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王大山該如何辦理繼承登記?(3-5)

王大山該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作者:鄭志明
王大山繳完遺產稅後,接下來即要進行繼承的移轉登記,王大山也搞不清楚什麼是繼承登記,到底繼承登記是什麼,如果不辦理繼承登記又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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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繼承登記
土地或建物辦理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登記後,若登記名義人死亡或失踪經宣告死亡,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其權利並辦理移轉登記,是為繼承登記。
繼承人雖於繼承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但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759)

登記須具備的要件
一、己完成總登記:土地或建物須己辦竣土地總登記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土地法73)
三、已繳完遺產稅: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遺贈稅法8)
經繳清遺產稅後,經國稅局核發「繳清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者,才可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四、登記名義人死亡:登記名義人包括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及宣告死亡。
五、須由合法繼承人:所謂合法繼承人依民法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1138)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1139)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1140)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民法1144)
六、以書面為之: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繼承登記的種類
繼承登記的種類有很多種,例如按應繼分繼承、指定繼承、再轉繼承、共同繼承、分割繼承、遺囑繼承及判決繼承等…,本次僅就較為常用的按應繼分繼承及分割繼承進行說明。
A、按應繼分繼承: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B、分割繼承: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1164)本條所謂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係指在繳清遺產稅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依各繼承人之協議同意,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按遺產分割協議書來進行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於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即可打破應繼分,依繼承人間之協議,來分配遺產。最後再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分別交付遺產。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指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結論:本案王大山已完成了遺產稅的繳納,接下來即要進行繼承的登記,經由以上的瞭解,就王大山自身的條件,王大山可考慮依「按應繼分繼承」來進行繼承登記,也可考慮用「分割繼承」來進行繼承登記。「按應繼分繼承」不須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通常是在各繼承人間對於遺產分配不能達成協議時進行故也無須檢附完全依民法之規定進行遺產之繼承登記。而「分割繼承」即要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同時檢附印鑑證明書以證明繼承人間確已達成協議,而其好處即避免掉財產的過度細分而造成利用上的不便,更可依繼承人的自由意志完成分配,讓財產能發揮其最有效的利用。幾經考慮王大山最後決定採「分割繼承」的方式來進行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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