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志明
王大山完成了遺產稅的申報,並已分期繳納完遺產稅,與各繼承人達成協議並訂立了遺產分割協議書,整理完了要辦分割繼承登記的所有文件後,再三的仔細檢查確認無誤後攜帶了身分證及印章即前往地政事務所要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王大山仔細的紀錄下地政事務所的作業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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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跑錯地政事務所
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各該地政機關得在轄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土地法39)。所以土地登記是依其所在地,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而轄區內又得分設登記機關,故前往時要確認該土地之管轄地政事務所為那一所。簡單可從土地、建物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上記載之資料管轄機關來做判定。
收件
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前項收件,應按接收申請之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與申請人收據。(土地登記規則54)收件時收件人員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以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是否為本人,核對完畢後即歸還申請人。並給與申請人收據,申請人應於收據上蓋章,待登記完畢即可以該收據及印章來領件。
計徵規費並繳費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土地法72)。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土地法76)。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即屬變更登記之一種,故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另若有發給權利書狀,則每一張書狀之書狀費為新台幣80元;若登記完畢要領謄本以確認登記之狀況則登記簿謄本每一張新台幣20元。
審查
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土地登記規則55)。但若因審查而有補正之事項,則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若補正期限屆滿而未為補正時登記機關即會予以駁回。
登簿
案件經審查通過,登記機關應即將案件登記於登記簿,經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即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子處理者,經依作業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異動登記完成
依收據上的收件字號及電話或上網查詢,若該案件已登記異動完成,即代表案件已審核通過並登錄完畢,接下來地政事務所即開始繕發書狀,等一切均就序,地政事務所即會顯示己完成可領件。此時即可攜帶收據及印章前往地政事務所領件。
領件
攜帶收據及原來印章至發狀櫃台領件,確認無誤即可領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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