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鄭志明
參考書目:不動產估價(11版 林英彥)、
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重慶大學出版社)
依台灣教課書的說法
所謂「不動產估價」(real estate appraisal,real estate valuation),
「係依據影響不動產價值之各種資料,
判定對象不動產之經濟價值,並以貨幣表示之。」
那大陸地區又是如何定義,
依大陸地區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範》(GB/T52091-1999)明確指出,
房地產估價是指,「專業估價人員根據估價目的,
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
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
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的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依以上的定義,台灣僅簡單描述係由估價師依影響不動產價值之各種資料,
綜合來判定不動產的價值,並以貨幣表示之。
細節即未明確予以說明。
然大陸地區對不動產估價之定義即予以明確的說明,
從估價目的、估價原則、估價程序及估價方法,均須依規定進行,
並依各項影響價格之因素在估價時點進行綜合判定。
亦有人說估價是一種「科學」也是一種「藝術」。
「科學」指的是估價人員須依一定的估價方法,
經過嚴謹的推論過程所評估出來的價格;
「藝術」指的是依循科學的方法但又不能完全拘泥於科學的方法,
仍須經由估價人員的判斷而予以適度調整。
但我還是比較喜歡台灣在定義後面所說明的:
「是在社會上之一連串價格秩序中,指出估價對象不動產之價格或租金的行為。」
注意是在一連串的價格秩序中,估價師用「科學」的方法並以「藝術」的眼光,
考量「社會」的接受度,然後指出價格的位置,而這「價格」卻也符合了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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