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銀行提告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銀行提告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陳先生問:
陳先生的父親於上個月過逝,遺留下一棟房子及銀行存款900多萬,其繼承人有配偶及三男二女,其中次男有積欠銀行卡債,銀行持有其支付命令,繼承人間原想以協議分割方式繼承,至於次男部分則以分配少許現金即可,不知如此繼承方式是否可行,銀行是否會提告要求撤銷協議分割繼承。
鄭志明地政士答:
近來確有客戶來店詢問,繼承人間以遺產分割方式繼承遺產,其中繼承人因銀行積欠款項,故於遺產分割分配遺產時,僅以少量現金分配給該繼承人,藉以逃避銀行追索其欠款,部分銀行此時會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其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故會建議該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抛棄繼承之申請,以免造成銀行追索及不必要的法院提告答辯出庭等困擾。

若已完成遺產分割登記,且遭銀行提告要求撤銷仍可依法答辯,概銀行撤銷權行使的目的,係在於保全債務人原有之債權清償力,並非在於增加其清償力,故債務人拒絕財產利益取得之行為,自不得為撤銷權之標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