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報載:同年贈與220萬內 未超過標準免稅

報載:同年贈與220萬內 未超過標準免稅
鄭志明地政士:
(1)贈與金額未達贈與免稅額220萬是可以不用申報贈與稅。
(2)同一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則要合併申報。
(3)所謂同一年度即指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同一年度。
(4)贈與後三十日內要申報。
(5)是向贈與人之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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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同年贈與220萬內 未超過標準免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4.06.12 04:17 am
枋寮鄉黃先生問:贈與未成年子女現金新台幣200萬,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現行免稅額度為新台幣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黃先生本年度第一次贈與未成年子女現金未達免稅額,可以不必申報贈與稅;但同一年度如有二次以上贈與行為,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即黃先生如果本年度另有第第二次贈與且合併第一次贈與超過新台幣220萬元時,就要將兩次贈與總額合併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2014/06/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35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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