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報載:捐出繼承股票 繳稅學問大

鄭志明:本案之關鍵日期即在「死亡日當天」,「死亡日當天」即已發生繼承之效力了,只是繼承人尚未完成移轉過戶及登記手續而已。因此在「死亡日當天」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任何財產均屬被繼承人之遺產,但「死亡日當天」以後所產生的孳息或股票股利,則應全歸繼承人所有,而不是列為遺產了。因此關鍵即為「死亡日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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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出繼承股票 繳稅學問大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9.23 09:41 am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繼承遺產時須注意,股票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而非遺產一部分,就算將股票捐贈出去,繼承人仍須將捐贈前配發的股利所得,納入綜所稅申報。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繼承遺產項目中若有股票,在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以前,股票如果配發股利,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稅局將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而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北市國稅局長陳金鑑表示,北市曾有一案例,被繼承人死亡前立下遺囑,要求股票在繳納完遺產稅後,要全部捐贈給社福團體。但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稅繳清前,該公司股票剛好發配股票股利。這筆股利究竟是繼承人所得或屬於社福團體所得,引發爭議。

繼承人認為,死亡日後公司所配發的股利,應是社福團體所得。因股票依遺囑已全部捐給社福團體,繼承人並沒有繼承股票,也沒有領到股利,公司不應該將股利憑單開給繼承人。

陳金鑑指出,根據財政部解釋令,被繼承人死亡後、直到辦妥股票捐贈過戶到社福團體名下之前,這段期間所發生的股利,都是繼承人的所得,公司應開立股利憑單給繼承人。

陳金鑑說,被繼承人生前雖然可在遺囑中主張要捐出股票,但卻沒有權利在主張捐出股票的「股利」。因為死亡日後所配發的股利,是繼承事實發生後所產生的資產,與遺產孳息概念相同,並不能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而須直接當做被繼承人的所得。

不過,民眾若捐贈所繼承的股票,通常要等到股票變現後,也就是受贈者賣掉股票後,才能依照股票變現總金額,在綜所稅申報時列捐贈扣除額。如果受贈者持有很久不賣,被繼承人就無法達到節稅目。

陳金鑑指出,許多民眾規劃捐贈股票,常會在捐贈前先與受贈單位約定賣掉股票的時間,才能多報一點扣除額、少繳一點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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