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山辦理分割繼承-----(4/5)
作者:鄭志明
王大山最後決定以分割繼承的方式來辦理繼承登記,幾經討論後繼承人最後的協議如下,由王大山及其妹妹各繼承一棟房子,股票及現金則由母、王大山及其妹妹共同均分取得。不過王大山有個疑問,每人分配到的金額不一樣,會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而分配的方式是否要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該如何訂立及辦理的程序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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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遺產分割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1164)本條所謂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係指在繳清遺產稅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依各繼承人之協議同意,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按遺產分割協議書來進行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於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即可打破應繼分,依繼承人間之協議,來分配遺產。最後再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分別交付遺產。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指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民法11645)
分割遺產不課徵贈與稅
依財政部67/08/08台財稅第35311號函之說明:「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說明:二、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之,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由以上的說明函可知,在遺產分割的協議,縱使分割的分配金額多少不一,但繼承人間並無贈與稅上的問題。
分割繼承的申請人
經繼承人逹成協議,並訂立了遺產分割協議書,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即由取得該財產項目之繼承人提出申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其他繼承人雖不必共同申請,但仍須檢附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附具戶籍資料並同時檢附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
辦理分割繼承之程序
一、申報並繳清遺產稅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但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遺贈稅法8)
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遺贈稅法50)
二、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由全體繼承人全體協議一致同意共同訂立,分配的方式亦無限制,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就好,而唯一要注意的即是每人一定要分配到遺產,不可以不分配,否則即為拋棄了。訂立完成後每人要簽名並加蓋印鑑章,於辦理登記時並同時檢附印鑑證明書。訂立完成後並應於協議書上貼上不動產權利價值的1/1000印花。(印花稅法5)
三、查欠稅費
由國稅局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遺產稅免稅證明」或「同意移轉證明」等,應向稅捐機關查有無久繳地價稅或房屋稅等,若無則稅捐機關即會在證明書上加蓋無欠稅之印章戳記。
四、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
完成了上述的步驟後,即可向地政機關來申請繼承登記。而申請人即為取得該項財產之人,其他繼承人雖不必共同申請,但仍須檢附下列相關之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填寫相關之資料由取得該項財產之繼承人提出申請並加蓋印鑑章。
(二)登記清冊:填載本次提出申請之財產資料明細,如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等。
(三)繼承系統表:即依民法1138、1139及1140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畫出相互間之繼承關係,並於系統表後切結「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章。
(四)戶籍謄本:檢附被繼承人有死亡記事之死亡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
(五)印鑑證明書:每位繼承人均應檢附。
(六)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相關之文件:檢附國稅局核發並己完成查欠無欠繳稅費之「遺產稅繳清證明」、「遺產稅免稅證明」或「同意移轉證明」等。
(七)遺產分割協議書:每位繼承人簽名蓋章並貼上印花。
(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須檢附正本,若無則檢附申請人提出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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