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報載:地價稅繳納 明為基準日

鄭志明:簡單的說「納稅義務基準日」就是8月31日,地政事務所登記名義人是誰,地價稅單就會寄給誰。而每年地價稅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應於每年9月22日向稅捐機關申請,只要申請過一次即可,往後每年均適用優惠稅率,但若過了9月22日才申請,則從明年開始適用優惠稅率。

地價稅繳納 明為基準日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30 02:13 am

100年地價稅11月1日開徵,財政部提醒民眾切記兩個重要課稅日,特別是納稅基準日8月31日,是決定地價稅法定納稅人的重要依據,不動產產權移轉日8月31日以後者,稅捐機關仍會對原所有權人核發稅單,買賣雙方可事先協調稅負因應。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另外,新屋落成或購入原做營業使用的二手房屋的民眾,則須在9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提出申請者,優惠稅率的適用年限就要延後自明(101)起適用,今年的地價稅會遽增四倍。

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100年度地價稅開徵日為11月1日。財政部表示,曾在年度中辦理移轉登記者,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稅捐機關是依據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課稅對象。

財政部舉例,甲出售一筆土地給乙,雙方100年10月1日才辦妥移轉登記的土地,今年地價稅開徵時,甲(原所有權人)雖已將土地移轉給乙,但因已逾8月31日納稅基準日,甲仍是100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101年起才由乙(新所有權人)作為納稅義務人。

為使雙方權益均獲保障,財政部提醒100年度曾有土地有移轉情形者,新舊土地所有權人如要按月精算各自分擔的地價稅,可在私契中訂明,但稅捐處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作為課徵對象。

除了納稅人基準日當日的所有權人,為稅法指定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以及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等用地,須在9月22日前提出特別稅率申請,才能自100年度起按較低稅率課稅。

目前地價稅基本稅率是1%,累進稅率最高達到5.5%。

【2011/08/30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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