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數繼承人同時授權另一繼承人可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嗎?

數繼承人同時授權另一繼承人可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嗎?
葉先生問:葉先生之父親不幸於上個月往生,僅留下一棟房子及些許存款,葉先生有兩個哥哥,但卻長年居住國外,無法回台辦理繼承之相關事宜。關於遺產之繼承問題,兄弟問亦逹成協議,由葉先生繼承房子,其他兩個哥哥則繼承現金。但兩個哥哥卻長年居住國外,無法回台辦理,葉先生詢問,兩個哥哥可否同時授權葉先生來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鄭志明:可以的。之所以會有疑慮,是因為民法第106條規定不可以雙方代理之問題,概葉先生既為繼承人又為兩位繼承人哥哥之代理人,是否會有利益衝突之問題。但該條文亦說明若經本人之許諾則可為雙方代理。依此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做成解釋函,說明案例之情形。惟應注意的是,兩位哥哥製作海外授權書給在台灣的葉先生時,海外授權書需特別載明,授權人許諾被授權人就遺產申報遺產稅、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及有關之一切事宜。
--------------------------------------------------------------------------------
【公布日期文號】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82年6月26日北市地一字第19463號
【要旨】
數繼承人同時授權另一繼承人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得予受理
【內容】

本案經本府法規委員會箋復以:「查『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6條定有明文。按該條之立法目的在防止自己、本人、第三人間利益衝突。如非經本人之許諾,則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本件被繼承人陳○良之繼承人陳○雲君、陳○華君、陳○俊君、陳○華君等4人同時授權另一繼承人陳○明君為代理人,代理渠等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申辦繼承登記乙案。依卷附陳○雲君等4人之授權書授權事項載明『授權由被授權人就先父所留遺產辦理繼承登記遺產分割協議及有關一切事宜』,則本件似已經本人之許諾,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陳○明君代理陳○華君等4人與自己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似無違法。」本處同意上開法規會之意見,請查照辦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