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繼承---要注意3個月的時限

林大同為一個平凡的上班族
生活上也還過得去
去年其大哥因病去逝
大哥從小就很會念書
大家也一致認為將來會很有成就
突然間的過逝
帶給他們的家人無限傷感
大哥並没結婚也無小孩
而其父母也於三年前相繼過逝了
林大同以為辦理完其大哥之遺事後就没事了
但最近就接到法院的信函
說明其大哥在外還欠了一大片的債務
而林大同為其合法之繼承人
必須要繼承其大哥之債務
這下讓林大同在平凡的生活中
起了大亂....該怎麼辦
.....................................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1138條)


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大哥並無結婚亦無小孩且其父母也雙亡
故其合法繼承人為兄弟姐妹
林大同也因此而變成其大哥之合法繼承人


然目前民法已全面改為限定繼承
依民法1148條規定如下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依條文第二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故林大同即可依此主張其權利


另依民法1154條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由以上之條文繼承人仍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   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
陳報完後仍應登報公告
順帶一提  若想抛棄繼承權者
亦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由於過程乃細節仍屬繁複
故於發生時仍應請教專業人士為之
簡單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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