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 星期一

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逃漏稅 應提供具體事證

【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逃漏稅 應提供具體事證】
柯小姐問:
柯小姐有一房屋,出租給房客,當初雙方講好,房客不可遷入戶籍,且申報綜合所得時,不申報租金支出,因此房東也不必要申報租金收入了。幾年後因故,雙方有所爭執,於是解除租賃契約。不料近日卻收到國稅局開立的補稅通知,來事務所詢問,該如何處理。
鄭志明地政士:
房東將房子出租,即有租金收入,依所得稅法即應於每年五月份申報去年之租金收入,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得扣除必要的損耗及費用,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若無法提供單據或憑證者,也可依標準扣除額,以總租金收入總額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以租金收入總額之57%計算租賃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柯小姐已收到國稅局之補稅通知,建議應儘速與國稅局承辦人員聯絡,檢視其課稅之年份及每月租金額是否有誤,確認無誤後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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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東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房東應依法申報。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逃漏稅捐,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需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敘明房東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賃金額,並提供租賃合約、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或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也提醒房東,出租房屋全年收取之租金可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出租所支付利息等)後,以其餘額申報為租賃所得;若損耗及費用無法提示有關憑證者,得按租金收入總額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以租金收入總額之57%計算租賃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往年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06-2298136
更新日期: 10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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