萬元,豈料沒幾年政府開發發現有垃圾,2005通知地主要負責清理,「我們小市民,那有辦法清理那麼龐大的垃圾?」結果就遭市府求償,每戶至少80幾萬元,若土地持有較多,甚至可能負擔數百、數千萬。
李中質疑說,數量龐大的事業廢棄物遭埋在河川,官方怎可能不知? 當年不積極調查,只會找無辜的小老百姓開刀,檢調和市府應查清楚。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遺產稅繳納方式

遺產稅繳納方式:
陳先生問:
陳先生經由網路搜尋,查得本事務所電話,詢問關於繼承相關問題,其中談到遺產稅繳納之方式。陳先生問,若遺產稅較鉅,依現行法令規定,可否分期繳納,或有其他的方式可進行繳納,可減輕納稅義務人短期繳納之負擔?
鄭志明地政士:
依現行法令,遺產稅之繳納方式可分為下列幾種方式:
一、  現金一次繳納:繳納期間二個月。(遺贈稅法30條第一項)
二、  延期繳納:得延期繳納二個月。(遺贈稅法30條第一項)
三、  分期繳納:條件:(遺贈稅法30條第二及三項)
1.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有現金則要先繳納)
3.可分18期,每期二個月。
4.加計利息。
四、  實物抵繳:條件:(遺贈稅法30條第四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3-1)
1.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有現金則要先繳納)
3.就不足繳納的部份。
4.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指計入遺產的標的物) (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43-1)
5.易於變價保管。(由國稅局認定,如持分的、被占用的未必會准)
6.要一次抵繳。
7.按比例抵繳: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按比例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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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延期繳納  分期繳納  實物抵繳)  (98.1.21修正)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18期,3年每期2個月)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前三項規定。但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四項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43-1  
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指依本法規定計入本次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或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其所在地於中華民國境內者。

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三國人物:賈詡---料事如神

三國人物:賈詡---料事如神
曹操得知袁紹欲犯許都
便即日退兵
張繡、劉表欲追之
賈詡日:不可追也,追之必敗。
張繡、劉表追之果然大敗而還。
賈詡日:今可整兵再往追之,必勝。
張繡、劉表追之果然大勝而還。
問曰:
前以精兵追退兵,公曰必敗。
後以敗兵擊勝兵,公曰必勝。
何也?……

摘自「三國演議」

2014年8月14日 星期四

報導關於「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

報導關於「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
鄭志明地政士:最近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台房屋數達四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將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併同房屋資料歸戶,供納稅義務人自行擇定應適用的低稅率房屋。由於稅率的更改及相關作業規定的改變,特將相關規定整理如下,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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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1.2%)
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1.5%~3.6%)
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3%~5%)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1.5%~2.5%)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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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稅率
台北市
住家
自住()
1.2%(三戶以內)
1.2%(三戶以內)
非自住
1.5%~3.6%
2.4%(二戶以下者)
3.6%(三戶以上者)
非住家
營業
3%~5%
3%
營業減半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
3%~5%
3%
非住非營



註:財政部已訂定自住房屋定義,規範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使用且供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因此,在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之房屋符合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者,最多有三戶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餘之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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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新聞稿
臺北市將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提高非自住房屋稅
臺北市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於103年6月6日生效,針對持有臺北市非自住房屋者,依其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徵收率,並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送臺北市議會審議後,溯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屆時,囤屋族10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提高,期能改善不動產持有稅偏低的情形,以符量能課稅。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之主要重點如下:(一)扣除自住房屋後,凡持有臺北市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4%,其房屋稅較自住房屋提高1倍,持有非自住房屋3戶以上者每戶之徵收率均為3.6%,其房屋稅較自住房屋提高2倍。(二)政府機關持有之住家用房屋,一律按1.5%課徵,不適用差別稅率。(三)關於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徵收率由2%提高為3%。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財政部已訂定自住房屋定義,規範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使用且供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因此,在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之房屋符合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者,最多有三戶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餘之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另法人並無自住房屋的適用,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均適用非自住房屋徵收率課徵房屋稅。因此,稅率調整政策對持有3戶以下之自住房屋之民眾,不受無影響。
該處進一步說明,臺北市針對非自住房屋訂定差別徵收率,影響較大的對象是,法人及個人持有多戶房屋者。由於臺北市房價為全國之冠,房價所得比又偏高,為促使房價合理,並使稅捐稽徵更加合理,對於持有臺北市非自住房屋者,按持有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讓持有非自住房屋較多者加倍負擔房屋稅,增加其持有房屋之成本,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點閱: 233 資料更新: 2014-7-4 13:39 資料檢視: 2014-7-4 13:38
資料維護: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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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發表於 2014-07-17
多屋族省稅 「自住申請」有眉角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全台共有13.8萬人、70萬棟房屋,近期內將會收到稅捐機關核發的「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如期在60日內回函者,可擇定三戶房屋享有1.2%最低房屋稅;未回覆者,一律要從高按1.5%至3.6%不等稅率課稅。


配合7月1日起非供自住房屋稅率全面上調,為利納稅人提出自住房屋申請,財政部已訂出作業原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台房屋數達四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將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併同房屋資料歸戶,供其自行擇定應適用的低稅率房屋。
依據修正後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已調高為1.5%至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不變。
財政部建議,接獲稅捐機關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的民眾,可以參考二項原則,擇定應適用最低1.2%稅率的自住房屋:一、將住家用總現值最高的前三戶,列為適用住家用房屋1.2%稅率的處所。
住家用總現值可參考稅捐機關寄發的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
二、各縣市所訂非供自住房屋稅率高低不同,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者,其前三戶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的處所,應考慮以非供自住房屋稅率較高的縣市為主。
例如,台北市持有非供自住房屋二戶以上,每戶稅率為2.4%,三戶以上是3.6%,選定自住房屋時,不妨考慮以座落在台北市的房屋優先。
財政部強調,回覆自住房屋申請期限,是以納稅人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後的60日為限,為保障權益,民眾應仔細勾選回覆,若未回覆者,統一要按非供自住的房屋稅率課稅,即稅率最低由房屋評定現值的1.5%起跳。

網址: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956572188.html?utm_source=fans-page.facebook.com&utm_medium=referral&utm_content=ohousefun&utm_campaign=normal_news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該如何計算出售受贈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如何計算出售受贈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鄭志明地政士:政府如何從人民的手中拿更多的錢呢?
(1)立法:即透過立法的手段,經由立法院通過,最後由總統公布施行,如此似乎較為正當。如最近立法通過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調整了房屋稅的稅率。
(2)內部的行政作業要點:例如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將其街路等級調整一下。又如調整「房屋之標準單價」順便告訴你從民國70年時起都未調整。
(3)認定標準嚴格了:如以下的案例,對受贈之房屋再出售時,其取得成本的認定。早期僅依評定現值,乘上固定稅率即可,現可要依出售價格扣除取得成本以計算其實際所得來進行估算課稅,法條及作業要點沒變,只是認定原則變嚴格了。
以上提供參考,仍請當事人誠實納稅,千萬不要低估了國稅局的查稅能力及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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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出售受贈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賣出房屋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該時價之認定,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俗稱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贈與人甲父買進新臺幣(以下同)5,000萬元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後,轉贈子女乙,經稽徵機關按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核定贈與稅;子女乙取得受贈房地所有權後隨即以總價7,00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假設賣出時土地公告現值仍為2,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則乙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計算方式如下:
1.先以總賣出收入(7,000萬元)減除總成本(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及必要費用(假設為100萬元),計算房地總所得4,500萬元(7,000-2,000-400-100=4,500)。
2.再計算賣出時房屋現值佔房地現值之比例為1/6【400/(400+2,000)】
3.最後計算出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750萬(4,500*1/6=750)。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應依規定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僅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納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輔導自動補報繳,仍不依實際成交價額、受贈與時之時價及費用補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以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損益,補徵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4/07/31

網址: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7897599825905477605?tagCode=

2014年7月28日 星期一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課徵贈與稅?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課徵贈與稅?
鄭志明地政士:政府對稅務的宣導可謂與時俱進,透過平面媒體、講座,現在更有YoutuBe的影音播放。政府的用心『看』得出來,但也希望各位能『看』得出來政府的用心。政府近年來對查稅的用心,也可說是鉅細靡遺,用心更甚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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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新聞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課徵贈與稅?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youtu.be/LqV1ej3jpZ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人贈與他人財產,每年免稅額為220萬元,如果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人於「贈與時」之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兄弟姊妹)財產之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及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且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時,免課贈與稅。
至於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該局指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血親或姻親之認定,請參照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規定,例如兄弟姐妹間以及民眾最常忽略之連襟或妯娌之親屬關係皆為二親等以內。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更新日期:2014/07/28

2014年7月17日 星期四

奢侈稅自我檢查表

奢侈稅自我檢查表
鄭志明:政府為抑制房價高漲,遂制定奢侈稅之相關條例,也為補充國庫財源不足,對於各項稅捐之稽核,可謂卯足全力。奢侈稅之相關條例係於民國100年5月4日由總統公布實施,對民眾來說,奢侈稅是較新的稅目,對該項稅制相關的法條也較為不熟悉,因此從報張、雜誌上經常可發現民眾因不熟悉法令而遭受國稅局罰款之新聞。民眾經常的說法是仲介及代書未告之,自己又不懂相關法令,非故意等說法。當然民眾可說不懂相關法令,但該繳之稅金並不會因為不懂相關法令而不用繳納,經查獲後國稅局仍會依法裁處0.25倍至2倍罰鍰。致於仲介及代書是否有告之,則陷於各說各話的局面,若經當事人提告,甚有可能要賠償當事人之損失。最好的作法是,提供相關法條及說明之書面文件,請當事人詳閱確認,簽名後檢附於契約書當附件。如此對政府稅收稽徵成本,納稅義務人之不當被罰,仲介及代書免被遭受魚池之殃都有好處。以下提供國稅局稽查案例(千萬不要懷疑政府的查稅能力)及「自我檢查表」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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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情事,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出售房屋、土地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者,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者,若持有期間如有供營業使用及出租情事,則無該款排除之適用,依規定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
該局於審理甲君特銷稅案件時,發現其於102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坐落於臺北市之房地,甲君主張其僅持有1戶房屋及坐落基地,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符合特銷稅排除課稅規定,惟查該房地另有乙君設籍,經進一步深入查核後,查得甲君於持有該戶房地期間係出租供乙君使用,乙君按月匯付租金予甲君銀行帳戶,經審理其與特銷稅條例排除規定未符,乃依銷售價格之10%核定特銷稅額300萬元,並裁處0.25倍至2倍罰鍰。
該局呼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規定可排除課稅者外,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納稅義務人如因不瞭解相關規定或疏忽,致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60)
更新日期:104.7.10
網址: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695171634001663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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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
一、為協助您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請先自我檢查是否屬於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各款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特銷稅。
    常見應申報課稅之情形
(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
(二)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三)銷售不動產,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另有其他不動產。
(四)銷售僅有1戶房地,但未辦竣戶籍登記或僅有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設籍。
(五)銷售僅有1戶房地,但曾供營業及出租使用。
(六)單獨銷售停車位。
    如為上述應申報課稅之情形,請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或營業人、機關團體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繳納特銷稅。
二、持有期間的計算是從取得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非完成移轉登記日)止。
(一)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按房地銷售價格課徵15%的特銷稅稅額。
(二)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按房地銷售價格課徵10%的特銷稅稅額。
三、銷售不動產未依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或利用各種不當安排(例如:利用假贈與、假信託、假出租、人頭買賣、預告登記……等)規避課稅,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同時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提醒您切勿聽信不實建議,不當安排規避稅賦,以免得不償失。
四、相關法令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專區」查詢。如有疑問,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關心您

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報載:售屋遷戶籍 適用土增稅優惠

報載:售屋遷戶籍 適用土增稅優惠
鄭志明地政士:
(1)什麼是「自用住宅騰空待售」:所有權人之房屋合於自用住宅之條件,為將房屋出售而將戶籍遷出房屋之戶籍所在地,至造成出售房屋時,其戶籍已不在房屋所在地,此時於出售房屋時仍可適用每人一生一次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低稅率優惠。
(2)但還是建議於出售時將戶籍遷回出售之房屋,避免不必要之爭議麻煩。因沒規定戶籍要設籍滿多久,只要符合自用條件,於出售時將戶籍遷入即可。
(3)另若要重購退稅,則戶籍一定要設籍在出售的房子。
(4)若名下只有一間房屋,符合自用條件,出售時可以不用課侈奢稅,但切記務必要將戶籍設籍在出售之房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5)
(5)總之,知道可以騰空待售,但最好還是將戶籍設在出售之房屋再進行出售會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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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遷戶籍 適用土增稅優惠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4.06.20 03:50 am
自用住宅騰空待售,財政部指出,所有權人若需遷出戶籍,只要遷出時間距離出售未滿一年,仍可適用每人一生一次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低稅率優惠。
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率為政府減輕售屋者租稅負擔措施,每人一生只能申請使用一次,採單一稅率10%。一般土地交易,其增值稅率是按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累進課稅,持有20年以下者,稅率分別是20%、30%及40%;持有超過20年者,出售時有減徵優惠。
財政部指出,實務上房地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地前,若需要先遷居別處,遷居時一併將戶籍自待售房地中移出時,常會發生在簽訂房地出售契約時,出現戶籍已不在待售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人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優惠的疑慮。
針對這種坊間常見的現象,財政部指出,為免影響出售房地者的權益,並考量這項措施的目的,在減輕出售自用住宅者的增值稅負,因此凡是在遷出戶籍期間,準備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時,還要注意稅法所訂的特定條件,例如,優惠稅率有面積限制,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211.75坪),該部分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才能按10%的稅率課徵土增稅。
同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此項優惠稅率,亦須符合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房地已設有戶籍等要件。
財政部指出,僅有一屋的納稅人,若房地並非全部用做自用住宅使用,卻仍要申請使用一生一次的優惠增值稅稅率時,只要是能夠明確劃分屬於「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即可申請依照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依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6/20 經濟日報】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52225.shtml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報載:同年贈與220萬內 未超過標準免稅

報載:同年贈與220萬內 未超過標準免稅
鄭志明地政士:
(1)贈與金額未達贈與免稅額220萬是可以不用申報贈與稅。
(2)同一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則要合併申報。
(3)所謂同一年度即指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同一年度。
(4)贈與後三十日內要申報。
(5)是向贈與人之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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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同年贈與220萬內 未超過標準免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4.06.12 04:17 am
枋寮鄉黃先生問:贈與未成年子女現金新台幣200萬,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現行免稅額度為新台幣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黃先生本年度第一次贈與未成年子女現金未達免稅額,可以不必申報贈與稅;但同一年度如有二次以上贈與行為,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即黃先生如果本年度另有第第二次贈與且合併第一次贈與超過新台幣220萬元時,就要將兩次贈與總額合併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2014/06/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35182.shtml

2014年6月9日 星期一

報載:賣受贈房地 依法課奢侈稅

報載:賣受贈房地 依法課奢侈稅
鄭志明地政士:歐陽先生由於受贈於父親的房子,致名下有兩戶房地,如果持有未滿兩年要賣出房地,則要申報繳納奢侈稅。但若歐陽先生名下只有一戶房地且為自用則不用。另有一種狀況即使歐陽先生名下只有一戶房地仍要申報繳納奢侈稅,即歐陽先生之父親名下有兩戶房地,且持有在兩年內,為規避奢侈,故先將房地過戶給歐陽先生,再由歐陽先生賣出,此時依實質課稅原則,仍會對歐陽先生之父親課以奢侈稅。仍請當事人注意,否則被查獲可能會加罰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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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賣受贈房地 依法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4.06.09 04:09 am
 鹽水區歐陽先生問:我目前單身,名下有一戶自住房地,一年多前父親贈與另一戶房地給我後擁有兩戶房地,我已將戶籍遷入受贈房地,受贈房地沒有作營業或出租使用,最近想把受贈的房地賣掉,要不要課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歐陽先生因受贈房地,以致名下共持有兩戶房地,不符合僅有一戶自住房地的規定,歐陽先生銷售受贈的房地時,如果還不滿兩年,要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2014/06/09 經濟日報】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27959.shtml

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之選定特別代理人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之選定特別代理人
陳小姐問:
陳小姐的先生於先前因工作關係發生意外不幸亡故,留下了一個6歲的小女兒。陳小姐為辦繼承登記,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經地政事務所人員表示,由於小孩子尚未成年,除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外,應向法院指定特別代理人,持憑法院之文件,會同特別代理人一同憑辦。陳小姐對法令規定及程序有些疑惑,故特請教地政士。
鄭志明地政士:
按民法規定6歲小女孩在法律上係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本案小女孩之父親死亡而不能行使代理權,理應由母親為小女孩之代理人,但因母親既為小孩之代理人又為本案之繼承人,故有雙方代理的問題。是故民法於第1086條第二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若繼承登記係按公同共有型態登記,因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之型態對繼承人而言即為公同共有,在未改變其態樣時則無需指定特別代理人,可由母親單獨申辦即可。
但若欲進行遺產分割繼承或按應繼分進行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依內政部之解釋性質上仍屬分割繼承之方法之一,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指定特別代理人。



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重病期間是否該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夫妻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效果如何)?

重病期間是否該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夫妻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效果如何)
李小姐問:
李小姐經朋友介紹,來事務所詢問,其父親現因罹患重病,恐不久於人世,又因其父母大部份的財產均集中在父親名下,想詢問,是否該在父親意識尚清楚時,趕緊將父親名下之財產移轉給母親。
鄭志明地政士:
這可分兩個角度來談,若以財產權的角度來談,父親生前的意志,想將特別的財產,移轉給特定的繼承人,那可能在生前的移轉是較為恰當的。但生前的移轉要課徵的稅捐也會較多,除贈與稅(夫妻免課贈與稅)外,如為不動產另還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夫妻得申請不課徵)、契稅及規費等稅捐。
但若以節稅的角度,似乎留待將來課徵遺產稅會較為恰當,理由如下:
(1)現贈與稅及遺產稅的稅率均一樣為10%,但遺產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的金額及項目較多。
(2)留待遺產將來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均免課徵。
(3)若於生前贈與移轉,不幸於2年內死亡,其所贈與之財產要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來核課遺產稅。
(4)若為2年內夫妻贈與之財產,要主張民法1030條之1規定之夫妻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其已贈與之財產,已非贈與人(被繼承人)之現存財產,自不能算入贈與人之剩餘財產內,且生存配偶受贈自死亡配偶即被繼承人之財產,既為無償取得,亦不算入受贈人之剩餘財產內,是生存配偶得主張之分配請求權,僅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原有財產為限。故原核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且屬其配偶「無償取得」財產,均不應列入分配請求權計算範疇。

由以上分析,端看當事人是以何角度來判斷,是否該在生前將財產進行轉移。

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數繼承人同時授權另一繼承人可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嗎?

數繼承人同時授權另一繼承人可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嗎?
葉先生問:葉先生之父親不幸於上個月往生,僅留下一棟房子及些許存款,葉先生有兩個哥哥,但卻長年居住國外,無法回台辦理繼承之相關事宜。關於遺產之繼承問題,兄弟問亦逹成協議,由葉先生繼承房子,其他兩個哥哥則繼承現金。但兩個哥哥卻長年居住國外,無法回台辦理,葉先生詢問,兩個哥哥可否同時授權葉先生來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鄭志明:可以的。之所以會有疑慮,是因為民法第106條規定不可以雙方代理之問題,概葉先生既為繼承人又為兩位繼承人哥哥之代理人,是否會有利益衝突之問題。但該條文亦說明若經本人之許諾則可為雙方代理。依此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做成解釋函,說明案例之情形。惟應注意的是,兩位哥哥製作海外授權書給在台灣的葉先生時,海外授權書需特別載明,授權人許諾被授權人就遺產申報遺產稅、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及有關之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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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82年6月26日北市地一字第19463號
【要旨】
數繼承人同時授權另一繼承人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得予受理
【內容】

本案經本府法規委員會箋復以:「查『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6條定有明文。按該條之立法目的在防止自己、本人、第三人間利益衝突。如非經本人之許諾,則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本件被繼承人陳○良之繼承人陳○雲君、陳○華君、陳○俊君、陳○華君等4人同時授權另一繼承人陳○明君為代理人,代理渠等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申辦繼承登記乙案。依卷附陳○雲君等4人之授權書授權事項載明『授權由被授權人就先父所留遺產辦理繼承登記遺產分割協議及有關一切事宜』,則本件似已經本人之許諾,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陳○明君代理陳○華君等4人與自己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似無違法。」本處同意上開法規會之意見,請查照辦理。

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報載: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稅 啟動

報載: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稅 啟動

鄭志明:財政部肩負著國家的財政收入,在稅收不足及打著「打房」的旗號,已開始擴大對不動產交易進行查稅動作,由於財產交易所得之核課期間為5(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故對於即將到期之案件,接獲調查的最為普遍。就如第一建經總經理謝萬雄表示的,稅務人員只要上網查一查,不足的就請當事人提供資料,我想只要被要求的,應很難逃避吧。呼籲還是誠實納稅,民眾也只能於賣房時將該稅捐考慮在內,好好計算一下賣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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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查稅 一般住宅也難逃

【聯合晚報╱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財政部近來擴大不動產交易查稅動作,不只大台北嚴查,桃園、中南部也有愈來愈多人遭到查稅,不只豪宅被查,這幾年民眾出售一般住宅,若屋齡較新或賣價較高,很多人也都被查。現況顯示,「實價查稅」已全面啟動。

由於稅捐稽徵法規定不動產交易申報所得,核課期間為5(不當逃漏稅則為7),因此45年前有賣房子,並以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人,由於追稅期間即將到期,近來被查的情況最普遍,也最常收到補稅通知。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央行、財政部近來頻頻對豪宅出手,祭出信用管制、新版豪宅稅等措施,讓很多民眾以為只有大台北、豪宅才會被查稅,實際上,現在不只台北,五都都在查,桃竹地區近年房價飛漲,查稅也很密集。

桃園開業地政士、萬能科技大學營建科技系兼任講師王春木說,一位桃園民眾兩三年前賣掉一間3300萬元房子,因總價較高,遭國稅局鎖定查稅。國稅局並未掌握該位民眾取得的成本,但認為他以房屋評定現值170萬元乘上所得標準14%,僅申報所得約24萬元,顯不相當,要求補報,最後所得補報至200萬元。以綜所稅最高級距40%來算,所得24萬元只要繳9.6萬元,但200萬元則需繳80萬元,暴增8倍。

不只高總價住宅被查,陳俊宏表示,有一客戶多年前賣掉土城一間房子,總價1000多萬元,日前也收到國稅局來函,要求必須依實價申報,不能採用房屋評定現值、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方式,由於該民眾取得成本已被掌握,最後也只好補稅。

台灣房屋、住商不動產表示,台中、高雄近來都有很多補稅案例,高雄市有一民眾之前以房屋評定現值370萬元之20%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約74萬元,但國稅局查得他97年間實際係以26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得,後來以總價2850萬元出售,實際獲利250萬,扣除相關費用後,認定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約115萬元,短報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約40萬餘元,最後遭補稅及送罰。

第一建經總經理謝萬雄表示,雖然法律規定實價登錄資料不能作為課稅依據,但實價揭露後,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國稅局人員只要上網就可得知哪些房子買賣,再查申報所得資料,然後再比對之前向建商取得的售屋資料,只要在電腦敲敲打打,就可查出民眾是不是應該實價報稅,一個都逃不掉。

房仲業表示,近來不少屋主收到國稅局行文調查以多少錢買進房子,就是國稅局在查前一手屋主的交易稅,並以此作為依據要求實價補稅。

閱報秘書/實價查稅

民眾售屋所得必須併入綜所稅申報,所得金額計算方式有兩種,一是以交易金額減掉當初買價及仲介費用等成本後,以房屋部份獲利金額申報; 另一則是如無法提出成本証明文件,以房屋評定現值加乘財政部核定的所得標準比率,計算所得金額後,併入綜所稅申報。

因於房屋評定現值申報,所得金額大多遠低於實際獲利金額申報,因此多數民眾都採用第二種方式申報;國稅局近來則是取得售屋人原始成本,再要求納稅人改以實際獲利金額申報,即為實價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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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地政問答:如何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

地政問答:如何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
問:

小華的父親常年在外工作,不幸於年初過逝,繼承人對於父親的遺產並不是那麼清楚,又聽父親生前同事說,父親在外好像有負債,為確保將來免受突如其來的困擾,故特來請問地政士。

鄭志明地政士:

修正後民法1148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修正之理由係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特做此修正。

而於民法第1156條另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的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據此,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須得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以下即將過程略述如下:

一、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另需檢附: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財產資料及債務資料等相關資料。

二、 法院來函: 


三、登報並檢送報紙覆知法院: 






以上僅供參考,實際仍應依當時之狀況請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