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報載:房地分次出售 無法享輕稅

房地分次出售 無法享輕稅
作者:鄭志明
報載「房地出售 無法享輕稅」
在民國981230日以前
關於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政府的政策是採「一生一次」
修法後為擴大適用條件  也為鼓勵換屋
便將「一生一次」改為「一生一屋」
相關條文規定在土地稅法34
而新聞的重點即在
「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財政部規定,
申請適用土增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
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若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並分次出售持分土地,
即無法享有輕稅。」
注意就在「一次訂約出售」
即規定雖為「一生一屋」無次數限制
但不可分拆出售多次享優惠稅率
僅能「一次訂約出售」
相關條文及新聞內容如下
----------------------------------------
土地稅法3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
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
之。
---------------------------------------------------------------------
房地分次出售 無法享輕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9.02 04:31 am

換屋申請享有「一生一屋」的輕稅優惠,只限房地一次訂約出售。財政部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並分次出售持分土地者,無法享有按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售地的土地增值稅。

為照顧民眾一生多次換屋需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如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改申請按一生不限次數的「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財政部規定,申請適用土增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若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並分次出售持分土地,即無法享有輕稅。

財政部指出,政府為照顧民眾購屋,提供換屋族的租稅優惠包括一人一生一次10%優惠增值稅,以及一生無次數限制的「一生一屋」10%優惠增值稅;另外,不管有無適用10%優惠增值稅率,符合一定條件者,都可申請重購退稅,將已繳納的土增稅退回來。

包括「一生一次」、「一生一屋」及「重購退稅」都有不同條件,財政部提醒,使用一生無次數限制的一生一屋輕稅率,必須在用掉「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之後。

【2011/09/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