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Yahoo知識:請問重購退稅一定要在交屋前將戶籍遷入要賣掉的房子嗎?

發問者:   Y.S.Y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        2011-09-15 13:37:56 ( 還有 9 天發問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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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意見: 0
是仲介跟我這樣說,但房子非自用住宅,多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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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鄭志明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        2011-09-15 15:52:45

答:
一、先說結論:是的你必須將戶籍遷入要賣的房子,且是要在賣出前(即簽訂買賣契約前)即遷入要賣的房子而不是在交屋前。雖該房子不必先辦理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但卻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其他仍須符合土地稅法關於重購退稅的相關法規規定。以下即為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何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三、大法官釋字第478號:「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九條規定,係指「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並未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認定之標準。…其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申請退稅之要件部分,增加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其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四、土地稅法有關「重購退稅」之相關法條:
(一)土地稅法第35條: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二)土地稅法第36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三)土地稅法第37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本文同時發表在http://www.wretch.cc/blog/duly51

Yahoo知識:請問商四條件為何?

發問者:lorraine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2011-09-23 05:24:48 ( 還有 9 天發問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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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意見: 1

請問商四條件為何?謝謝!說明如下
目前有建商來談大約是300%,但我們幾年前買房子時,地目已經是商四,在敦化南路大安路跟得上忠孝市民大道中間,目前總共七百多坪七十幾戶,大多地主為13-14坪左右
這樣子四面都有巷子,只是不明白容積率怎麼只有300%,地目也沒有設條件,已經是商四土地了,我們巷子一樓都是商店,另一個巷子一樓是住家是不是另一條巷子不是商四的地?不太明白?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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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鄭志明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        2011-09-23 09:59:43
答:
一、所謂「商四」即所謂「第四種商業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四條第11項:「為供全市、區域及臺灣地區之主要商業、專門性服務業、大規模零售業、專門性零售業、娛樂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二、影響土地很重要的價格因素,當然跟土地使用分區有很大的關係,而土地使用分區之分類界定是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向市政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而不是「地目」,若經向市政府申領該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第四種商業區」那才為確定。
三、而「第四種商業區」之容積為多少,即應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其規定如下:
四、25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三○○%者,以三○○%計。


商業區種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
五五%
三六
第二種
六五%
六三
第三種
六五%
五六
第四種
七五%
○○

前項建築基地如臨接最寬道路之面寬達五公尺以上,其基地範圍內以十五倍面寬為周長所圍成之最大面積,得以最寬道路計算容積率,其餘部分或面臨最寬道路未達五公尺者,以次寬道路比照前述劃分方式計算容積率,並依此類推;但無法包含於本項劃分方式之範圍內或臨接道路面寬均未達五公尺者,其容積率以三○○%計。
建築基地因受限於第一項建蔽率規定,致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第一種商業區,建蔽率六%。
()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七%。
()第三種商業區,建蔽率七%。
()第四種商業區,建蔽率八%。
五、簡單說明以上規定,即分區若為「第四種商業區」其建蔽率即為75%。但容積率則要看該基地所面臨的前面巷道寬度,以其巷道寬度乘上50%即為該基地之容積率,最低為300%,最高不得超過800%,因此來回差距很大。
六、依以上說明及你的描述,大概判斷你的土地所面臨之巷道應大約6米巷道左右所以建商才會說容積約300%(6´50%=300%),這300%的容積是對你這塊基地而言。但若建商可以整合大規模開發,而將基地之建築線拉到前面所面臨的街道為16米以上則該土地即可以800%(16´50%=800%)的容積來進行開發。因此你要與建商洽談的是能以大規模開發為基礎來進行議價,而不是僅就你自己的土地規模來談來回差距還滿大的。

報載:兩岸繼承 三限制不可不知

鄭志明:確實在兩岸頻繁交流下,關於繼承的案件常會遇到台灣與大陸的相關繼承問題。此則新聞提供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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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實佳專欄/兩岸繼承 三限制不可不知
【經濟日報╱林敏弘】
2011.09.30 04:31 am
勤實佳營造董事長林敏弘。
圖/經濟日報提供兩岸交流頻繁,台商在大陸和台灣兩地置產、成家立業的情況愈來愈普遍,預期兩岸財產繼承的案件將愈來愈多。
我處理過一件兩岸爭產案件──2003年某日,舊識老王找我,說有個乾女兒乙小姐在美國定居,但是住在台灣的父親丙老先生過世了,於是越洋委託乾爹老王,就近找我幫忙申報遺產稅和繼承登記。
我不認識乙小姐,而且被繼承人丙老先生是否還有其他子女,也無從查起,所以2004年我辦理這件遺產稅申報時,特別要求老王出具國外認證的授權書,並以「乙小姐的被授權人」身分簽字切結,在繼承系統表裡註明「被繼承人只有乙,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乙願負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法律責任」,以防萬一。
果不其然有事。乙小姐在大陸還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弟弟小丁,他知道父親過世了,親自到台灣來向老王表明身分(但老王沒有特別理會);小丁後來又偷偷把屬於丙老先生的土地所有權狀拿走了,這點老王倒不知情。
雖然,那張土地所有權狀「遺失」,但是經過切結遺失的手續,丙的房產還是順利繼承登記給乙小姐,變賣後的錢也匯到美國給她。
事後,小丁透過律師告姊姊侵權,但因她在台灣已沒有財產,告贏也拿不到錢,又回過頭告老王刑事罪,當時是2005年。一審法官認為,小丁曾找過老王表明身分,卻還認定乙小姐是唯一合法繼承人,所以依「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兩罪,判他五個月刑責可易科罰金。2008年,小丁見一審判決有利,又透過律師告民事侵權賠償。但我幫忙說明:小丁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須在「知悉」老王侵害權利「兩年內」起訴才有效(民法第197條);小丁最晚在2005年告老王時就「知悉」此事,卻到2008年才提起民事訴訟,時效已過,老王依法可提出時效抗辯。
遇到兩岸繼承問題的人不妨留意,大陸人士來台繼承,有「時間」、「金額」以及「標的物」三種特別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67條)──第一,必須在繼承開始三年內以書面向管轄法院表示繼承,逾期視為拋棄繼承;其次,大陸人士每人繼承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第三,不能直接繼承不動產,要折算為現價(但第二、三項,大陸配偶有例外規定)。
然而,以上三種「限制」有值得討論的地方。舉例說,民法規定拋棄及限定繼承期限,是從「知悉繼承之日」起算(第1174、1176條),但兩岸條例規定則從「繼承日」起算,較為嚴格,易有糾紛;另外,對岸並沒有限制我們每人在大陸繼承財產的總額,似乎較符合時勢與人性。
(作者是勤實佳營造董事長,會計師、律師林佳穎審稿)
【2011/09/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勤實佳專欄/兩岸繼承 三限制不可不知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622319.shtml#ixzz1ZOLhN4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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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知識:透天厝的房子如何估算價格

發問者:阿達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2011-09-28 00:03:45 ( 還有 4 天發問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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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的是,想買透天厝,假設地坪30坪有建物有兩樓,而一樓二樓都有權狀,
加起來60(有權狀)的使用空間,這棟要賣2000,要算出一坪多少錢,
這樣是以地坪30來算.還是要以一樓二樓所有權狀60坪來算,一坪是多少錢?
再請問現在是工業用地還是家用哪一種比較值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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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鄭志明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2011-09-28 10:05:17
答:
這一題不是很好回答,因為答案不會是單一的,看法也會很多種,以下僅就個人之觀點提出給你作為參考:
一、一般來說透天厝的估算方法,是以地坪來計算較為合理的。理由如下:()土地面積是固定的,而政府會給每一土地一個容積率,此容積率即限定了你這塊土地最多能蓋多少坪建物,但你也可以不用蓋滿,將土地容積全部用盡。()就因透天厝有很多的土地並未將容積全部用完,如很大一塊地上千坪,卻只蓋個幾十坪建物,而保留下很多的綠地空間也可以,此時若以建坪之面積來算是會被低估的。故以土地之坪數來進行估算是較為合理的。
二、建物部份:以工程造價來計算,即以當初的工程造價成本來計算,再扣除使用過後之年數折舊額,即為現在之建物價格(建物之殘餘價格)
三、將土地價格+建物價格即為透天厝價格。
四、依你的案子來說,算法應以2000萬扣除建物之殘餘價格後之餘額,再以其餘額除以土地面積30坪,即為本案土地之單坪價格。
五、工業用地與住宅用地何較為值錢,如下回答:()就使用性質:工業用地當然是為工業使用,因此就會有工廠之類之公司進駐環境當然就噪雜;住宅用地當然是以住宅為主,環境相對當然就安靜許多了。所以就性質而言,你就應選則你要這一塊地的目的去做選擇,究竟你是要工業用,還是住家用。()就價格:很重要的因素即這塊地的容積率,同樣一塊地容積率越高則可蓋的建坪面積即越高,使用的建坪效益當然就大,價格較高。因此你要去查何者之容積率較高。()就同樣的容積率而言,所蓋出來的房子,住宅用地之住家的房子價格會較工業用地所蓋出來的房子價格為高。

原文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92800034&mode=w&from=answer&an_last=true&.crumb=MuIRdNIUF.6#last_ans

什麼是估價?

本文作者:鄭志明 
參考書目:不動產估價(11版 林英彥)
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重慶大學出版社)

依台灣教課書的說法
所謂「不動產估價」(real estate appraisalreal estate valuation)
「係依據影響不動產價值之各種資料,
判定對象不動產之經濟價值,並以貨幣表示之。」

那大陸地區又是如何定義,
依大陸地區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範》(GB/T52091-1999)明確指出,
房地產估價是指,「專業估價人員根據估價目的,
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
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
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的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依以上的定義,台灣僅簡單描述係由估價師依影響不動產價值之各種資料,
綜合來判定不動產的價值,並以貨幣表示之。
細節即未明確予以說明。
然大陸地區對不動產估價之定義即予以明確的說明,
從估價目的、估價原則、估價程序及估價方法,均須依規定進行,
並依各項影響價格之因素在估價時點進行綜合判定。

亦有人說估價是一種「科學」也是一種「藝術」。
「科學」指的是估價人員須依一定的估價方法,
經過嚴謹的推論過程所評估出來的價格;
「藝術」指的是依循科學的方法但又不能完全拘泥於科學的方法,
仍須經由估價人員的判斷而予以適度調整。

但我還是比較喜歡台灣在定義後面所說明的:
是在社會上之一連串價格秩序中,指出估價對象不動產之價格或租金的行為。
注意是在一連串的價格秩序中,估價師用「科學」的方法並以「藝術」的眼光,
考量「社會」的接受度,然後指出價格的位置,而這「價格」卻也符合了其「價值」。

Yahoo知識:請問土地辦理過貸款之後還能辦土地贈送嗎?

發問者:大雕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2011-09-26 00:14:27 ( 還有 9 天發問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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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意見: 1
請問土地辦理過貸款之後還能辦土地贈送嗎?
如問題、我有一塊地 是從爺爺那邊贈送給我的
現在我拿去農會辦了土地貸款之後、還能把那塊地過戶回去給我爺爺嗎?
2011-09-26 09:42:56 補充
感謝意見的內容
我想請問「貸款抵押權」是這筆借款的因為未按時間繳納而要被強制執行的權利嘛?
就是就算我把土地過戶給爺爺,當我沒錢繳不出還款時農會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就算該土地不在我的名下也是嗎?
那當農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土地在我爺爺的名下,該土地拍賣後仍然不足以還款、
他們有權繼續申請拍賣我爺爺的其他土地嗎?
2011-09-26 09:55:15 補充
感謝candy16899★祝好友們★笑口常開的熱心回答,
想請補充請問所以我要辦理土地過戶是要連債權一起轉讓並且要得到農會的同意嗎?
因為我現在的目的是想要避免我爺爺給我的那塊地被強制執行去拍賣,
並沒有要讓爺爺去背債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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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鄭志明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2011-09-26 11:08:24
答:
我用時間的階段來回答你的問題:
一、從爺爺過戶到你的階段:此階段你已完成了,並從爺爺名下的土地過戶到你的名下登記完成。
二、到農會辦理貸款:因土地己過戶到你的名下,此時你拿土地當作擔保向農會借款,此時發生以下效果。()債務是你借的,所以債務人是你,如果未如期繳納貸款,農會僅會對債務人請求還款,但若有保證人,農會亦會向保證人請求還款,而你爺爺又沒欠農會錢,農會當然不會找他要錢。()農會會先向你催討借款,如你多期一直未繳納貸款,則農會才會用你抵押擔保借款的土地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後取得價金來還清借款。
三、借款後欲將土地重新過回給爺爺:抵押之土地僅是擔保借款而已,故你仍可將土地重新再過戶給你爺爺,但會發生以下的效果。()債務仍是你的,因當初借款人是你,不會因擔保物移轉而當然發生債務之移轉。故農會仍只會向你催討債務。()若你仍不還清借款,此時農會只好將你當初借款時用來擔保的土地來進行強制執行拍賣。因抵押權是追及物的(即跟著物跑)並不會因土地過戶給其他人而抵押權就不見了。
四、仍未還清借款進行拍賣:如你一直未還清借款,並也將土地過戶給你爺爺了,而農會進行拍賣後,會發生什麼效果。()拍賣後價金足以清償債務,則你與農會間的債務即清償,債務即獲解決。()若拍賣後價金不足清償債務,則農會即就會就未清償的部分繼續向你追討,更甚著,會就你名下的其他財產或薪資進行追討,直到債務獲得清償。致於你說爺爺名下的其他財產則不會,因你爺爺根本就沒欠農會錢,何來追討。
五、補充問題的回答:有抵押權存在的土地仍可過戶移轉,並不須經農會的同意,因不會影響農會抵押權的執行。但債務並不當然隨同移轉,債務人仍是你,除非你爺爺重新向農會借款,由你爺爺當借款人,然後將農會重新借來的款項還清你的舊借款,此時債務才會發生移轉。
原文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92611832&mode=w&from=answer&an_last=true&.crumb=5j7nmAVd7A7#last_ans

我隨者景氣的循環漫步遊走

作者:鄭志明
景氣是永遠會循環的
越國名相後為商聖的 范蠡 就說過
根據時節、氣候、民情、風俗等,
人棄我取、人取我與,順其自然、待機而動。
范蠡所以成就其在政治及經濟上的成就
無不就是以「自然」兩個字
而「自然」不就是根據者時節、氣候、民情、風俗等
當人棄時我取、人取時我與
就是這麼「自然」

而德國投資大師 科斯托蘭尼 就以雞蛋來說明
在證券市場,漲跌是對分不開的搭檔,
如果分辨不出下跌的終點,就看不出上漲的起點,
同樣的,如果大家辨別不出上漲的終點,
也就預測不到下跌的起點。
因此他將證券市場分為三個階段
修正階段→調整或相隨階段→過熱;階段→然後再進入修正階段

牛頓也愛投資 但結果是 賠光所有的資金 他說
天體的運行軌道,我可以精確計算到幾公分和幾秒的差距,
但我卻無法估算出一群瘋狂的人會把指數帶向何處。

我思索著循環的道理  但總跟不上循環
於是放慢步伐 依著自己的腳步 隨意的慢步遊走
想停時就停 想前進時就前進 發現自己不足 就補不足
思索 前進 前進 思索…
不自覺我發現 我逆循環了
2011.09.26

報載:捐出繼承股票 繳稅學問大

鄭志明:本案之關鍵日期即在「死亡日當天」,「死亡日當天」即已發生繼承之效力了,只是繼承人尚未完成移轉過戶及登記手續而已。因此在「死亡日當天」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任何財產均屬被繼承人之遺產,但「死亡日當天」以後所產生的孳息或股票股利,則應全歸繼承人所有,而不是列為遺產了。因此關鍵即為「死亡日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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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出繼承股票 繳稅學問大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9.23 09:41 am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繼承遺產時須注意,股票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而非遺產一部分,就算將股票捐贈出去,繼承人仍須將捐贈前配發的股利所得,納入綜所稅申報。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繼承遺產項目中若有股票,在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以前,股票如果配發股利,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稅局將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而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北市國稅局長陳金鑑表示,北市曾有一案例,被繼承人死亡前立下遺囑,要求股票在繳納完遺產稅後,要全部捐贈給社福團體。但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稅繳清前,該公司股票剛好發配股票股利。這筆股利究竟是繼承人所得或屬於社福團體所得,引發爭議。

繼承人認為,死亡日後公司所配發的股利,應是社福團體所得。因股票依遺囑已全部捐給社福團體,繼承人並沒有繼承股票,也沒有領到股利,公司不應該將股利憑單開給繼承人。

陳金鑑指出,根據財政部解釋令,被繼承人死亡後、直到辦妥股票捐贈過戶到社福團體名下之前,這段期間所發生的股利,都是繼承人的所得,公司應開立股利憑單給繼承人。

陳金鑑說,被繼承人生前雖然可在遺囑中主張要捐出股票,但卻沒有權利在主張捐出股票的「股利」。因為死亡日後所配發的股利,是繼承事實發生後所產生的資產,與遺產孳息概念相同,並不能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而須直接當做被繼承人的所得。

不過,民眾若捐贈所繼承的股票,通常要等到股票變現後,也就是受贈者賣掉股票後,才能依照股票變現總金額,在綜所稅申報時列捐贈扣除額。如果受贈者持有很久不賣,被繼承人就無法達到節稅目。

陳金鑑指出,許多民眾規劃捐贈股票,常會在捐贈前先與受贈單位約定賣掉股票的時間,才能多報一點扣除額、少繳一點綜所稅。



全文網址: 捐出繼承股票 繳稅學問大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607441.shtml#ixzz1YlMf7v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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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店要頂讓!

作者:鄭志明
阿忠的朋友有一間咖啡店要頂讓,詢問阿忠是否有興趣要承接,這燃起了阿忠想要創業開起小店的念頭,回家後即開始仔細思索著是不是要進行投資。
他朋友所開出的條件如下:由於當初所投入的裝潢設備為160萬元,與屋主所訂立的租賃合約為期7年,因已經營3年了,故就折半以80萬元價格頂讓。
阿忠詢問了其經營狀況所得到的資料如下:該店每月的營業額每月約為25萬元,店租每月為3萬元,而一些人事成本、水電瓦斯等固定開銷約為18萬元。
根據以上的資訊,阿忠到底投資這家咖啡店划算嗎,阿忠一直思索著,那就讓我們一起來計算看看。
<不繼續經營>
首先即考慮若不繼續經營,而將這些裝潢設備出賣時,我們能有多少的回收成本,依其表示當時裝潢時花了160萬而與房東所訂立的合約為7年,故可計算其每年折舊額為22.86萬元(160¸7=22.86),因已使用3年了故其已折舊的數額為68.58萬元(22.86´3=68.58),將投入之成本160萬元扣除已折舊的68.58萬元正為91.42萬元(160-68.58=91.42)。依數值計算為91.42萬元,這是折舊後的狀況,但若不繼續經營而將東西拿到市場變賣,實際上有些東西可能根本就不能再賣錢而要作廢掉的,故應再進行打折。對方開價80萬元,似乎比91.42萬元之殘值還低,但若以不繼續經營為目的則應適當考量變賣後的價格進行打折議價。
<繼續經營>
現以繼續經營為目的來進行評估,依以上的資訊該店每月之營收為25萬元,扣除店租3萬元及固定成本開銷18萬元,其每個月之淨利為4萬元(25-3-18=4),年淨利為48(4´12=48)萬元。我們先以現在的1年期定存年利率1.36%(央行公布五大家銀行平均值)來計算。

48/(1+1.36%)+48/(1+1.36%)2+48/(1+1.36%)3+48/(1+1.36%)4=185.65萬元

以上公式係為複利折現到現在的公式計算式。總之若是繼續經營經過了4年然後將4年的淨利折現到現在的總獲利即為185.65萬元。但要扣除期初承接時所頂讓的價格80萬元,則此時的獲利即為105.65萬元(185.65-80=105.65)
結論:由以上簡單的推估,我們大概可以這樣來來進行思考。本案仍為一家賺錢的店,故若繼續經營會比進行清算,拿到市場去變賣好。但繼續經營也並非一下子即可取得全部報酬必須要經營4年後才能取得全部的利潤,因此還要進行風險的考量,才不致於在風險來時,將利潤壓低而造成虧損,此一風險考量即所謂「安全邊際」。當「安全邊際」越大,那我們的勝算就越大了。

報載:房產愈「標」愈高 中壽不玩了

鄭志明:本文主要重點「中壽購買不動產,以租金收益為最主要的考量,必須達2.5%3%才會投標。但最近這幾起不動產標售案,租金收益未達此水準,中壽不會為了買而買。」。先前有人做過統計,台灣目前的租金收益率約1.7%,是世界倒數的,代表房價過高而租金一直無法有效的反應在房價,造成收益率偏低現象。當然國民所得一直拉不上來,國民消費也就無法有效的成長,進而反應在房租的所得消費上。也因房價過高依中壽購買不動產的考量標準,必須達2.5%~3%,挑不到房產進行投標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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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愈「標」愈高 中壽不玩了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1.09.21 03:48 am
各大壽險公司競逐大台北地區不動產市場,使得標售價格愈墊愈高,壓縮收益率,已有壽險公司決定不玩了。中國人壽總經理郭瑜玲昨(20)日表示,這一波不動產標售案,中壽都不參與。

郭瑜玲表示,中壽購買不動產,以租金收益為最主要的考量,必須達2.5%3%才會投標。但最近這幾起不動產標售案,租金收益未達此水準,中壽不會為了買而買。
中壽先前董事會通過授權購買不動產的額度,目前還有50億元。
上周國泰人壽、富邦人壽兩大龍頭陸續出手買進台北市的不動產,國壽斥資近120億元買進國泰建設兩棟大樓,以及國泰敦南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旗下不動產;富邦則斥資15.9億元,買下敦南東帝士摩天大樓的一、二樓。
本周五新光敦南REAT將標售,底價高達56.9億元;下周三(28日)中華票券敦南大樓將標售,底價約26.8億元;而新光擁有的凌雲通商大樓部分樓層,月底也要標售。
原本外界預期資金雄厚的壽險公司,將是這幾起標案的最主要競標者,不過,中壽率先擺明不會去投標。
郭瑜玲表示,從幾起REAT的標售案來看,都是由創始機構買回去,中壽自認為,出價上應拚不過這些創始機構。中壽過去較少投資不動產市場,目前不動產總投資額度僅170~180億元,占可運用資金約3%,比重不高。
郭瑜玲說,該公司資產配置一向以固定收益商品為主,有一定的邏輯,已經向金管會申請提高國外投資比重至45%。
中壽擺明不玩,其他壽險公司不一定跟進。
國泰人壽表示,最近的不動產投資收益的確比先前少,如果收益率在2.5%以下,就沒有什麼吸引力。不過,國泰人壽評估是否投資該不動產,除了租金收益外,如果有特殊物件,地點非常好,還是會去標。
新光人壽則說,該公司買進不動產,都設定租金報酬率要達2.5%以上,或會有很大增值潛力,例如未來會興建捷運系統、或對地方繁榮有利者,如都市更新,因此,除租金收益率外,還要去看未來的開發利益。

【2011/09/21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原文網址: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6602882.shtml

Yahoo知識:媳婦可以買公公的房子嗎?需注意什麼?

發問者:boy1971 ( 初學者 5 )
發問時間:2011-09-20 01:03:31 ( 還有 4 天發問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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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意見: 1
公公想要賣房子,媳婦覺得可惜想要直接買下(是要真交易,不是過戶贈與),這樣親等上有什麼限制或是稅務的影響嗎?
房子沒有貸款,媳婦也是要用現金直接從帳戶中轉匯,這樣手續自辦方便嗎?還是請代書處理較好?(房子在新北市,媳婦在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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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媳婦可以購買公公的房子。
二、公公與媳婦為二等親:依民法968970條規定,血親親等的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故公公與媳婦之親等為二等親。
三、要主動申報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己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本案公公與媳婦間為二親等買賣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若提出支付價金證明,且經國稅局核准,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即可憑以過戶,不必繳交贈與稅。支付之證明文件要影印且明確,以方便國稅局進行核認。
四、買賣總價之訂定,土地須高於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物須高於房屋之評定現值。否則會被課予顯以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而課稅。
五、公公房子原已沒貸款,故也沒貸償銀行貸款問題。媳婦也是直接從帳戶現金支付,原則也沒問題。現僅須注意資料之準備,要將支付過程之證明文件影印以備國稅局查核。
六、費用項目:過程中會發生的費用項目如下:1.增值稅。2.契稅。3.贈與稅(若經核認為買賣則免稅)4.地政規費。5.代書費。

原文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92000393&mode=w&from=answer&an_last=true&.crumb=UTsjDkh0YbJ#last_ans

房地投資的內在價值評估

作者:鄭志明
巴菲特在1992年的年報上說「單以低股價淨值比、低本益比、高股息收益率的方法買進股票,也不叫做「價值投資」,股票更不能一刀切成價值型與成長型兩種。」由以上觀之並不是以低價買進個股即為「價值投資」,那「價值投資」到底該如何來定義呢?

這一關鍵性的問題,我試著來提出解釋,所謂「價值投值」即是要找出該投資標的「內在價值」而「內在價值」應該要由該標的賺錢能力來定義。

投資股票時衡量其膁錢能力的基準即為ROE ROE在會計上即為股東權益報酬率,將稅後純益除以平均股東權益即為股東權益報酬率。用白話一點說即為一家公司的賺錢能力,我們可以這樣比喻,年初時我給你100元,而到年底時你替我賺了多少錢,這用多少錢賺多少錢的衡量指標即為ROE

而房地產投資又該以何指標來衡量,我們可以分為兩類來進行敘述:
第一類:收益無年限的:
其衡量基準可稱之為「直接資本化法」,指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應用價格日期當時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29)。其計算公式如下:
收益價格=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 ¸ 收益資本化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30)
用簡單一點的符號即: p = a ¸ r
由以上的公式,當pa為已知,則可求出r
r為收益資本化率,我們可以稱為投資者所要求的報酬率。當r符合了我們所要求的報酬,則本投資案可行,符合了我們所設定的報酬。若r不符合我們所要求的報酬率則應降低p的價格,或提高a的收益,直到r符合了我們所要求的報酬率,才進行投資。

第二類:收益有年限的:
其衡量基準可稱之為「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指勘估標的未來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期間之各期淨收益及期末價值,以適當折現率折現後加總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31)其計算公式如下:
P = -a0 + a1/(1+r) + a2/(1+r)2 + a3/(1+r)4 +…+ an/(1+r)n + A/(1+r)n
P:為收益價格。
     a0 a1 a2 a3…an:為各期的淨收入(a0為期初所投入的成本為負值)
     A:為期末的不動產處分價格。
     r:為內部報酬率,也可稱為投資者所要求的報酬率。
將不動產的買進價格P、各期的淨收入(a0 a1 a2 a3…an)及期末處分價格A帶入公式中即可求出r(要利用excelIRR公式計算),此時的r即為內部報酬率。將r與投資者所要求的報酬率相比較,即可做出決策:
當投資者所要求的報酬 > r    則繼續議價或等待P的價格往下
當投資者所要求的報酬 < r    則可以買進

結論:
在此有幾個問題可進行探討的:
1.要讓不動產的價值提高,最重要的還是各期的a,也唯有讓各期的a提高則不動產的價格P或內部的報酬r才可得到支撐,進而讓整個不動產的價值提高。
2.在各期的a固定之下,我們所能進行的選項也就只有下列兩項:
 (1)P不變,則只好降低自己所要求的報酬率,否則則放棄本次之投資。
 (2) r 不變,若P下降到符合投資者所要求的價格即進行投資,否則則應進行議價或等到價格符合投資者的要求時再進行買進。
所以「價值投資」即為評估該投資案的「內在價值」,而「內在價值」即以「r」來定義,「r」再與「投資者所要求的報酬率」來相互比較,當「r」大於「投資者所要求的報酬率」即可進行投資否則應進行議價降低P或使用者想辦法提高a,若都沒有辦法則應放棄該投資案,應不符合投資者所要求的報酬,也就是不符合投資者的價值投資。

本次的發文較為生硬,但卻為評估資產的重要指標,接下來有很多機會及案例即為運用本篇所介紹之指標來進行評估,有機會再提及。2011.09.19

韓信用兵 多多益善

作者:鄭志明
史記寫到如下的對話
劉邦:如我,能將幾何。
韓信:陛下不過能將十萬。
劉邦:於公如何。
韓信:如臣,多多而益善耳。
由此對話我們再來分析兩人在現代投資學的概念
若就經營者的角度劉邦是一傑出的CEO
因其所將者乃將之人才
而韓信所為者乃攻城略地,其所將者乃兵也
故若以投資的角度,兵為資金
而韓信所運用資金的角度,恐怕就無人能及
就好像我們投資在一家公司
而其每年所賺到的錢若不能有效的運用
那不如將其分配給股東,股東自會將錢運用在更有效率的地方
例如有一家公司第一年公司的資本為100元,到年底時賺了30
此時公司擴廠再增資100元,但年底卻只賺50
若計算其獲利增長了67%(50/30 -1)
獲利增長了,然其價值卻降低了
因原來的100元可以賺30
另增加的100元卻只可賺20
資金運用的效率變差了
這就好像僱用了一位經理人進行投資而其報酬就只能保一保二總隊
我想這没什麼好拿出來說的,因為把錢放在銀行裡什麼都不做也能達到這樣的報酬
所以劉邦只能帶十萬而韓信則是越多越好,使用資金的能力也是如此
像巴菲特打造波克夏‧哈薩威公司,就是多少錢都能獲得高報酬率
也因此,波克夏‧哈薩威公司是從不分紅,因為他認為運用資金是有效率的
運用資金就如同帶兵打仗,如何讓資金有效率的執行
是我們要學習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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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知識:請問重購退稅一定要在交屋前將戶籍遷入要賣掉的房子嗎?

發問者:   Y.S.Y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        2011-09-15 13:37:56 ( 還有 9 天發問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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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意見: 0
是仲介跟我這樣說,但房子非自用住宅,多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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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鄭志明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        2011-09-15 15:52:45

答:
一、先說結論:是的你必須將戶籍遷入要賣的房子,且是要在賣出前(即簽訂買賣契約前)即遷入要賣的房子而不是在交屋前。雖該房子不必先辦理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但卻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其他仍須符合土地稅法關於重購退稅的相關法規規定。以下即為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何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三、大法官釋字第478號:「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九條規定,係指「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並未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認定之標準。…其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申請退稅之要件部分,增加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其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四、土地稅法有關「重購退稅」之相關法條:
(一)土地稅法第35條: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二)土地稅法第36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三)土地稅法第37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本文同時發表在http://www.wretch.cc/blog/duly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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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知識:請問買房....需共同持有的問題

發問者:匿名
發問時間:2011-09-13 09:02:25 ( 還有 9 天發問到期 )
解答贈點:20 ( 共有 0 人贊助 )
回答:3 意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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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前陣子買了房子(二手屋)
頭期款是爸媽一起出的(總價1/6)
但家裡沒有人有資格辦理貸款
所以由我的名字辦理
登記我的名字
貸款掛在我的名下
辦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

但全部程序都跑完了
也交屋了
結果爸媽突然說要兄弟共同持有
說要叫代書幫我們寫個私下協議
協議房子為兄弟共同持有
貸款由他們來繳(30年)

我個人覺得相當不妥當
因為貸款是掛在我的名下
用我的信用
房子卻要協議成不是我個人的
這段時間之內我不能做任何房地產投資....

不知道這樣私下協議處理後
會不會有什麼其他衍生問題??
想請各位先進協助
2011-09-13 12:28:20 補充
我並沒有同意
我有說貸款我要自己繳
頭期款我會慢慢還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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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現況:
1.房子已登記在你名下,當然房子之所有權是屬於你的
2.貸款是你向銀行借貸的將來沒還錢,當然銀行也是要找你要的
3.頭期款是由爸媽出的,當然他們有權要求
問題:
1.錢是你爸媽出的,所以你爸媽有權要求。爸媽說要立協議書兄弟共有,此時會發生的法律關係為,<物權行為>依登記有絶對效力,因此房子登記你的就是你的。<債權行為>當你們訂有共同持有協議時,僅發生債權效力,其他人將來可以憑此協議來要求你過戶給他們,在未為過戶前僅發生債權請求權的效力。
2.貸款問題,(1)若兄弟間共同繳納貸款正常,此時對其他人是較不利的,因房子仍登記在你名下,而貸款卻是大家共同一起繳納,那到時貸款還清,其他人要求你要過戶給他們時,你不提供證件過戶,那他們怎麼辦,只能憑協議書向法院請求你過戶。(2)若貸款繳一半而其他人不願繼續出錢時。因房子是登記在你名下,貸款也是你向銀行借的,理應由你來還清借款,但你們訂有協議將來要過戶給其他人,也協議要共同還款,若他們不出錢繳房貸,則你應採之行動為修改協議內容,因其他人未屨行協議共同還清貸款。若對方不願修改協議內容你也應將各期所繳納的貸款資料保存起來,以便將來他們向你請求過戶時提出抗辯。
3.對你造成的影響為將來再買房子時的貸款額度問題,可能會因你先前已有貸款了而影響到銀行評估借錢額度的問題。

報載:集資購地再轉手 繳稅學問大

鄭志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是免納所得稅。所謂「個人出售」依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是指土地登記名義人個人出售的土地,若為合資購地,其他非為登記名義人之售地所得是不得免稅。但若出售的是「房子」則依法應納財產交易所得稅,但房子所座落之土地則仍依法免稅。此則新聞對合資購地的合夥人是相當重要的,因合資時所共同出資額是相等的,但稅賦是不一樣的,故在立合夥書契時就應考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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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購地再轉手 繳稅學問大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9.14 04:22 am

眾人集資購地,但以其中一人的名義登記所有權,日後出售時,財政部表示,非名義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獲利,非屬土地交易所得,超過出資額部分,要按其他所得全額繳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財政部強調,免稅範圍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所有的土地而言,若非土地登記簿謄本上記載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無法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舉國稅局實際查獲案件為例,甲與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地,協議以乙的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人,三方約定出售時,按各自出資比例取得處分款項。三人共同出資的土地在95年度出售,甲獲配土地出售款超過出資額部分約300萬元,但未在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列報其他所得,經查獲依法補稅處罰。

甲不服提出行政救濟,表示當時僅為便宜行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主張享有土地交易經濟利益,不因登記名義人或實際所有權人有別,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僅取得將來土地移轉的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人,之後土地出售,甲依出資比例所獲配款項,係基於原始出資人的地位,向登記名義人乙主張土地權利移轉的請求權所間接取得,並非基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直接取得利益,因此無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提醒民眾,請求權實現超出原出資額部分,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011/09/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集資購地再轉手 繳稅學問大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588535.shtml#ixzz1XsnOUd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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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拍馬向前說什麼

作者:鄭志明  參考:三國志
話說曹操於官渡一戰 
打敗了兒時一起打獵遊玩的紈絝子弟袁紹
基本上已統一了北方
這次要出兵攻打的是位於西方的關西軍馬超、韓遂等聯軍
一開始曹操對於關西軍善使長矛且驍勇善戰還並不以為意
於是就在曹操北渡黃河時
馬超等人殺來  此時曹操坐在船上箭如雨下
將曹操等人打的落花流水
於是操曹即開始用計想要分化馬超及韓遂的聯軍  進而熑殲滅他們
一次對戰  曹操與韓遂拍馬上前會在一處
談起京城老友的舊事  又說又笑  談了一兩個小時
談完二人拱說作別  韓遂回到馬超身邊
馬超忙問  曹操說了些什麼  韓遂答沒說什麼
於是馬超向前  曹操後面即站了個橫眉豎眼的許褚  怒目而視者馬超
馬超對韓遂即起了疑心
曹操再使計  給韓遂去了一封信
故將信中的文字塗塗改改  曹操也估計此封信馬超必看
果然如此  馬超看到信後對韓遂是更加不信了
聯軍如此的不互相信任  這戰不用打了也知道最後的結局了
最後兩軍在交戰時  那些關西軍的士兵們從沒見過時已大名鼎鼎的曹操
紛紛的想要擠上前看看曹操長什麼樣子  都已要打仗了還搞成這副德性
於是曹操拍馬向前  說:
諸位是想看看曹操吧  我就是曹操
我和諸位沒有什麼不同  兩個眼睛  一個鼻子  二隻手臂  一雙腿
要說有什麼不同  那就是我比諸位多一點智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