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重購退稅-該買先生的名字還是太太的好呢?

重購退稅-該買先生的名字還是太太的好呢?
問:
張先生有兩個小孩都上國中了,漸漸覺房子空間不夠居住,便在原有住家附近看中另一棟房子,並以太太名字購買。而原先所居住的名字係以先生名義登記,準備要將其賣掉,以減輕貸款壓力。在一次朋友的聊天中,聽到可以利用「重購退稅」的方式,將賣掉房子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退回,於是經朋友推薦來本事務所詢問相關法令細節。

鄭志明地政士:
先講結論,張先生將來若將原有房子賣掉,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在適用法令上恐有疑慮,說明如下: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了「重購退稅」之相關適用條件,若符合該適用條件,當然可以依法申請「重購退稅」。
該法條適用條件不管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適用,但應以同一所有權人為限,即登記名義人需為同一人。以張先生之案例,新購之土地係以配偶名義登記,但原有之房子係登記於先生名下,買賣之登記名義人並不是同一人,適用法令恐有疑慮。
張先生另提議若將原有之房子以配偶贈與方式,先將先生名下之原有房子贈與配偶後,再以配偶之名義賣出,此時是否適用「重購退稅」之條件。
依財政部於88/09/07台財稅第881941465號函解釋:「…有關先購後售,既準用第1項之規定,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該函意即,張太太於新購房子時即應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若於新購後再購買或自其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出售,核其情形係2次取得土地後再出售第2次取得之土地,與上開條文規定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應以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立法意旨不合,應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結論:買誰的名字,很重要,若為感情故,夫妻倆說好即可。但若有考量到稅額之多少,請多詢問專業人士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