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日 星期三

智慧之鮭

【智慧之鮭】
傳說有一隻鮭魚,牠吃了九口井旁的榛樹子,而得到大智慧。
據說第一個吃到這條智慧之鮭的人,就可以得到大智慧。
詩人伊瑟斯(Finn Eces)花了七年的時間研究、追蹤,
終於捕到了這條智慧之鮭。
他叫他的學生代為宰殺烹煮,然後自己獨享。
最後他的確是一個人吃完了這條智慧之鮭,
但是,他得到大智慧了嗎?
原來,他的學生在烹煮那條鮭魚時,
被噴出的鮭魚油脂燙到了手指頭,
出於本能反應,他吸了手指頭一下。
沒想到竟然就這樣,成了全天下第一個吃到智慧之鮭的人。
伊瑟斯只不過是請人代為烹調,卻因此把大智慧拱手讓人。
這故事告訴我們

摘自「我的職業是股東」p25

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

繼承後地價稅變高了,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繼承後地價稅變高了,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廖先生問:
廖先生的父親於前年過逝,留下一些遺產及房屋一棟,廖先生想現在政府的便民措施作的很不錯,於是就想自己親自辦理繼承的事宜。跑了戶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銀行、股務代理機構、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等,經過多翻折騰,終於將繼承辦理完成,不料於去年接到地價稅單後,發現竟比前年多出4倍,特來詢問。
鄭志明地政士答:
符合地價稅自用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經過移轉後,均應重新辦理地價稅自用之申請,否則即會以一般稅率來課徵地價稅,其移轉包括買賣、繼承、信託及贈與等移轉。
民眾通常以為,我的使用情形均未變更,為什麼還要重新提出申請,不過稅法還是規定,經移轉後仍要重新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自用的優惠稅率,否則等接到稅單時才發現,地價稅怎會差這麼多。
房地產之移轉牽涉到很多的稅務問題,地價稅、房屋稅、遺產稅是否有優惠扣除項目,甚至包括死前的稅務規劃、及繼承後將來要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的規劃等,因此還是建議於過戶移轉時能請教專業的地政士,提供你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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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新聞:
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應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常有民眾於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收到稅單時,才發現自己因繼承、信託或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屋,地價稅比去年多出四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只要一經變更,原適用的優惠稅率就會恢復為一般用地稅率,這也就是產生差異的原因。
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有累進的問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但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仍應重新提出自用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12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5/07/2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2016年8月1日 星期一

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逃漏稅 應提供具體事證

【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逃漏稅 應提供具體事證】
柯小姐問:
柯小姐有一房屋,出租給房客,當初雙方講好,房客不可遷入戶籍,且申報綜合所得時,不申報租金支出,因此房東也不必要申報租金收入了。幾年後因故,雙方有所爭執,於是解除租賃契約。不料近日卻收到國稅局開立的補稅通知,來事務所詢問,該如何處理。
鄭志明地政士:
房東將房子出租,即有租金收入,依所得稅法即應於每年五月份申報去年之租金收入,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得扣除必要的損耗及費用,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若無法提供單據或憑證者,也可依標準扣除額,以總租金收入總額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以租金收入總額之57%計算租賃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柯小姐已收到國稅局之補稅通知,建議應儘速與國稅局承辦人員聯絡,檢視其課稅之年份及每月租金額是否有誤,確認無誤後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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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東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房東應依法申報。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逃漏稅捐,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需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敘明房東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賃金額,並提供租賃合約、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或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也提醒房東,出租房屋全年收取之租金可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出租所支付利息等)後,以其餘額申報為租賃所得;若損耗及費用無法提示有關憑證者,得按租金收入總額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以租金收入總額之57%計算租賃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往年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06-2298136
更新日期: 10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