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我不是犀牛,也不是老虎

《我不是犀牛,也不是老虎》
話說孔子那年63歲,生前並不得志,他「東奔西走,四處碰避;棲棲皇皇,一無所獲;哀哀如失群之雁,累累若喪家之狗。」
這就讓人起疑:孔子和他的思想,真有那麼偉大嗎?如果真有那麼偉大,為什麼落得如此下場?
此時的孔子,是否也自己懷疑了自己。於是在困於陳、蔡之間時提出了一個問題?
「匪兕匪虎,率彼曠野。吾道非邪,吾何為致此。」
我不是犀牛,也不是老虎,為什麼在曠野中,來回奔跑,難道是我的主張錯了嗎?我為什麼會落到如此地步。
每念至此,都覺心有戚戚焉,我不是犀牛也不是老虎,終日為生活在大台北縣市,來回奔走,難道是我入錯行了嗎,我何為至此。
但又覺寬慰,因為連大聖人孔子,都懷疑過自己了,更何況是自己。
於是孔子召集學生幹部,子路、子貢及愛徒顏回,問問他們怎麼說...

(參易中天 先秦諸子百家爭鳴;李零 喪家狗;蔡志忠 仁者的叮嚀孔子說)

2016年4月21日 星期四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移轉免貼印花稅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移轉免貼印花稅】
王先生問:
王先生有一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欲贈與給其兒子,詢問該贈與契約,是否要貼印花?
地政士答:
由於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移轉無需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故在其移轉契約書上是不需貼印花。
稅務機關新聞: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移轉契據免貼花。
(新竹市訊)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申報契稅的契據免貼繳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契據,需依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但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的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3-5225161轉318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4/0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茶葉,如此輕柔,卻如此有力。》

《茶葉,如此輕柔,卻如此有力。》
茶、銀、鴉片的循環,最終引發了1840年的鴉片戰爭。
最初的問題是因為茶葉輸入英國,造成英國白銀流失,為了扭轉這種貿易逆差,英國才向中國輸出鴉片。

茶是因,鴉片是果。到底是鴉片戰爭,還是茶葉戰爭,一場茶葉與天朝的興衰,就此展開。(茶葉戰爭)



2016年3月22日 星期二

《茶的醱酵》

《茶的醱酵》
你喝的茶是未醱酵茶、半醱酵茶還是全醱酵茶
綠茶經採收後即將茶菁進行炒菁,根本還未靜置醱酵,故而為未醱酵茶。
烏龍茶、包種茶需經日光萎凋及室內靜置萎凋,造成梗葉間水分分配的不平衡來進行醱酵,是為半醱酵茶。
紅茶即要求梗葉間均衡的失去水分,揉捻後再渥堆靜置醱酵,以逹全醱酵茶。
醱酵主要是使葉內之成分起各種的化學變化,以產生茶葉成品的色、香、味。而其中重要的關鍵變化即茶黃素轉為茶紅素的過程。
茶黃素即為茶的鮮度及香味的重要原素。
茶紅素即為茶的濃度及茶湯顏色的重要原素。
茶的製程若醱酵不足會造成茶紅素太少,而使香味青澀、色澤淺、味道較不足。
但若醱酵過度,則造成茶黃素轉換過多的茶紅素,以致造成湯色暗沈、味道平淡。
只有醱酵適當,才能逹到湯色明亮、香味足、滋味豐富的效果。

製茶難,難在時間的掌握,醱酵程度的適當與否,難拿捏。

2016年3月21日 星期一

《製茶之「採」與「養」的矛盾》

《製茶之「採」與「養」的矛盾》
種茶的目的是為「採」,但當採收完新生嫩葉後,又如何能作好光和作用,促進新陳代謝以「養」樹。
芽葉是茶樹有機體生長發育的主要器官,透過芽葉有機體的光和作用,才能行有效的新陳代謝,營養物質才得以不斷的累積,進行促進茶樹的有機發育成長,以產生更多更好的芽葉生長。

但「養」的過程是為「採」,當行「採」收後,破壞了茶樹應有的「養」,這中間的矛盾,正是茶農所面臨的「採」與「養」的決擇。


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重購退稅-該買先生的名字還是太太的好呢?

重購退稅-該買先生的名字還是太太的好呢?
問:
張先生有兩個小孩都上國中了,漸漸覺房子空間不夠居住,便在原有住家附近看中另一棟房子,並以太太名字購買。而原先所居住的名字係以先生名義登記,準備要將其賣掉,以減輕貸款壓力。在一次朋友的聊天中,聽到可以利用「重購退稅」的方式,將賣掉房子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退回,於是經朋友推薦來本事務所詢問相關法令細節。

鄭志明地政士:
先講結論,張先生將來若將原有房子賣掉,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在適用法令上恐有疑慮,說明如下: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了「重購退稅」之相關適用條件,若符合該適用條件,當然可以依法申請「重購退稅」。
該法條適用條件不管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適用,但應以同一所有權人為限,即登記名義人需為同一人。以張先生之案例,新購之土地係以配偶名義登記,但原有之房子係登記於先生名下,買賣之登記名義人並不是同一人,適用法令恐有疑慮。
張先生另提議若將原有之房子以配偶贈與方式,先將先生名下之原有房子贈與配偶後,再以配偶之名義賣出,此時是否適用「重購退稅」之條件。
依財政部於88/09/07台財稅第881941465號函解釋:「…有關先購後售,既準用第1項之規定,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該函意即,張太太於新購房子時即應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若於新購後再購買或自其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出售,核其情形係2次取得土地後再出售第2次取得之土地,與上開條文規定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應以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立法意旨不合,應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結論:買誰的名字,很重要,若為感情故,夫妻倆說好即可。但若有考量到稅額之多少,請多詢問專業人士為妙。

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壹、個人部分
一、課稅範圍(含日出條款)
(一)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二)105.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    105.1.1日以後取得者。
2.    103.1.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二、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三、課稅稅率
(一)境內居住者:
1.    持有期間≦1年:稅率45%
2.    1年<持有期間≦2年:稅率35%
3.    2年<持有期間≦10年:稅率20%
4.    持有期間>10年:稅率15%
※境內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二)非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稅率45%
2.    持有超過1年:稅率35%
※非境內居住者係指境內居住者以外之個人。
(三)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屋
1.    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以內1次為限。
2.    重購退稅
(1)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2)  換小屋:比例退稅。
(3)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四、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繳納。
五、朝野協商增修部分
(一)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按20%稅率課徵。
(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三)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貳、營利事業部分
一、課稅範圍
同個人
二、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三、課稅稅率
(一)17%(與現制同)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1.    持有1年以內:稅率45%
2.    持有超過1年:稅率35%
四、課稅方式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與現制同)

※圖參考財政部網站;文字由計然地政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