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Yahoo知識: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資格的問題:關於戶籍

Yahoo知識: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資格的問題:關於戶籍
發問者:潯月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2012-06-19 15:38:22 ( 還有 5 天發問到期 )
我想了解我的情況是否符合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資格。
1. 目前住的地方,戶籍並沒有遷入,住了六、七年(確實是自住,只是戶籍不在此)。
2. 如果今年先買新的房子之後(也是自住),打算再把舊的馬上賣掉。
問題:小屋換大屋,須都有設戶籍才可退稅,那如果我現在馬上把戶籍遷入舊房子,是否還來得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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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鄭志明 估價師 地政士 ( 初學者 3 級 )
回答時間:2012-06-21 17:08:41
答:
1. 關於自用住宅用地之重購退稅條件,規定在土地稅法第35條,相關條件請自行參考法條之規定。本次僅說明關於戶籍之設籍問題。
2. 依財政部92/01/28台財稅字第0920451202號令:「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遷入戶籍,但於當日又將戶籍遷出,如經查明其遷籍並無意圖多筆土地均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取巧情形,仍應有本部66/08/30台財稅第35773號函會商決議(三)之適用。」。
3. 依該函釋只要在房子出售當日以前將戶籍遷入即可,並未規定戶籍要遷入多久。較為保守的作法,即將戶籍遷入後,馬上辦理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待核准後並買入新房子後,再將戶籍遷入新購入之房子。
4. 另依財政部89/09/25台財稅第0890456335號函:「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在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5. 結論:依以上函釋,現在遷入還來的及,較保守的作法是遷入欲售出之屋後即先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之優惠稅率,以確認該屋為自用住宅用地,待購入新屋後再將戶籍遷入新購之住宅,即可向稅捐處申請重購退稅。
※ 以上係依土地稅法及相關函釋進行答覆,實際仍應以稅捐處之解釋及核認為準,以上僅供提出申請之相關參考。
原文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61904820&mode=w&from=answer&an_last=true&.crumb=B7/9g//0Cq6#last_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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